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中心224000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受编制控制的影响,在职缴费人员少,退休人员多,基金收不抵支的矛盾日益凸显,本文主要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养老保险基金的概述,收不抵支、偷漏缴费等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着了阐述。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加强基金征收管理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稽核概述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基本概念。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就是指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缴费基数的稽查和审核,对养老金领取资格和待遇标准的核查。
(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原因。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行申报制度,2024年10月以前,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当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时,按老办法执行,即按照退休人员在职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退休待遇,缴费与待遇不完全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普遍实行县区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欠发达地区财力有限,社保基金缺口问题已成为当前保险改革的瓶颈问题。按照国家的要求,自今年起全面取消退休人员集中生存认证,冒领养老金现象可能会不断增多,通过稽核,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可以有效控制骗保案件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稽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主体;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养老保险服务机构是稽核对象;稽核主要依据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和各省、市制定的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规定;稽核形式主要有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稽核方式为实地稽核、书面稽核、网上稽核
具体稽核内容为(1)参保缴费稽查:参保单位自行申报的缴费基数是否与档案工资一致;参保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等;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情况。(2)待遇支付稽核: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定标准、养老金领取资格等方面的稽核。
稽核工作的核心是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一是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二是杜绝养老保险基金跑、冒、滴、漏,确保养老金等待遇合理支出,坚决制止社保欺诈行为。
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务求实效、保守秘密。稽核是专业执法,程序合法、取证有效是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稽核存在的问题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由于社保基金征缴职能的划转,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新增、减少、信息变动等职能,税务部门负责缴费基数的申报、基金的征收、催缴职能。由于两个部门的系统之间,存在数据交互的不及时,数据传输缺失等问题,加之有些地区人社和税务部门对社保基金征缴职能划转后具体职能分工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造成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落实不到位,参保单位多缴少缴没有部门管理,造成参保单位缴费混乱。长此以往,许多参保单位经办工作人员,对缴费基数的范围和缴费基数增减的口径理解不清,出现了瞒报、少报、不报缴费基数的现象和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 ,以及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等问题。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部分参保单位放松了对退休人员的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异地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且费用较高。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经费是上级按人员编制下拔,没有其它来源,因而办公经费紧张。加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还仅仅县区级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辖区以外的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如果采用指纹比对的方法进行生存认证,又将增加大量的经费支出。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稽核经费不足。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且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对统筹区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以巩固促发展,在巩固现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理顺经办管理体制,提升保险控制水平。
一、完善制度建设。按照保险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社保费收缴方式改变的实际,加紧修订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修订稽核流程、整改处罚相关规定,确保制度的一致性。加大死亡冒领养老金和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确保基金安全。
二、加强稽核力度。一是不断丰富强化执法手段,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常态化数据较验工作,杜绝死亡冒领和骗保情况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整合各险种的人力资源,加强培训,打造专业的、涵盖五险的稽核队伍,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三、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合理划分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基金征收部门的职责权限,将社保稽核工作按权责对应的原则加以划分,落实执法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