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特征及其借鉴意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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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特征及其借鉴意义

马玉博,石培军,刘泽洋,常文鹏,杨远

河北外国语学院 050000

摘要:日本文化景观保护的法制建设,以明治三十年(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为起始标志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50年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奠定了现今文化财保护制度的基石。此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景观保护的法制建设和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呈现出与时共进、不断拓展完善的态势,简单地讲,可以说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经历了防止破坏、应对问题、促进保护活用和综合协同推广等不同阶段,实现了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活用、地区历史环境整体保护和传统文化的全面复兴。本文主要对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特征及其借鉴意义进行了简单的探讨,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

引言

“文化景观”作为日本法的概念,始于2004年《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修改,但日本政府对文化景观保护的历史却可以追溯至江户与明治时代。在长期的文化景观行政中,日本形成了完善且独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法律保护制度,对其加以深入研究将有助于中国文化景观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1、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特征

日本在2004年6月,为了实现“关于景观的基本法制的制定”,以国土交通省主管、农林水产省与环境省共管的形式制定了《景观法》。该法明确了景观、景观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意义;针对城乡地区、“自然环境保全地域”等广域对象进行景观控制;规定地方自治体是景观行政团体,可以制定景观规划并划定“景观计画区域”。与世界遗产的价值转向相呼应,在更广域的范围内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要素进行整体保护的理念成为学界的共识,使得“文化景观”这个“面状”遗产概念得到瞩目。受到全国范围内梯田与“里山”保护意愿高涨的影响,农林水产省从产业振兴的角度颁布各种政策;文部科学省与文化厅则针对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文化、历史价值进行评价,并就保护政策进行探讨。文化景观是因该地区千百年来人类所特有的土地利用方式而形成的,因此对于农山渔村及森林等面状的、广域的土地利用方式的控制,就成为保护文化景观的基础。由于既有的《文化财保护法》的保护重点着眼于“物”,不能控制面状的土地利用方式,因此文化景观的保护制度必须以《景观法》为依据实施。且该模式切实参考了前述“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依托《都市计划法》进行城市遗产面状保护的方法。

此外,从2006至2008年,日本文化厅文化财部纪念物课推行了“与采掘和制造、流通和往来及居住相关的文化景观保护调查研究”,针对与居住及矿业相关联的文化景观,探索了评价、保护、活用的方法。基于该调研成果,进一步拓展了“重要文化的景观”所涵盖的遗产类型。由此,日本文化财体系中的文化景观保护制度最终定型并延续至今。为了凸显重要文化景观的品牌效应,日本文化厅在近年来鼓励各相关市町村根据导则要求设计风格统一但又各具特色的标识图案,并运用到各自的官方网站与公众活动中去。同时,为进一步得到公众对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理解与支持,日本文化厅在2019年修订了文化景观保护说明手册,对重要文化景观的选定标准与流程、保护方法与实例等内容进行了简介;同时推出了英文版手册,向国际社会展示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在制度创建层面的成果与经验。

2、我国借鉴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意义

日本文化景观保护的法律及政策,涉及文化财、古都历史风土、城乡历史环境和地域历史风致的保护再生,文化景观保护经历了由制订特定法律保护古都历史风土、历史地区等特定保护对象,逐步走向通过综合性法律手段更为广泛地保护城乡景观风貌和地域生活环境。文化遗产保护已逐渐成为城市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保护法规政策从单一保存方式逐步向促进协同推进的综合性制度方向发展。《景观法》即为适用所有城镇和乡村的国家法律,其目标是促进城乡良好景观的形成,保护美好的国土景观,创造个性丰富的生活环境和富有活力的地域社会。日本的文化景观保护相关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相关法规之间协同配合、相互支撑,由此可以产生立法效应的联动性,这种联动性在健全的法制社会中是必需的,体现了整个法律体系的紧密联系,也保证了每一项法律内容的严谨性和操作的有效性。不只是本文中提到的《景观法》,日本每次出台新的法律,与之相关的法律的条文内容都会有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近年来,在国内与文化遗产特别是乡土建筑保护相关的志愿者活动越来越多,相当多的一些活动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然而,地方政府对这些民间的、自发的保护行为或志愿者活动的支持、帮助和指导却因地而异、差别甚大。与此同时,少数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也有取代政府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和职业技术人员“包打天下”的想法,这恐怕也不符合遗产保护专业要求和现实情况,以上这些现象说明公众参与文化景观保护的行为亟待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相关法规来规范引导。因此,在今后的历史环境保护实践中,既要避免管理部门的消极不作为,也要有效监管行政部门的选择性执法行为;既要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在内的不同主体各项行为,又要简政放权、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文化景观保护活动。

总之,将来自国际的“文化景观”的概念与本国保护乡土风景的需求相结合,在将其纳入本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时,使其指代对象集约化、精准化,极力避免与既有遗产类型的交叉,是日本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可以给予我们的最有益启示。参考日本文化财保护体系,将文物法中“代表性文化景观”保护的重心放到对理解中国人民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所不可或缺的乡土风景的保护上来,通过文化景观资源普查工作划分更加细致的类型,针对每一类文化景观在保护范围、保护方法等方面制定准则,基于各地主动申报建立文化景观保护名录,让政府、专家、当地社区等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到文化景观保护与利用的实践中去,让文物法与其他可以控制面状土地利用方式的法律法规联动推进保护,是中国文物保护体系设立“文化景观”类型后的可行路径。

结束语

日本在20世纪10年代便产生了“乡土风景”的保护意识。二战以后,城乡矛盾随着经济复苏开始显露,并在泡沫经济崩溃后的90年代兴起了乡村遗产保护运动热潮,直接助推了21世纪初年《文化财保护法》中文化景观保护制度的建立。今天在中国大地蓬勃发展的乡村遗产保护实践,也证明了文化景观保护的时代需求已经到来。2020年11月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正在揭开中国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创设的序幕。对于文化景观保护的国际经验本土化路径,日本自进入21世纪之后就开始了积极探索,在近二十年中积累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十分丰富,极具借鉴价值。正如日本已经建立了符合本国文化财保护现状的文化景观保护制度,中国也必须要在未来的实践中找到符合国情的文化景观保护路径。

参考文献:

[1]林晓丹,孔惟洁.日本《景观法》对我国传统村落景观再生的启示[J].城市建筑,2021,18(34):143-147.

[2]卢尚书.日本町村合并整合用地制度研究——以长野县安昙野市为例[J].规划师,2020,36(S2):109-116.

[3]系长浩司,宋贝君.日本农村规划的历史、方法、制度、课题及展望——居民参与、景观、生态村[J].小城镇建设,2018(04):10-13.

[4]马红,门闯.日本《景观法》的立法过程及其实施方法[J].日本研究,2014(03):5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