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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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分

刘伟路

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 广东韶关512026

摘要:当前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涌现了大量形式多样的合同,加上日益活跃的经济交流,导致合同诈骗与纠纷等各类案件的隶属也不断增长,由于这两者经常相互交错,致使相关部门对合同纠纷和诈骗确定的时候遇到诸多困难。因此如何对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进行正确应用,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界限,按照法律法规划清,将不应当出现的问题有效避免已成为当前法学工作者面临的新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合同诈骗与纠纷的界分进行探究。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纠纷;界分

合同诈骗通常是指借助合同签订的合法形式,以骗取他人较大财物为最终目的,进行诈骗犯罪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备较强的欺诈性和隐蔽性,且较为复杂,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极容易被合同纠纷的假象掩盖,导致两者之间的界限混淆不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审判与合同监管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对此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探讨。

1行为人侵犯的权利和违反的义务的比较

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想对合同纠纷和诈骗的进行区分界限,需要注意如果合同当事人自身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必须明确其是否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合同当事人自身并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也明知自身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但是仍旧和其他人将合同签订,一旦收到货款后,又借助各种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是将财务大肆挥霍,作为己用,或是出现携带巨款逃跑等事件,可以明确的看出,该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他人的财物是真,同时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因此必须按照合同诈骗处理。但是若合同当事人自身明知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却仍然和其他人签订了合同,以一旦收取货款后,自己想尽一切办法创造和争取条件,将合同履行到底,即使没有结果,但事后依然愿意将贷款偿还,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并不存在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对此不能将其认定为合同诈骗,应当将该类案件归属于合同纠纷。通过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即使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具备相似的条件,但最终定性仍不相同,其关键在于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主观目的的比较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履行与签订活动期间,行为人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资产为主,想要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骗取的不法行为。在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借助合同实现自己对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如果只是想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单纯为了享受合同中对自己有利的权益,而本身缺少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是家,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即是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履行行为,也是为了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物为最终目的,套取更大利益所设下的诱饵。通常当事人在一般民事合同纠纷中,在遵循互利互惠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前提条件下,会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此之间在合同签订初期便应当具备认真履行合同的诚意,即使签订了合同,彼此之间存在欺骗,但依然不会实现自身想要非法占有较大数额财物的目的。一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欺诈的方式,也就是并未将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遵守,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受到的损失并不严重,按照一般民事法,对方当事人可以获取一定救济。选择其它方式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主观目的上,只是单纯希望借助自身履行义务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享受更多的权利,所获取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和法律中对合同关系调整设定相符合而并不是以无偿占有为最终目的,在除了其他因素欺诈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当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出现了纷争,但彼此的主观目的并不存在欺诈和非法占有。

3行为人对合同标的履行态度的比较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打算在很大程度上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行为人以虚构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冒充他人,以侵占财产或获得货物或产品的价格或预付款,而他或她并不打算或没有能力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在签订合同后获得或扣押的财产,并且在另一方没有履行其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被拿走了。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该行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计划好,而且是出于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相反,在普通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缔结后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诚信、互利、同等价值和对价等原则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每一方都假定自己有能力真诚地履行或执行合同,即使事实上并非如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打算履行合同,他们的主观目标是通过履行合同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适当地占用对方的财产。缔约各方的主观心理总是希望通过解决纠纷来换取利益,平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之所以失败,是因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不恢复非法占有。在欺诈和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一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在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都无法履行合同,但无法履行的原因却不同。在合同欺诈中,行为人自身并不具备交合同履行的能力,但是依然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对方的履约能力并从中获利[3]。但是,签订有效的民事或商业合同的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并且必须能够承认在签订合同时,他实际上能够履行合同,或者他在将来能够通过自己的方式履行合同。合同欺诈的行为人清楚地知道他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并满足于通过欺诈性地歪曲事实和隐瞒真相,使对方相信他能够履行这些义务。这种无力履行的情况由违约方已知的拒绝履行的意图所控制,是违约方无力履行的主要原因。在普通合同程序中,双方都知道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每一方都有能力履行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但在签订合同后可能完全有能力。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然而,对他无力履行合同的主观态度是消极的。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被认为在合同订立时和履行期间完全有能力履行其义务。不可能履行合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在合同欺诈的情况下,不可能履约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不愿意履约。

结语

综上所述,在合同诈骗与经济经济合同纠纷进行区分时,要注重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本质特征,结合具体个案的事实证据,全面、认真、细致地综合审查,正确认定行为人的性质。同时,要严防公安机关利用债查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造成冤案的发生。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决不能片面地以行为人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暂时的无履行能力或未返还当事人的财物等,选择一个单独的客观因素作为判定依据,从而对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较大财物的目的进行轻率地判定。同时,也不能将一些表面为经济经济合同纠纷实质是合同诈骗的行为所掩盖,而放纵了犯罪,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正常的合法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使人们对法律丧失信心。

参考文献

[1]耿腾飞.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边界厘定[D].西南政法大学,2021.

[2]徐玲利.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6(02):49-52.

[3]张建萍,苏涵.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分[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04):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