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清偿实务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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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清偿实务问题研究

王天天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个人私有财产的积累增加,公民之间产生了 更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的死亡并不会导致这些债权 债务关系的终止或消灭,由此导致了复杂的遗产债务清偿问题,与此相矛盾的 是现行《民法典》和《继承编》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法有些内容比较抽象,满足 不了实践的发展,导致了实务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本文在悼念 近两年来的司法案例基础上,通过分析争议焦点发现实务中对于遗产范围和遗 产债务范围存在争议,法律对于放弃继承的相关规定也不明确,遗产债务清偿 顺序混乱,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尤其是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追偿 没有统一的标准,故结合民法继承编提出建议,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 规则,明确遗产债务范围,规定丧葬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以遗产进行优先清 偿,明确规定审判程序中查明遗产范围,制作遗产清册来确定遗产状况,建立 有条件的限定继制度,清晰债务清偿顺序,旨在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务,提 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司法公平。

关键词遗产债务;放弃继承;债务清偿;清偿顺序

一、遗产债务清偿的基本涵义与我国立法现状

(一)遗产债务与遗产债务清偿涵义

1.遗产债务的涵义与类型

学界对于遗产债务的概念尚没有统一的说法,狭义的遗产债务即被继承人 生前所欠个人债务和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据其民法典第   802条规定继承人以其受领的财产价值为限对遗产上的负担负清偿责任,第810 条规定制定遗产清册的费用由继承人自己承担,即可判断出法国的遗产债务指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之债;广义的遗产债务除了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还包括继 承开始后发生的、涉及到继承人的债务,包含了因管理遗产、分割遗产和执行


遗嘱等产生的继承费用、遗产酌给债务和遗赠债务。如《德国民法典》采广义 其第1967条第2款规定,遗产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之债和因继承发 生的特留份债务和遗赠债务。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是从狭义去理解遗产债务,即 认为遗产债务只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因个人生产生活需要形成的债务和因法律责 欠国家的税款和罚款。

2.遗产债务清偿的涵义与原则

遗产债务清偿是指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从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它的理论依据是法律地位说,该说认为,继承 客体为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或关系,故继承人既要接受被继承人的财 产,也要偿还其所负债务。而依据是否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债务进行偿, 务清偿原则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限责任是指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无论遗产价值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继承人都要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因在此原则下继承人要承担以其固 有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风险,极大损害其利益,也不符合现代民法 中主体平等独立精神而很少为国家立法采用;有限原则下继承人仅在其继承遗 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遗产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也 无须以其固定财产进行负担,有限责任又分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和无条件的限 定继承,区别在于前者继承人需要履行一定的继承程序才能成为合法的继承者 继承财产,后者继承人无需履行限定的程序,只要未对继承进行显式的弃, 就默认其合法的继承权。该原则尊重了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独立平等主体位, 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理应以自己的财产即遗产来偿还,也保护了继承人的财产 安全,故目前有限责任为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纳的清偿原则。

(二)我国遗产债务清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较少较笼统,我国目前关于遗产 务清偿的法律规较少较笼统,实体法主要包括:关于遗产范围,民法典第一 千一百二十二条中规定了遗产范围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于 继承原则,继承编》规定有限继承,继承人包括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只 在遗产价值内清偿遗产债务,且放弃继承后对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对于放弃 继承的相关说明不完备;关于遗产债务范围,《继承编》规定为被继承人因生前


生产生活需要形成的税款和个人合法债务,同时规定保留必留份,但对于具体 的遗产债务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判定是否属于遗产债务也尚未规定;关于遗产 债务清偿顺序,规定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应保留必留份,即只是规 定了必留份存在时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同时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同 时存在的情况下,清偿顺,但并无规定债权人对多个继承人如何行使权利,争 较大。

在程序法上的相规定体现为《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即以被执行人遗产 偿还其债务,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应终结执行 以及《民事讼法》司法解释第473条规定变更执行人和执行遗产。此外有关 遗产债务清偿实务可能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编》及司法解释等。

综上,我国现在对于遗产债务

清偿的法律规定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对于具 体的债务清偿范围、遗产债务的具体划分、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等司法实务中容 易出现的问题,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这些法律规定不清晰的 地方纠纷会较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判决结果影响就较大,就不能形成统一 实践标准。

二、司法实践中我国遗产债务清偿的情况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对中级法 院和基层法院2021-2022年度的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并抽样选取了300案例样本进行统计分析,以下为此次分析案件矛盾焦点之结果。

(一)遗产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区分

司法实务中还有很多关于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被继承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 共同债务的争议,以(2021)鄂02民终1721号判决书为例,法院判定,涉 系周红山、吴某1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吴某1有义务连带清偿 借款,吴某1对下剩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2021)湘0523民初   3146号判决书为例,法院判定案涉借款为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 债务;涉及到遗产范围的确认,该法院认为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法律规定 遗产范围,对于其性质未做进一步说明。(2021)辽03民终1324号判决 书中,法院结合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总额以及债务发生的时间,不宜认定为夫 妻共同债务,且其妻子吕某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已与其解除夫妻关系,不再是


朱某的法定继承人,故判定其不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遗产范围的确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有条件实现,确定遗产范围就非常 有必要,而司法实务多是由法院来确认遗产状况、查明遗产数量以及确认是否 属于遗产范围。如在(2021)鄂1002民初1084号判决书中由法院确认王某1 的举证,确认属于被告与被继承人金某的全部共同财产及可用于清偿被继承人 个人债务遗产范围;(2021)湘1125民初1526号判决书为例,法院默认 原告举证的何金祥死亡赔偿金计入遗产范围,则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对此财产进 行执行清偿。以(2021)鲁0826民初2140号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死亡赔金是因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而给予其近亲属的赔偿,所有权人系被继承人的近 亲属而不能被继承,故根据该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它不属于遗产范围。

(三)继承权的放弃

实务中还出现了大量关于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放弃继承的形式要求,以(2021)浙0702民初10404判决书为例,讼过程中,继承人蒋某、张某2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越进 遗产,但未提交《放弃继承遗产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被继承人张越进遗产 的合法继承权,故法院不予确认其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放弃继承的效力认定, (2021)闽0304民初2791号判决书为例,法院判定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 权利及查明杨某清的遗产和对遗产进行处理,对于刘某1、刘某2全部放弃 继承权的行为效力不予认可;三是放弃继承后的责任,以 (2021)闽 0622 民初 2923号判决书为例,四个被告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虽其不再对遗产 债务负清偿责任,其作为遗产管理人,法院判定其仍负有以遗产为限清偿本案 债务的协助义务。(2021)豫1122民初3468号判决书为例,四个被告继承 人在答辩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效力,但由于其中之一贺某实际占有、支配被继 承人的车辆及存款,故四被告仍属于有效继承,仍有义务以上述遗产实际价值 的为限偿还原告欠款

三、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实务中存在的问

(一)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关系混乱

根据《继承编》规定,继承人只需要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个人债务,同时《婚姻编》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 同清同时《继承编》也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除非明确放弃继承,否 则是死亡一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生存一方就具备债务人和继承人的双重身 份,而司法实务中出现最多的争议就是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在确定了被继承人的 夫妻共同债务后,夫妻生存一方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怎样分配清偿责任,我国现 行《婚姻编》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先由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协 议偿还;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择一向连带债务人请求偿还债 务,这就出现了矛盾之处:在偿还过程中,是夫妻生存一方承担清偿责任的同 时其他继承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是由夫妻生存一方进行全部清偿不足部分 由其他继承人进行补足?其次,在外部追偿权上,债权人是否可以择一清偿 在内部追偿权上,如果债权人已经从非配偶继承人处获得清偿,该继承人是否 可以且应在多大份额内向配偶以及其他继承人追偿?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法 院并未解决,实际判决中,法院或未说明清偿责任,或判定根据比例清偿而导 致了判决的多种标准。若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遗产债务,则会让其他共同

继承人的权益受损;若债权人出于便利等原因向夫妻生存一方请求清偿,则夫 妻生存一方清偿后再向其他继承人追偿难度较大,执行也比较困难,则配偶一 方权益就会受损。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导致了法律适用问题,而在具体的遗产债 务清偿实务中,法律应尽快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分配等规定,既要平 衡好夫妻生存一方与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又要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便 司法实务的执行。

(二)遗产范围难以查明

行《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由于财产种类的多样化和复杂性,也由于现在个人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的不完 善,导致了实务中法院难以确定很多遗产范围,遗产范围的而关于遗产范围的 查明是否应列入审判程序也存在不同的判决观点,根据统计的案例发现,少数 判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明确查明了遗产范围,而多数判决中法院只判决继承人 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并未进一步明确遗产范围,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对遗产状况 进行审查,现实中债权人比起继承人在对遗产的查明上并没有优势,因此事实 上此类判决就只是赋予了债权人可以从继承人处获得清偿的资格,未真正落实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导致判决无法有效执行即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法官也 判断不出具体的执行范围,就会损害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而即使债权人申请 执行其已查明到的遗产,继承人继而申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重新确认遗产范围 种种则会产生讼累,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能及时实现债权;而对于遗产 债权人来说,遗范围确定不了带来的债务清偿的责任主体分配不明,法院就 难以根据遗产范对债权人的诉求进行满足,由此遗产范围的未能查明导致法 院难以以此来确认继承人之间清偿责任的分配,最终导致判决的不能执行,损 债权人利益。

()遗产债务范围不明确

继承人有义务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进行清偿,而遗产债务的确 定关系到其是否应以遗产进行清偿,关系到继承人及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同 时性质的确定也关系到其以何种顺序清偿,因此遗产债务范围的明确十分重  要。但我国现行规定的遗产债务范围系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个人合法债  务,但对遗产债务的范围未进一步划分,这导致在实务中法院对于遗产债务的 认定上,比如丧葬费用、遗赠费用等是应该由继承人自行支付还是由遗产来清 偿,法院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自由做出判决,造成司法实 务中的标准不一有失偏颇,显然不利于遗产债务的清偿,由现行法律对遗产 债务范围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导致实务中出现的纠纷债务法院无法确定是否 属于遗产债务,无法可依的状态就可能会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也会由于遗产 债务的不稳定,继承人也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来面对现实生活中可能突然出现 的所谓被承人生前所欠个人债务。

(四)放弃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差异

笔者在分析案例时发现并总结出实务中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方面存在的问 题,即法院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及后果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允许放弃并 且判定其不再对遗产债务负清偿责任并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一种是虽承认 放弃继承的合法性,但仍判定继承人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对遗产进行妥善保管 和清算,并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责任,第三种则是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确认,仍判定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遗产债  务;故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才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分歧,立法应尽快完善。

(五)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不清


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全部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形, 为保护继承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明确的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就非常重要,而 关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我国现行法中只有《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 不能影响偿遗赠人应缴税款和个人债务,《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 必留份债务优先其他债务进行受偿,和其他部分债务如何清偿,但并未对此出 台系统规定,如遗赠扶养协议费用与普通债务顺序上如何清偿尚未规定等,导 致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审判标准不一,法律适用也不统一。

实务中多数案件涉及到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法院对于办理了相关 抵押登记手续的债权,判定可以享有由法律规定的相关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对 于复杂多种的债权情况,法院应该以怎样的清偿顺序进行判决,现行法律尚不 清晰;遗赠扶养协议费用与合同之债两者应以怎样的顺序进行清偿也是执行难 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被继承人又留有多 个债权债务关系时,明确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才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 用错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损,促进司法公平。

四、关于遗产债务清偿实务问题的建议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在责任分配上,考虑到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夫妻为共同生产生活、相互扶养而形成,被继承人配偶作为继承人和夫 妻一方的双重身份,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应更具有无限性,故其应对夫

妻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在实现债权方式上允许债权人择一清偿,在追偿权上,若继承人超出比例 对外清偿,则允许其对内部其他继承人进行追偿;此外由于被继承人配偶的清 偿责任要显著高于其他继承人,其所承担的清偿比例也要更高,且其与其他继 承人的清偿责任比例应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分割比例。

(二)查明遗产范围,纳入审判程序

首先,为了保障债权人有实现债权的基础,必须将查明遗产范围纳入审判 程序中作为一项践规则,查明遗产范围包括查明被继承人留有哪些遗产以及 价值大小,遗产的所在地以及归属情况等,在具体的审判中,应将已查明的遗 围附录在判决文书中。


其次,为保证遗产债权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应该制作遗产清册,由公证机 关管理遗产清册业务,由遗产管理人担任制作主体,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帮助 下在两个月内,将遗产所在地、数量、种类以及债务和债权人记录在册,并将 已经公证的清册递交法院,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公开清册和提出 ,要求重新制作清册等。

(三)确定遗产债务范围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哪些债务属于遗产债务,除了应缴纳的无争议的税 款之外,对于私法上的债务国内学者有很多观点,司法实践中也争议颇多,综 合各位学者的观点,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继承编司法解释,遗 产债务范围可以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分为被继承开始前产生的债务、继承开始时 产生的债务,并重点讨论实务中常出现、争议较多的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属 什么性质的问题。

一是继承开始前产生的债务,即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个人债务,包括 应该缴纳的税款,合同债务;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所欠债务;侵权债务及 其他债务中被继承人应承担的部分

二是因继承开始产生的债务,应当包括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债务,遗产酌 给部分和必留份产生的债务。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 由扶养人生前与被扶养人签订,扶养人在履行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 务后,被扶养人将约定的财产赠与扶养人的协议,双方对彼此义务都作出规   定,受扶养人死亡后,已经履行约定义务的扶养人就成为被扶养人的债人, 故此债务应认定为遗产债务范围;遗赠是“公民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行为”,遗赠系被承人生前设定的其死亡后无偿赠与受遗赠人财产的行为,我 国学者一般认为赠债务应属于遗产债务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 产酌给,即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 承人扶养较多的的非继承者,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将遗产酌给份列入遗 产债务范围以遗进行清偿也有利于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对于必留 份,根据《民法典》及《继承编》司法解必留份应优先于其他债务受偿,肯定 其属于遗产债务范围;

继承开始后存在的债务不应属于遗产债务范围包括丧葬费、诉讼费、管理


财产、分割财产等支出的费用,继承费用是为管理遗产、保护债权人、继承人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产生的,系遗产分割前直接从遗产中扣除,不应 列入遗产债务让继承人负担;而根据我国养老送终的优良传统,继承费用也不 应认定为遗产债务,从陈苇学者对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调查显示,可以发现约 六成被调查者认为因丧葬父母是子女在继续履行赡养义务,故其费用理应由子 女承担;但考虑到可能会出现遗产价值远低于丧葬费用、丧葬费用昂贵的情  况,若丧葬费用继承人承担会造成其重担,故继承费用和丧葬费用作为共益 债务可以优先受偿,这样可以平衡我国传统习俗与保护继承人权利之间的冲 

()规定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

首先在程序上完善对于放弃继承的规定,建议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 国增加期限规定。我国学者认为应将做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期限设定为两个 月,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有继承权开始起算,这样既有利于对遗产的 保护,有可以加快诉讼进程,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是在诉讼主体上,当 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为避免其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以及考虑到被继承人同 时留有大量债务和遗产的情况,未查明债务情况以及遗产范围之前,适当限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仍旧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以免因为全部人的放弃继承 而使适格主体的不存在,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五)清晰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本着平衡继承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者关系的前提,结合继承编 草案,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应为以下

第一是清偿必留份酌给遗产债务,这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二是被继承人所欠劳动债务,这是出于对劳动者的尊重;第三是有担保之债, 这也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第四是遗赠扶养协议,符合对扶养人的权利保障;第 五是税款和普通债务;第六是遗赠之债,由于受遗赠人无需履行义务即可获得 权利,则无偿之相对于前面有偿之债要后受偿。关于继承费用,因管理、分 割遗产等产生的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范围,

类似于法人破产中的共益债务应该优先于遗产债务之前清偿;丧葬费用同上,继承导致的债务,也应划分给 承人,符合我国风俗习惯。


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3.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2022300个遗产债务清偿纠纷案例           4.杜江涌:《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5.林佳叶:《德国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6.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胡江、梁茂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探究》,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2021年第5期。

8.胡《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法律研究》,载于《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21 7期。

9.长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之困境研究》,载于《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

9期。

*作者简介:王天天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2020 级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