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7日公告发布《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对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对公证员在执业中重大失实导致严重后果而触犯刑律的具体法律适用,从而对公证员在履行职责中的重大失实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公证
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