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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犯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片面共犯的相关概念,希望能对刑法学中的共犯进行部分解释。
关键词:共同犯罪;刑法适用;认定与处理
在我国的共同犯罪体系中,并无共犯与正犯的区分,只是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帮助犯、教唆犯等类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就不需要对共犯进行区分,对共犯中的片面共犯进行分析,能够更有层次地认识不同样态的共犯参与形式,游刃有余地解决共同犯罪问题。
一、共犯基本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集团的规定,犯罪集团一般具有固定成员、严密的组织、长期进行犯罪活动以达成共同的犯罪目的。要成立组织犯,那么其组织行为必须是隐秘的,其被指挥的实行犯不知其犯意,但这种情况实在难以想象,这里的组织行为应当是分则中的实行行为,与一般共同犯罪中对犯罪人进行协调的“分工”行为没有实质的区别,所以聚众犯罪也并不存在组织犯。
二、片面共犯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通常来说,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片面共犯定义为:一方行为人明知他方行为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以暗中加功协助的方式帮助他方行为人,希望或放任他方行为人完成犯罪行为,而他方行为人并不知情的特殊犯罪形态。
三、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对没有共同故意的一方以单个人犯罪定罪处罚,对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要构成共同犯罪,主体首先须两人以上。深入来说,犯罪主体是否都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值得考虑的。在全面共同故意的场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因为在此场合,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应当看做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工具”,因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可能构成间接正犯,直接按单独犯罪来处罚。在片面共犯的场合,无论不知情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亦或是暗中加功的行为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丧失了共同犯罪的基础。因此,主体只能是均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二)主观要件
在我国共同故意犯罪理论体系下,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任何一方存在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共同犯罪故意的主观联系,因而我们在讨论片面共犯时必须要在故意的主观要件前提下。通常而言,片面共犯知情者会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促使整个犯罪完成,其主观态度可以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主要体现在放任的心理态度。例如:甲是小区保安,知道乙意图盗窃,以无所谓的态度让乙得知保安换班时空档时间,乙利用此空档期完成盗窃。这间接故意的场合,片面共犯知情者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积极追求,而是持一种无所谓放任的态度,但对犯罪结果并不反对。
片面共犯知情者必须认识到他人意图实施犯罪或正在实施犯罪,该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并且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行为予以暗中加功,为他人完成犯罪创造条件或实现自己的犯罪故意。相应的意志因素应表现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为他人犯罪提供有利条件,并且通过自身暗中参与的行为促使完成整个犯罪的预期结果。共犯知情者一方不仅要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并且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状况,而不知情者的犯罪故意仅对自己的单方的行为状况有所认识,双方缺乏意思联络。
(三)客观方面
在正犯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基础上,片面共犯知情者的行为是对正犯者的行为的一种加功与协助。既然片面共犯知情者的行为是对正犯的加功、协助,那么其行为有利于整个犯罪结果自不待言,其对于正犯的行为应当是一种利用、填补的关系。这种利用、填补的关系不一定必须是现实的,只要具有可以利用的可能性即可,如果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利用,涉及犯罪形态的问题,而与片面共犯的是否成立无关。
四、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
(一)处罚原则
共同犯罪中一个重要原则是“部分行为实行全部责任”,每个犯罪人都要对共同故意的内容负责,对共同犯罪结果负全部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对于片面共犯人而言,其参与行为将与不知情者的行为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应当进行整体综合性评价,才能避免放纵犯罪。其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片面实行犯的场合尤为重要。 每个犯罪人都要对犯罪整体负责并不代表刑事责任相同,违法是连带的而责任应当是个别的。因为在任何一个犯罪中,每个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所提供的作用并不相同以及他们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均有差异,因此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具体评价各犯罪人应贯彻“责任自负”原则,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加以考量。
(二)处罚方式
在共犯场合,不知情一方因为对他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并不知情,从产生犯意开始到最后犯罪的完成并不因为片面共犯的参与而有所改变,对其犯罪行为的追究直接按其主观恶性、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单独考虑其定性。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是对实行犯罪之行为的促进、帮助,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因而对法益的侵害并不是直接的,单独就其行为并不能被刑法所规制,但却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力之一,因而具有刑法可处罚性。根据责任分担原则,帮助犯的责任范围包含具有共同故意的实行犯的犯罪事实,但对片面帮助犯进行处罚时需要考虑到其参与犯罪的性质以及其片面帮助行为对整个犯罪的完成的意义,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的性质决定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片面帮助行为对整个犯罪是否必要决定了帮助行为的作用力大小,这些都是考量片面帮助犯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五、结语
本文从刑法学中共犯行为研究起通过分析片面共犯在刑事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总结了片面共犯的定义,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方面分析了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最后对片面共犯的刑事责任从处罚原则与处罚方式进行了分析。
参考文献:
[1]宋亚静.我国刑法中片面共犯的否定及片面行为的责任认定[J].法制博览,2021(36):32-34.
[2]陈晚达.论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J].法制博览,2020(31):22-23.
[3]齐岩.浅析“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J].法制博览,2020(03):61-63.
[4]徐刚.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J].法制博览,2019(0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