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问题的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8
/ 2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问题的对策

李怡雯

西南油气田川东北气矿   四川达州 635000

摘要:目前,在生态化文明体制的改革发展背景下,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工作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层面颁布的总体方案,针对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完善和优化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同时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在中国特色化、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生态文明的融合工作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展开研究,首先论述了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主要框架,其次针对矿业权出让制度在改革环节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前言:目前,我国属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崭新时期,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工作得到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试点省份、国家生态文明管理改革试验区域等地区的重点关注,在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创新层面,不断优化、与时俱进。由此,当前针对矿业权出让制度在改革环节的问题对策展开研究和分析,不仅有助于更好的归纳和总结矿业权在出让角度的各种经验,同时还能确保矿业权出让制度在改革环节充分发挥自身的引领性、示范性作用。

1  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主要框架分析

我国在1986年出台,1996年完成修改的《矿法》,其中针对矿产资源在有偿应用层面的原则指明了方向,也构建了相应的矿业权制度,历经多年发展,形成了基本原则、制度体系,其中基本原则是指勘察风险的分类出让;基本制度体系是指竞争与非竞争并存的分类分方式出让。

我国有关部门在2017年,针对矿业权在出让层面的制度颁布了相应的改革方案文件,针对矿业权的出让制度实行了顶层设计,同时在6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推行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1.1 矿业权的区块设立制度

一个矿业权的实际区块范围主要是指,拥有矿业权的产权单位,其中矿业权在区块设置层面的制度演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6年到1998年,将勘察面积以及采矿权的区域当作矿业权的实际产权单位,区块设立方式并没有作为一项主要制度。

第2个阶段是在1998年到2006年,逐步建立起了开采区块的勘查制度,矿业权的设置机制迈入萌芽期。

第3个阶段是2011年至今,矿业权的设置机制逐渐成熟,同时被归纳到了我国针对矿业权在出让制度层面制定的改革方案中。

1.2 矿业权出让方式制度

从1986年到2017年,矿业权出让方式的主要核心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从以往的全部无偿转换到了逐步有偿,具体阶段如下:

第1个阶段是在1986年到1998年,属于无偿授予阶段。

第2个阶段是在1998年到2003年,树立了有偿出让的理念,但是没有对其实施分类。

第3个阶段是2003年到2006年对有偿出让实现了分类,有偿出让从以往的书面理论,真正意义上的迈入了实践层面。

2  解决矿业权出让制度在改革环节的问题对策分析

2.1 加强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培训工作

对于制度改革就系统性、全局性角度来讲,强化前瞻性地谋划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出台前后时期,需要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在技术层面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保证基层工作人员能够真正意义上的了解和掌握改革精神,为各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各种政策的调节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并合理提高改革的深度以及广度。另外,持续巩固基层矿业政务管理工作的技术力量,特别是骨干技术的力量,并对制度创新、管理工作体制实现集中整合,针对基层角度的可承接能力予以持续不断地强化,让矿业权出让制度在改革环节,能够充分发挥出人力支撑作用。

2.2 提高矿业权出让规则的市场化水准

对矿业权在出让层面的市场化核心内容展开有针对性地分析,按照市场层面的经济规律,针对矿业权实行合理的评估以及交易,持续不断地优化和革新矿业权的具体出让方式。

其一,制度矿业权在出让期间的价格,需要强化市场化角度的配置工作,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强化差异化的定价,并应用动态化的调整方式。

其二,让矿业权的竞争性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对自然资源部门所拥有的矿业权出让审批工作权限,做到持续性的权力下放,让矿业权在出让时期的收益,可以在中央与地方相互之间维持高效平衡。

其三,强化探矿权出让环节的市场化配置力度,让探矿权人员能够优先得到采矿的权利,并对此政策予以持续不断地优化和完善,针对探矿权在出让角度的资金设置工作实行合理强化,合理强化探矿权在出让时期的市场化水平[1]

2.3 在矿业权出让角度促进代理人展开良性竞争

为了持续不断地提升矿业权在出让角度的市场化改革水准,需要合理更改政府为矿业权出让方指定的唯一代理人,让政府与企业相互分开的原则得到有效落实,让政府在矿业权出让环节的垄断性代理工作职能产生一定的变化,针对竞争性市场化的矿业权出让方代理人制度予以合理应用。另外,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来讲,为了让其能够成为矿业权在出让环节的代理人,需要优先选择约束功能、激励功能等其他类型的市场化主体,由此确保市场化配置目标得以合理实现。

2.4 优化和完善矿业权在出让环节的制度体系

矿业权制度的改革工作属于一项系统化的工程,需要高度明确改革环节的整体性、系统性保证体制制度,在改革环节能够与实践内容的发展相互契合,强化顶层角度的策划设计工作,以长远角度对制度展开建设,同时需要与合理解决突出问题的措施实现有机融合,合理推动整合的整体性推进以及各种重点内容的突破,持续增进矿业权管理工作与规范化、法治化之间的间隔距离,由此合理加强矿业权在监督管理环节的权威性。与此同时,针对已经出台的矿业权出让机制作出科学合理的总结和评估,持续不断地强化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优化工作[2]

结束语:综上所述,在国民经济发展环节,矿业行业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矿业行业实现健康且稳定的发展,强化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就显得至关重要。由此,在具体执行环节,需要针对政策发挥存在的诸多不完善之处予以合理弥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缺陷,推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朝着正确、科学的方向不断发展,从整体角度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处理助力。

参考文献:

[1]曹旭升.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研究[J].中国煤炭,2022,48(05):6-9.

[2]赵利斌,李斌,李薇等.矿业权出让制度健全的法律途径探讨[J].冶金管理,2022(09):10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