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事诉讼应达到何种证明程度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客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在转型这一特定时期,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救已提上日程,我们应在借鉴两大法系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正确看待“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构建适合我国司法文化和回法实践的相对合理的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