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重新鉴定实务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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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重新鉴定实务探究

魏姝璠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在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属于科学性较强的一种法定证据。其中,笔迹鉴定是依靠鉴定人以目力观察、比较检验为手段的经验型科学,因此笔迹鉴定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出现相同的鉴定材料经不同鉴定人的鉴别判断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这是由于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认识理解不同所致。笔者以一起典型重新鉴定案件为例,从笔迹鉴定技术层面分析,两次鉴定得出完全相反鉴定意见时,法官可以具体实施的采纳依据。

关键词:笔迹鉴定 重新鉴定 鉴定技术

一、笔迹重新鉴定概述

(一)重新鉴定概述

重新鉴定,指委托人对初次鉴定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可靠而委托原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事项再行的鉴定[1]。重新鉴定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目的是推翻原鉴定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对当事人而言,重新鉴定是鉴定争议中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救济方法 [2]

201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第三十一条,对重新鉴定的启动做了严格限制,反映其启动需要委托人,一般为公检法工作人员,来审查初次鉴定在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依据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

在鉴定实践中,重新鉴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双方当事人不认可鉴定意见,法官经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即上述法律法规所严格限制的情形;二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并向法院申请鉴定。后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重新鉴定,但在实践中更为普遍。从司法鉴定的角度来说,即使是一方当事人委托,也已经是第二次进入鉴定程序,属于广义上的重新鉴定,一般也称为“多次鉴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但实践中另一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认可对方自行委托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因此法官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的争执,往往会选择再次鉴定,即广义上的重新鉴定。此时,法官需要具体可操作的依据从两次甚至多次鉴定意见中选择准确性更高的一个并采纳。

(二)笔迹鉴定概述

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3]。从理论上说,笔迹鉴定是以书写动作习惯为客体进行的检验鉴别活动。书写动作习惯的形成是复杂精妙的神经活动过程,目前的检验方法就是凭借鉴定人的主观去认识书写动作习惯,即对笔迹特征进行肉眼观察和比较检验。这意味着,笔迹鉴定的检验过程,是依赖于鉴定人实践经验以及主观对笔迹特征的认识进行的。因此,笔迹鉴定作为经验型科学,其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很容易受到鉴定人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减弱[4]

在笔迹重新鉴定的案件中,由于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认识理解不同,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出现相同的鉴定材料经不同鉴定人的鉴别判断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尽管依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实践中对于能够左右案件主要事实的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会坚持认可有利于自己一方的鉴定意见,并反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极大影响了审判诉讼效率,不利于诉讼纠纷的解决。

二、笔迹重新鉴定的现状及特点

笔者以上海市2021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为检索目标,以“笔迹鉴定”、“重新鉴定”、“2021”、“上海市”为关键词搜索相关案件。检索发现39份文书,逐个打开并对文书内容进行人工分析,发现2021年上海市申请笔迹重新鉴定的案件有29起,其中有2起案件经法官审查后进入重新鉴定程序,其余27起案件的重新鉴定申请被驳回。可见在新《民事证据规定》实行后,审判阶段的重新鉴定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诸多重新鉴定的申请以不满足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为由被驳回。然而法官的驳回重新鉴定的理由主要是鉴定程序、鉴定资质方面没有严重违法,但对于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并不能做到实质审查。此外,能够进入重新鉴定程序的案件,主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重新鉴定,或者法官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这说明,对于笔迹是否进入重新鉴定的实质性审查还没有切实可行的依据。

综上可以看出,无论是笔迹重新鉴定的启动还是重新鉴定后多个鉴定意见的采纳,法官都只是在程序上进行审查,而对于能够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实质性审查仍然缺少具体操作依据。笔者以一起典型案例为代表,从笔迹鉴定技术层面提出可以操作的实质性审查。

三、笔迹重新鉴定典型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十分典型的笔迹重新鉴定案例,对于探讨笔迹重新鉴定的实质性审查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案情简介

甲某(化名)参加某校的高等院校艺术生考试并被录取,开学后甲某在复试中表现不佳,学校怀疑甲某初试找人替考,遂委托A鉴定机构对甲某初试和复试两张试卷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不久,A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初试与复试两张试卷上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校方收到该鉴定意见后决定取消甲某学籍,甲某对此决定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笔迹重新鉴定的申请。某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B鉴定机构重新进行笔迹鉴定,而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A鉴定机构完全相反。由于此案争议较大,该笔迹鉴定又经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了会检,最终得出鉴定意见认为初试试卷上的被检字迹是甲某所写

[5]

本案初检属于单方自行委托鉴定,而重新鉴定是双方一致同意后进行的。在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由于本案争议较大,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因此法官又委托当地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了会检,专家咨询意见与重新鉴定时一致,才最终采纳了B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整个鉴定实际上经过三次鉴定,三次鉴定的鉴定资质也逐渐提高,这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对于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及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二)初次鉴定错误原因分析

A鉴定机构鉴定意见错误的首要原因是笔迹鉴定样本量少、质低。据悉,初次鉴定时,学校并未告知甲某,而是秘密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故而只有复试试卷上的签名作为样本。该样本字迹书写速度快、连笔较多,接近行楷字体,而检材字迹书写速度适中,为无连笔书写的自由体。样本与检材字迹的字体不同、书写速度不同,样本数量少、质量低,可比条件差。而A鉴定机构的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的次要原因,则是鉴定人犯了“先入为主”的经验错误。A鉴定机构在此案之前,曾受理过类似的案件,最后鉴定意见均是否定。本案的鉴定人受到类似案件的鉴定意见影响,故而在样本不充分的情况下,还是受理该案并作出了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

(三)本案重新鉴定的检验要点

1、检材字迹的确定与检验

在鉴定实践中,检材字迹越多,得出鉴定意见的可能性就越高。这是因为,根据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每个人的书写习惯总和具有特殊性,单个复杂字迹或者单字字迹数量较多时,个体书写习惯特殊性的反映就越强[4]因此这次鉴定的检材字迹不单是甲某的签名,而是初试试卷上“准考证号”、“考生姓名”及“考生所在省”栏内的书写字迹。

2、样本字迹的补充与检验

初次鉴定的错误的主要原因就是只有一个比对样本并且可比条件差,而书写习惯的反映理论表明:检材与样本字迹之间的可比性越好则确定和比较笔迹特征的异同越准确相应的鉴定难度就越低[6]。因此重新鉴定时,鉴定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甲某的案前自然样本、案后自然样本以供比对。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由于校方不认可甲某提供的高中笔迹作案前自然样本,最后委托人提供了甲某在大学期间书写的字迹作为比对样本。此外,由于甲某是美术生,其书写技能更具多样性,笔迹特征的变化幅度也较一般人要大。为了使得甲某的书写动作习惯能得到更好的反映,鉴定人要求甲某在B鉴定机构当场书写大量不同书写速度下的实验样本字迹以供参考。

四、笔迹重新鉴定的实质性审查建议

委托人判断是否要进行重新鉴定,除了判断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和鉴定程序有无严重违法等程序性问题外,还要审查鉴定依据是否充分。无论是对初次鉴定的审查还是对重新鉴定后鉴定意见的取舍,都是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实质审查占据主要地位。结合上述案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审查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一)对样本字迹的审查

1、样本字迹的是否完整、充分。

样本字迹完整是指,样本字迹的种类尽可能全,审查其是否具有案前、案后自然样本、书写人平时书写的自由样本以及与检材字迹书写条件、书写速度相近的实验样本字迹;样本字迹充分是指,样本字迹的数量尽可能多,审查被鉴定人是否还能提供更多样本字迹。上述案例中,被鉴定人初次鉴定的样本只有1个签名样本字迹,属于明显的种类不全、数量不足。

2、样本字迹的是否具有可比性

样本字迹的可比性是指笔迹样本的性质、种类、内容、形式、形成时间及其书写条件要与检材相同或相近,两者要具有可比较的条件。在审查判断时,首先看样本的书体、内容与检材是否相同,如果检材为草书,那么样本则也应是草书,如果检材为签名,那么样本不能是数字,此时没有可比对的部分;其次看样本字迹的书写速度与检材是否相近;最后看样本字迹的书写时间与检材字迹的书写时间是否相近,一般而言,相差十年以上的笔迹不具有可比性。

3、样本字迹是否清晰可见

审查样本字迹是否为原件,样本字迹是否清晰可见,如果原件确实无法提供的,审查其复制件是否清晰,与原件是否一致。若初检提供复印件,重新鉴定时提供原件,审查时应倾向选择重新鉴定的意见[7]

(二)对鉴定人自身的审查

1、对鉴定人能力粗略评估。

法官在审查鉴定人资质时,可以进一步了解鉴定人的执业年限、经办案件数量,并对鉴定人是否实际办案进行核实。当然,鉴定人的执业年限越长,经办案件数量越多并不代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就一定无误。因此,这项评估只是在审查时作辅助参考。

2、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表现。

笔迹鉴定虽然依靠鉴定人的主观经验作出判断,但归根到底,是对书写动作习惯这一客观事物的认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首先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是申请鉴定人出庭。因此鉴定人出庭质证时,法官可以当庭对其发言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判断,审查其发言是否依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是否对案件笔迹特征有充分认识从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五、总结

法官在审查笔迹重新鉴定申请时,不单单从程序上判断,更要从对鉴定意见准确性具有实质影响的方面进行判断。一般而言,笔迹初次鉴定的错误原因,多是由于样本不充分,从而导致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书写动作习惯认识不充分。因此,在重新鉴定时,提供充足的样本字迹是提高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关键因素。此外,鉴定人也应经常参与专业技能培训,不断精进自身的鉴定水平。提高笔迹鉴定意见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

[1]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2-123.

[2]金雷霆.新《民事证据规定》视角下重新鉴定制度的解构——兼论《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J].中国司法鉴定,2021(6):84-90.

[3]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S].

[4]贾治辉.汉字笔迹鉴定结论科学基础的实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8,(4):125-135.

[5]陈春荣,张淑媛.替考案件中笔迹鉴定的技术要点与审核制度解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1):76-84.

[6]贾治辉,朱兰.签名笔迹重新鉴定实务问题探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0,(6): 27-32.

[7]邹明理,杨旭.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