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的风险成因与防范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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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风险成因与防范对策

白雪

中国人民银行太谷支行,山西 晋中 030800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减轻金融体系信贷需求压力,改善融资结构等方面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但是,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资等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对民间金融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其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的状态,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风险形式

(一)存在高利贷倾向

由于民间融资的趋利性,作为资金的借出方,都想通过这样的借贷活动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也就致使民间借贷的利率要高于银行利率的几倍,甚至于更高,形成高利贷,乃至利滚利现象。这种借贷行为容易造成借贷者因高额利率无法还款的违约风险,同时因这样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易引发法律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民间融资行为不规范,融资手续不健全,融资抵押担保不足,极易出现欠债不还现象,容易造成借贷双方由于未能按约期偿还借款而酿成矛盾。

(三)容易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和渠道

民间融资更大的风险还来自于借贷本身法律手续的不齐全,一旦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将受到很大威胁,常常为一些不法分子诈骗敛财、进行洗钱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民间融资会经常遇到这几条高压线:一是非法集资罪;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是非法套出信贷罪;四是擅自成立金融组织罪;五是洗钱罪。

(四)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弱化银行贷款的作用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再者,民间融资利率高,期限短,周转快。一定程度上,在银行之外形成了一个资金循环。企业或个人无限制的民间融资,会积累大量的闲置资金,容易发展为地下钱庄,干扰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秩序,降低银行在经济发展中的信贷导向作用。

二、民间融资的风险成因

一是资金的严重短缺,使民间融资进一步活跃,利率水平高涨。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银行放贷更为谨慎,资金短缺情况日趋严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民,资金的不足使民间融资行为日益扩大,利率上升空间增加。民间金融的利率弹性大,且利率较高,在民间金融信贷中,利率一般达到15%-30%左右,有的甚至更高。

二是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逐利心强助推民间融资高涨。对利益最大化的盲目追求,使得一些人不计后果,降低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民间借贷的交易程序仅凭个人意愿交易,无正规的交易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或不规范的书面合同,增大了民间信贷的交易风险。

三是长期的金融压抑,利率缺乏弹性。一般来说,银行集中程度越大,金融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则越差。反之,集中度越小,金融服务品质、数量与价格可能更好。在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垄断全国60%以上的银行金融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金融资源基本为大银行所垄断,中小银行生存空间受限,从而导致了金融服务化普及程度低,金融服务效率低下,进而使民间融资需求量不断增加,导致民间融资利率上升。

四是投资渠道单一,加速民间融资膨胀。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大家更愿意利用这些闲散资金进行理财等投资。但是国家及银行发行的一些理财等产品周期长、收益慢,使得部分民众在高息的诱惑下,更愿意把钱投向一些收益高、且快的公司或个人。

五是房价格的上涨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上升。近几年我国房价持续上涨,是引发民间借贷利率高涨的一大诱因。一方面开发商因国家的抑制政策使资金短缺,不得不寻求民间借贷解决,民间借贷发展的空间大增;另一方面炒房者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也不得寻求民间借贷,直接引发民间借贷利率的上升。

三、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的对策。

(一)加大信用支撑。对于民间借贷,信用至关重要,它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首先,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他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其次,对企业经营者建立惩戒制度,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由于民间信用的树立、维护和奖惩都依赖于自发完成,在现代契约经济条件下,对于民间信用提供者的信用信息应进行收集、整理、发布和评估,并以一定形式奖惩。再次,可以通过借助与商业银行系统数据安全级别完全一致的全面信息管理系统降低民间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或通过加入征信系统使民间金融企业直接获得客户信用资料,随时了解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黑名单,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降低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二)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民间融资作为经济发展需求的产物,其发展好坏将直接关系经济的发展。开通便利的民间融资渠道将直接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对民间融资实行严格监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逐步放宽资金来源限制,如根据评级状况,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获得指定银行的批发资金,或开通更多民间金融企业融资渠道如上市融资等,缓解

只贷不存的无米下炊的局面。也可以以一种即贷即转的方式进行应对,即一旦要发生贷款业务,就从一群固定金主那里筹集资金不做停留,立即贷出。这样既合理地避免了通过吸收社会存款获取资金,又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当然,这也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民间金融企业的业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并且存在一群固定的金主,能够随时应对一定的贷款需求。这两点,不是多数民间金融企业所能具备的,因此,在规定不得吸收公共存款这一项上,应该有因地制宜的政策和监管机制,否则将成为民间金融企业发展的瓶颈。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就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所以,银行仍旧只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给民营企业。我们一方面要尽快创造条件,让资金价格来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力度。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双方完全基于信用,造成借贷资金的总体规模、去向、经营状况等信息非常不透明。因此,可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机构,不仅对全国的民间借贷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更协同当地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对民间借贷的运营进行督导和管理。成立的专门机构可以简报、简讯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按月、按季、按年阶段性披露,一则对借款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二则让贷款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不盲目跟风,主动有效控制风险;三则还能对各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正确引导,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同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先防范疏导。

(四)加强引导和调控。民间融资是以商业化为经营原则,但就政策层面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扶贫项目,只是其项目的制度产权更多为民有。因此,作为地方政府有责任确保项目的持续有效运营,可通过对于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民间金融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如补贴、税收减免等都是最直接的鼓励形式,这样就有利于资金流向政策目标服务人群。在宏观经济环境下,地方政府要有规划稳妥地对民间金融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指导和调控,不能靠行政命令取代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功能。特别是在国家经济投放和银行杠杆的使用上,要对国企和民企、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上进行平等的统筹兼顾,使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