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环境法目的的实现和环境诉讼程序价值的发挥。但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对环境诉讼而言具有不适应性。因此,两大法系对环境诉讼都发展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通过比较考察发现,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结合环境诉讼的特点,从举证难易程度、环境立法宗旨、平等保护和环境侵权纠纷的多样性等因素来综合衡量。相比之下,我国环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还存在诸多缺陷,因此应规定较为开放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原则。
河北法学
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