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策略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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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策略的研究

何沛銮

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山  528400

摘要:信息化时代到来,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个人信息在各个方面的暴露程度也在进一步加剧,各种信息泄露事件给公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文章就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策略进行了重点论述与分析。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策略

引言:研究如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需了解公民个人信息内涵,探索其当前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基础与导向制定完整的保护策略,以期在解决相关问题的同时,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

1.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研究

公民个人信息,就其表层意义来说是独属于公民的个人所有,虽然国很多家已经着手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但公民个人信息在具体的概念定义上,却未统一边界,在不同领域、行业应用时多会涉及不同内容,而就公民个人信息直观表现来说,其体现在以下多个层面:首先,主体性。指的是公民个人信息归自然人所有,其享受个人信息的支配权、控制权、所有权,法人、组织等不能以主体自居;其次,可识别性。个人信息表现出不同内容,主要体现在姓名、肖像、身份证号、职业、薪资收入等,以此来判断公民的整体情况;最后,时效性。时效性主要体现在时间发展轨迹中,在不同层面改变,并从公民年龄、兴趣爱好、家庭住址、学历等不同层面发生各种形式的变化,故而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案件进行处理时,需结合公民当前的信息出发,若是信息未及时更新,会给调查、取证带来较多困难。

2.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存问题

2.1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就当前阶段来说,我国大部分公民不具备基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信息泄露防范性不足,甚至部分公民在信息泄露时仍不知情,比如为了获取某电商平台的赠品,群发微信求你帮忙“砍一刀”;只要在某手机APP上注册,走路能赚钱、看视频也能赚钱;碍于情面,你为亲友在某公众号上进行转发和投票……,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后续可能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2公职人员泄露公民信息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的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得到了基本的保护,但最怕“一手”信息源头“出”了问题,部分国家机关人员因其本身工作的便利性使其能掌握公民更多的个人信息,若是公职人员本身素质不足,可能会贩卖公民信息以谋取利益,从而损伤公民的个人权益。

2.3个人信息非故意泄露

刑法中泄露个人信息罪多被定性为故意,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行业、企业掌握着公民的大量信息,比如证券、餐饮、家装、房地产、保险、中介、学校、商家、培训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高铁、汽车等,这些行业的人员可能在工作中会因个人疏忽而造成信息泄露,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比较严重得到的后果,比如高考生李某因其高考信息被泄露而遭遇诈骗最终以自杀告终。

3.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策略

3.1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可从以下数点着手:①相关刑法部门需加强必要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醒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提醒公民切忌随意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及各种个人信息衍生物。对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存取工具要妥善保管,丢失要及时挂失,废弃不用的不能随意丢弃,及时销户,不给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②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定期向公民推送相关刑法知识,让公民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做出正确应对,比如面对隐私泄露,第一时间需通过录音、截图或者摄影等方式保存证据,方便后续公安机关立案调查[1]

3.2明确司法实践标准

明确司法实践标准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①制定公民权利救济制度。针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犯未能及时发现、难以提出救济需求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在权力救济制度制定与完善中添加自诉渠道,搭建自诉、公诉协同救济制度,鼓励公民通过刑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若是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结果的,可选择向监察机关直接提出公诉。②确定犯罪情节设定标准。关注刑法修正案,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公民权益,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量刑。还需分析公民个人信息如何泄露出去的,有没有以上单位和个人的“功劳”,若是有,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还受害公民一个真相[2]

3.3强化附属刑法立法

强化附属刑法立法,提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可从以下多个方面落实:①搭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双轨制立法机制,因刑法难以顾及所有行业管理的所有内容,故而需要行业自身严于律己,以刑法为指导搭建行业自身的自律标准,只有借助刑事立法、行业立法双轨制,才可切实保护相关行业从事相关事务民众的个人信息,体现刑法保护的针对性。②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逐项行为,明确其行政处罚条例,直接对接刑事处罚,强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行业管理进程中比较恶劣的越轨行为,又因行政机关在侵犯个人信息案件中有着相应的便利与优势,故而可联合立法部门、刑法部门实施对违法人员的合理处罚,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得到行政、刑事方面的双重保护。③需注意的是,附属刑法立法需从属于刑法立法,若是两种相关理念、条例等发生冲突,需以刑法立法为准,确保刑法立法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指导地位。④保持附属刑法立法的可更新性、先进性,能够根据刑法立法具体现状与发展变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所需调整相关立法内容,最大程度地保护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3]

3.4健全刑法中泄露公民信息罪

针对非故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应从以下多个方面加以处理:①就犯罪主体而言,需进行延伸性解释,将所有掌握并操控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单位与个人皆列入犯罪主体范围,但又因公民个人信息外延内容相对广泛,故而需在内容范围确定时在刑法中加以明确。②刑法中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并“情节严重”的情况可量刑,但应确定“情节严重”具体指什么,并给出对应的司法解释。③搭建信息保护机制,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单位、个人严加管控,从机制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4]

结语:综上,文章就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策略进行了论述与分析,建议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实际所需入手,制定策略,关注其具体实效,发挥其更大的作用与价值。

参考文献:

[1]王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交际,2018,(12):12-13.

[2]维维.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策略研究[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9,(35):25-26.

[3]吴旭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18,(4):46.

[4]王雨松.大数据背景下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