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如下: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税收征纳
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