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行政学院
【摘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充分发挥好法治的稳基础、利长远作用。但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农村主体的法治缺陷,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提升农村主体的法治意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完善农村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四个方面探析解决对策。
【关键字】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农村土地改革
【基金项目】甘肃省社科联、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立项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1ZC17)
我国是农业大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乡村”,农村法治成为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明确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再次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些论述为新时期破解农村治理现代化难题和加快提升农村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了重要理论遵循和实践指南。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社会治理面对的困难和挑战更加复杂。但当前由于农村地区法治主体的法治意识不够强、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法治文化氛围不够浓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本文就从分析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出发,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主体存在法治缺陷
1.作为村集体事务的管理者——村级组织的法治素养需进一步提升。村干部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中坚力量,不单是村民自治实践的组织者,同时也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村干部政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村的社会治理水平。农村基层干部近几年在国家的重视及管理引导下,一般由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年人担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农村具体事务管理中,仍然存在部分基层村干部对具体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在日常处理村集体事务时存在主观臆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
2.作为村集体事务的参与者——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民主参与性不高。当前,部分农民维权意识增强,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了解甚微。所以有时存在“乱维权”的现象。还有部分村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采取何种合法手段寻求救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暴力蛮横,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解决。民主的参与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大多数中青年长期在外务工,无暇参与村集体事务,而留守的老人或儿童则对相关事务表现出漠不关心。
(二)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与农村有关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多侧重于一些原则性、宣传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农村现实生活的特性,忽视了农民的部分权益,不适用与农村现实情况。一些农业法律制度落后于农村实际发展,经常出现“政策搬家”,生硬地把政策入法。虽然也有的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办法,但大多只停留在政策的层面而未形成相应法律法规,普适性不强。
(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1.农村地区的司法机构尚不健全。农村地区的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或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室。但在现实中,派出法庭以及检察室并非分布在每个乡镇,存在一个司法机构管辖两个甚至几个乡镇的情况。
2.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率较低。许多偏远乡镇尚无法律援助,农民在案件的咨询上得不到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3.法治宣传力度不够。普法宣传手段单一,多采取派发宣传资料、挂宣传横幅等传统方式,忽视了互联网等各类新兴媒体的应用。农村劳动力老龄化严重,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普法宣传的内容接受度不高,法治宣传难度较大。此外,法治宣传内容针对性不强,对于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用到的法律知识宣传较少,部分乡镇仅仅只是象征性的悬挂了一下宣传标语,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二、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要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必须从四个方面着力:
(一)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制度
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保障。在新时期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应与时俱进,遵循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理念,充分融合乡村社会原有内生制度规范,推动农村立法的创新和发展。例如要用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乱占滥用农村土地并在其中违规运作严重侵害广大村民的事件。
各地应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根据本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乡规民约是每个农村社区特有的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集结了本区域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应遵循传统的道德规范,发扬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摒弃不文明的陋习旧俗,在国家法律的引导下进行及时修订补充,以便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村民的规范化、制度化约束。
(二)构建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
一是厘清农村治理法治化的主体权责。应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明确村委会、乡村社会组织、乡村骨干等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借助国家法律和民间规则的合力,建构乡村治理主体权责的整体框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效融合,不断完善各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整合农村法治化治理的社会资源和基础基层力量,健全法治化主导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规制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超越权限、消极履行职责等不合理行为,保证治理主体践行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合法透明。二是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对农村集体土地逐一登记并一具大数据提供的技术条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以此为前提,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分清责、权、利,为今后处理各种涉及到的农村集体土地方面的利益冲突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可视不同的纠纷,采取民事处理和行政处置分别加以解决。例如村民之间的宅基地矛盾,通过仲裁的方式既维系了村民关系,又有利于问题解决。
三是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的服务、保障功能,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法律顾问进村,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四是完善服务型基层自治组织。搭建民主交流会、意见箱微平台等农村社会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平台,让群众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规范农村民主选举制度、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等。特别是与村民利益关系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及时公开,让全体村民知晓。
(三)提升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素养
领导干部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示范者,他们的行动做法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应优化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多渠道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乡村精英等优秀人才进入到农村法治队伍中来,全面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的法治意识和执行能力。农村基层干部要摒弃“官本位”思想,通过法律宣传、自学、培训、现场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法治素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要把法治建设实绩作为考核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优先提拔和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严格实行基层干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热线、信箱等形式,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等。
(四)加大农村法治文化宣传力度
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基层,基层治理必须依靠法治。应全面普及宣传乡村发展、国家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某些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条件等,如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备注:【甘肃省社科联、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立项项目(21ZC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