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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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

王慧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辽宁调兵山市  112700

摘要:以往我国在民事审判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这种情况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影响甚大,长期如此,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推进与落实。基于此,本文以某家事案件为基础,首先阐明该案件的基础状况,其次剖析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最后提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有效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审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引言:近几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备受关注,尤其是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后,其中明确提出家事审判与相关机制的持续改革,应针对未成年展开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未来工作之中,也应积极化解家事纠纷,简而言之,在民事审判之中,应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为重点。然而,这一标准在实施过程依然存在些许问题,对此,应进一步探究其中问题,并采取科学对策进行解决,以此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一、案例分析

(1)案例1: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双方因各种纠纷最终离婚,此时,双胞胎女儿两岁,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然而,这种情况在双胞胎三岁时,被告方因自身工作量较大,无法妥善照顾孩子的日常起居,于是将抚养子女交给原告,而后,双胞胎共同生活两年,期间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当双胞胎五岁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其中一名女儿的抚养权转让给被告。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被告将孩子抚养权是否应交给原告提出质疑,并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对此,法院持两种观点,一种站在公平角度而言,双方作为父母应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另一种站在未成年人保护角度而言,双胞胎在一起生活之中并未存在任何矛盾,且十分和睦,这种情况下将两者分开容易对身心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所述,原告抚养这对双胞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1]

(2)案例2:被告离婚后,子女由被告抚养。孩子两岁时,将孩子抚养权移交给其。在这一案例中虽然原告条件并不理想,孩子由被告抚养更加妥善,然而,由于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仅需要法院提供书面形式的调解书。

二、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

1.相关法规尚未完善

近几年,我国有关部门持续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行改善与优化,促使相关法律逐步走上合法化的道路,但是,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和缺陷。现行未成年人立法不够“制度化”,实体法落实过程更加适用于成年人权益保护之中,程序法其中存有缺陷,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数量少,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存在立法漏洞[2]

2.未成年人生长环境较复杂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来讲,生长环境复杂属于主要影响之一,其中涵盖:家长行为不良,家庭氛围差,青少年成长环境差;家庭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不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是否健康,或者对孩子寄予太多期望,导致孩子承受很大的学习压力;有些家庭只注重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而没有情感上的沟通和纵容,或者只是自我放纵,剥夺家庭的教育和保护功能。有些家庭也很困难。未成年儿童因贫困辍学,外出打工、擦鞋、捡垃圾、当童工,甚至成为流动人口中的罪犯;此外,虐待、遗弃、残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在少数家庭中仍时有发生。

3.未成年人保护权益认识不足

未成年人在生长过程的社会化趋势,主要发生在生活在家庭和学校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家庭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起点或加油站的保护和教育作用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其在教育和保护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直接因素。但在实践中,家庭对未成年儿童的保护意识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意识往往存在不平衡和不足。很多父母没有意识到,作为家庭的保护者,他们本身就有监护和教育的责任,而育儿不当、教育内容不正确,直接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受到侵害。此外,很多学校不承认未成年人权利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日常管理和教育只是凭经验和做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甚至考虑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做法,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这也表明家长和学校缺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

三、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有效对策

1.转变父母自由探望形式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权探视的人在行使权利时遇到对方的阻挠,但并没有强制禁止探视的情况。可以取消和推迟访问权,即不直接支持有关人员的权利,忽视探视权会影响需要父母适当探视的未成年人的身体需求。在这方面,建议将儿童明确界定为探视权的主体,并将父母探视权的性质从限制性权利改为强制性权利,即从保护未成年儿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必须定期探望未成年子女,否则他们将受到发布有效离婚判决的法院的惩罚,未成年人也可能拒绝探望[3]。

2.加强庭前调解,案后回访力度

加大庭前和解的力度,减少冲突的加剧,使家庭事务双方能够更加友爱的对待未成年人并使其可以健康成长。审前调解是修复家庭关系和减少冲突的稳定因素额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源头上解决冲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部门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机制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协调机制,与不同部门共同支持冲突各方相互理解、相互和解。消除敌对行动,将家庭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冲突升级,保护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案件办结后复诊,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发展和身心变化。关于家庭纠纷,可以通过成立社会团体的方式,使未成年人在学校、医疗机构等方面得到保障,同时也可以针对相关妇女和儿童权益建设相应的公会、组织等。积极协调案件和后续走访,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和学习问题,给予未成年人温暖与关爱,强调司法人文支持。庭审结束后的随访可以减轻心理压力和社会阻力,使他们健康成长,重视他人,在成长道路上培养和帮助他人,形成积极健康的思想。

3.提高抚养费支付力度

离婚后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支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道德水平,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辅助措施予以保障。对此,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比如,由专门的政府机构代为预留抚养费用,与代缴税款一样,专门的政府机构会定期从间接账户中扣除当月到期的抚养费,除非当事人因生活困难确有申请延期或者免除抚养费,余下其他的必须支付抚养费,拒不支付抚养费,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判决可能被视为刑事案件[4]

4.增设未成年人独立代表

根据未成年人的独立地位,1989年的英国《儿童法》首次在司法诉讼中确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作为子女的代表。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就儿童的监护、探视等问题发表意见。澳大利亚家庭法要求未成年人出庭。家庭法院可在所有法庭诉讼中为未成年子女任命独立代表,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独立代表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在法庭诉讼中的需要和情况,在法庭上就此事表达意见和意愿,最大限度减少精神损害。

结束语:总而言之,未成年人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他们的权利是家庭诉讼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实践过程应注重加强制度创新,采取支持措施,促进职能部门互联互通、共同努力,保护弱势群体在化解家庭矛盾和矛盾中的权益。不仅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还要及时释放情绪,纠正不良行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克仰志,冯卫亚.基层社会治理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1,31(6):78-81.

[2]申雨鑫.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民事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法制与社会,2020,000(010):51-52.

[3]倪建双,余藤爱.家事审判改革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思考以乐清法院审判实践为研究样本[J].中国审判,2020,000(018):88-91.

[4]何挺.论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刑民程序合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为切入点[J].政治与法律,2021(6):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