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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的比重逐渐增加,在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在依法治国战略全面实行的背景下,若想促进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则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为其提供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企。对此,本文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下,分析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的障碍,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市场准入配套机制、构建公平公正竞争制度、加强企业融资渠道建设、科学设置退出保障机制几个方面入手,重点探讨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强化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前言: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同时,也让市场更加活跃,对经济增长率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党和政府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国情,立足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先后出台了“非公有经济36条”、“民间投资36条”、“鼓励社会投资39条”等一系列的政策法律,致力于为民营经济构建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就当前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现状来看,在市场准入、竞争环境、融资渠道、退出机制等方面依旧面临一定的阻碍,难以与时代发展处于有效承接的状态。因此,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下,如何强化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则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经济法视角下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的障碍
(一)现代产权制度不健全
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之下,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现代产权制度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具备权责清晰、权限明确、落实严格的鲜明整体。从总体上来说,就我国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现状来看,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存在现在产权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对于民营经济而言,其产权主体属于较为专一的状态,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处于统一的状态,所有者手中集中股金的权重,忽视对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投资。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在资金投资人才吸引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效果将不会理想,难以增强民营企业的核心创新能力,成为限制民营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的一大因素。
(二)市场准入配套机制欠缺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代环境之下,我国对民营经济的参与条件处于逐步放宽的状态,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并且成立专门用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但是,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之上,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市场准入配套机制欠缺的障碍。以《矿产资源法》为例,虽然对入境实施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实施了相应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却尚未形成完善配套的法律规制,对民间资本的参与进行有效保障,而且对于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来说,也被限定在清单名目之外。再如,以航天设备制造为例,虽然要求产品的研发、设计、使用必须出具相应的许可证,可是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若想获得此类许可证却不免会有一定的难度。从表面上来看,属于鼓励民营企业介入航天设备制造行业,但是事实上却进一步加大了民营企业介入其中的难度。
(三)公平竞争制度不完善
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之下,民营企业经济法治保障面临公平竞争制度不完善的障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其发展往往会感觉力不从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所有制改革中允许非国有资本的参与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关于“谁控制”、“谁混合”、“怎混合”的问题尚未得到明确有效的答复。与此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化的鲜明特征,形成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并行的发展局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因受社会认知习惯、法律政策措施不协调等因素的影响,依旧会出现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的现象,成为阻碍民间资本、民营经济介入的一大因素,进而阻碍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融资制度不合理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银行贷款这一间接性融资方式是其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因受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的融资日渐困难,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利于民营企业及民营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与此同时,就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现状来看,跨区域投资、融资问题也逐渐暴露,在地域限制因素的影响之下,部分民营企业难以与政府部门之间进行畅通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的融资难度。此外,还有一部分民营企业会通过民间私人贷款、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互助合作社等渠道进行融资,但是与银行融资渠道相比,其投入的成本相对更高。对于资金不充足的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五)企业退出机制不够科学
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下,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的障碍不仅有现代产权制度不健全、市场准入配套机制欠缺、公平竞争制度不完善、企业融资制度不合理,还包括企业退出机制不够科学。修订后的《民促法》以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对其进行分类管理。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这种分类管理多停留在顶层设计层面,没有明确说明民营企业退出市场的具体程序,缺乏对民营企业利益的法治保障,这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部分民营企业出现退出意愿不强的现象。
二、经济法视角下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强化措施
(一)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现代产权制度不健全的障碍。因此,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下,要重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对产权权利进行明确说明。以此为前提条件,确保经济体制制度处于稳定高效的运行状态,进一步助推民营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对产权界定制度进行完善,确保权限归属处于清晰明确的状态。从宏观层面来说,在市场经济运作的新形势之下,民营经济主体的现代化发展步伐处于不断加快的状态,这对民营经济主体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统一改善,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金来源和产权归属较为单一的状态也会进一步限制其发展。因此,这就需要以市场经济和有限责任制为主体,构建新型民营企业发展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建立健全现有的组织结构,对内部管理构造进行升级和改革,凸显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的鲜明特征。从宏观层面来说,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产权制度,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对不同财产的相关权益关系进行妥善处理,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等,形成界限明确的制度体系。此外,健全保护落实严格的产权制度,贯彻落实所有制中立基本原则,对产权保护中的不平等现象进行有效消除。在面对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时则需要予以关注,对私有经济产权公司进行平等的财产保护,形成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所有权主体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中的产生纠纷解决制度及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出台规范对财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罚,设置经济性赔偿措施,切实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
(二)完善市场准入配套机制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市场准入配套机制欠缺的障碍。因此,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下,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完善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配套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处于高效落地的状态,为民营企业提供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第一,完善市场准入及竞争体系,贯彻落实中立所有权和中立竞争的基本原则。对于进入市场的民营企业来说,要享有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机会。与此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以民营企业为主,立足于经济法视域之下,对现有的政策及方针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深化对市场准入政策的有效解读。对所有制方面的歧视进行消除,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民企业发展的一视同仁,以便为民营企业提供参与市场竞争的充足机会,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长远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第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策制定环节当中。在相关政策落实之后,要切实有效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营改增之后,相关部门要意识到税费管理,可能会增加部分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相关费用设置的时候,则需要适当性地向民营企业进行倾斜,充分考量税费管理机制,将其对民营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第三,真正消除经济垄断壁垒。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之下,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持有一视同仁的态度,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制度,完善市场准入配套机制。因此,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出台有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减少不良竞争现象的出现,放宽民营企业进入一些特殊行业的门槛,确保民营企业在市场环节当中可以真正地公平竞争。
(三)构建公平公正竞争制度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公平竞争制度不完善的障碍。因此,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下,要贯彻落实竞争中性的基本原则,鼓励各主体自由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制度,切实有效维护好民营企业的平等准入、平等发展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长远稳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方面,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对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投资促进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说明,在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外商投资活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创造了优质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其中,第四条围绕负面清单制度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可以确保外商在国内市场内享有平等优惠待遇。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则需要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围绕民间投资进行立法引导,促使民间资本市场朝着规范化、有序化和合法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安排,需要对《反垄断法》、《矿产资源法》中与经济垄断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破除和整改,为民营企业提供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与此同时,对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细则,要对其进行明确说明并落实到实际当中,适当性放宽民营企业加入的条令,使得民间资本准入和竞争条件的门槛在原有基础上得以降低。在这一环节中,需要对所有参与企业秉持一视同仁的态度,在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和行业中为民营企业提供机会,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四)加强企业融资渠道建设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企业融资制度不合理的障碍。因此,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下,不仅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稳定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民营企业也需要从自身管理层面入手,拓展现有的融资渠道。通过内部管理与外部支持的紧密融合,化解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矛盾。
民营企业通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在本质上拓展自身的融资渠道,并缓减内部出现的信用危机,同时通过采用该种方式可以提高民营企业的内源性融资的基本性能力。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可以通过有效扩大融资种类、建设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实现融资方式的创新发展。也就是说,民营企业要着力提高内源性融资能力,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个非常有效的融资持续性发展机制,使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盈利能力水平。同时,也要科学依靠外界的资金支持,借助外部环境的力量完善自身的长效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自身发展需求,调动融资事业的发展效率。此外,民营企业对自己的未来的财务状况进行规划的时候,就要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同时要为资本结构的调整足够的空间,这样才能保持资本的调动更加方便;再次,要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如果民营企业的管理不完善,就会导致企业的财务状况失调。因此,民营企业应狠下功夫,提高企业经营和管理者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而树立良好的民营企业形象,进而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
(五)科学设置退出保障机制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企业退出机制不够科学的障碍。因此,立足于经济法视角下,要结合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科学设置市场退出保障机制,有效控制社会风险,使得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第一,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以经济法为视角,对现有的司法体系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司法程序,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例如:对于不同性质的民营企业来说,可以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层级设置,并分门别类,为其提供发展资金,保护好企业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民营企业、企业家进行司法救济,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争端。第二,完善行政监管体制。我国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履行好自身的监管职责,以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借助前端评价预警机制的建立,准备识别民营企业退出市场的风险程度。对于风险较低的民营企业来说,则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自主整改,并且随时随地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民营企业来说,政府部门则可以出面,组建监督小组,最大限度保障好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需要破产清算并退出市场的民营企业来说,其已有的债务债权往往会发生变化,如果处理不当,极易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企业退出市场时,要以明确法律条款的方式对债权人的知情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利进行有效保障。
结论:综上所述,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增加就业岗位、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立足于经济学视角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面临一些障碍,突出表现为现代产权制度不健全、市场准入配套机制欠缺、公平竞争制度不完善、企业融资制度不合理、企业退出机制不够科学等。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在不同程度上阻碍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就需要相关人员予以关注,借助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市场准入配套机制、构建公平公正竞争制度、加强企业融资渠道建设、科学设置退出保障机制等策略的实施,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气,践行依法治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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