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破产重整与破产预防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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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破产重整与破产预防措施

廖强

重庆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江北区400020

【摘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企业也不断发展,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受疫情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全球经济不景气,部分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局面,如何改善该局面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破产重整是挽救企业破产的重要手段,其是由债务人作为引导者,旨在拯救企业,确保企业生存。对此,本文将危困企业破产重整为研究关键点,概述破产重整,进一步分析破产重整的困境,最后制定破产预防措施,以期挽救危困企业,并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字】危困企业;破产重整;破产预防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渐暴露了经济长期快速增长所积累的风险,通货膨胀压力、需求不旺、外部环境恶化、产能过剩等问题频发,这增加了企业经营的风险性,使得危困企业不断出现[1]。相较于正常企业,危困企业需要国家或社会的扶持才能渡过危机,如何帮助危困企业渡过危机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危困企业的处理问题,要求按照“重组救活企业为主,破产退市为辅”的原则处理危困企业,其中破产重整是挽救危困企业的重要手段[2]。通过破产重整有利于帮助危困企业获取新生,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健康良性发展。鉴于此,本文就破产重整与破产预防措施作一综述,详细报道如下。

1.概述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国家拯救危困企业的重要方法,其应用范围比较广泛,但关于破产重整的概念尚未统一,不同学者对破产重整的定义不同。有的学者直接将破产重整直接定义为企业的重整,换句话来说,是指当企业的经济存在财务困难,发生暂停经营或停止经营时,通过法院裁决后进行整顿,从而实现企业经济负性的一种制度[3]。还有学者认为,破产重整是危困企业实现企业再建的手段之一,希望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调节下,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调整企业发展现状,帮助企业获取新生[4]。另外,还有学者站在企业角度定义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重新制定协议,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类按照比例偿还债务,从而继续经营企业[5]。由此看出,破产重整是指具备破产条件的同时,又拥有存活的希望,由债务人来拯救企业。破产重整并不是合理分配债务人的资产,而是调整股东、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限制担保物的使用权,促使企业能够在逆境中被拯救。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更加倾向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分析企业在社会中的影响,从而决定国家干预与调节方案。

2.分析破产重整面临的困境

当前,危困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案例较多,但与国家每年注销或吊销的企业相比,数量任然比较低,危困企业在破产重整时存在较多困境。

(1)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在企业经营或者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违法违规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也越来越多,具体包括:①企业在剥离优质资产和有效资产后,将剩下的空壳企业或者携带陈旧资产的企业进行申请破产,则导致企业的破产重整失败;②部分企业在没有获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批准的背景下,私自面向社会集资;③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存在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情况,并且在低价处理企业有效资产后再申请破产,从而导致破产重整失败;④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互相勾结,担保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或者提前偿还没有到期的债务,放弃现有的债券[6]。这些行为增加了企业破产的复杂性,严重损伤了社会和债权人的利益,成为破产重组的重大阻碍。

(2)虚构债务。部分危困企业非但没有尽力追回破产财产,获取最大的破产财产,反而伙同债权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虚构债务。事实上,当第三人作为申请人进行法律仲裁和诉讼时,债务人应同意和接受第三人提出的请求,甚至通过伪造发票、借条等书面证明材料来虚构债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并要求仲裁机构、法院在较短时间内出具调解书、判决书。虽然这些债务是虚构的,但是调解书、判决书可财务的合法性,债务人可利用调解书、判决书转移财产或债券,由第三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券,在没有法定程度下不可以撤销,这提高了债券的总额度,减少了合法债权人的偿还份额,损害了债权人的合理利益[7]

(3)职工债券结构复杂。破产法律制度能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且相关法律规定破产企业不得拖欠职工的工资、抚恤费及补偿金。换句话来讲,就是在支付破产费用与共同债务后,企业需要优先偿还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企业除了职工债权外,还有向职工集资借款形成的普通债权,由于二者的债权性质和地位的不同,法律不能优先保护职工的普通债权,增加了破产重整的难度。

(4)债权人结构复杂。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出资人等,加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恶劣,一旦处理不当易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3.制定破产预防措施

3.1建立健全危困企业破产预警机制

司法机关需要关注破产预警机制的构建过程,适当实施司法权力,扩大审判职能,预防企业破产的发生。企业应与当地政府保持一定的联系,借助企业媒介,定期组织重点企业开展交流会,关注行业发展动态与企业的发展情况,为企业提供司法帮助,避免企业资产受到侵害,保证资产与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避免企业破产。

3.2加强危困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生产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恢复企业生产力是非常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坚持民主协商原则,要求管理人在获取当地政府及债权人银行的批准后方可复工生产,避免在恢复生产力过程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不能私自使用现有的流动性资产(比如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同时,帮助危困企业招募投资者,寻找潜在的投资人,确保破产重整成功,避免企业破产。

3.3加大维稳工作力度

企业应该定期召开董事会,了解企业各部门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运营不稳定的部分,通过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不断加大维稳工作力度,预防企业破产。

4.小结

综上所述,在危困企业的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了解其存在的困境,制定相应的破产预防措施,从而挽救危困企业,提高破产重整的效果,为经济复苏、经济增长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力强,齐润发.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与对策——以破产重整程序为中心[J].市场调查信息:综合版,2021,0(20):0060-0063.

[2]杜静. 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应用现状及改进措施分析[J]. 法制博览,2021,000(012):61-62.

[3]陈怡文.浅论防疫形势下破产管理人如何协助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J].科学大众,2020,000(002):P.217-218.

[4]刘红,王昌昌.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J].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0(5):49-51.

[5]刘娉.《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适用的实施困境及解决路径——以L市为例[J].牡丹江大学学报,2022,31(6):22-27.

[6]车楠.境外破产企业集团结构重整探析——基于挪威Seadrill集团在美破产案例[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0(4):113-118.

[7]龙天鸣,吴杰.论破产程序中刑事追赃优先的非必然性--以A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视角[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9(4):10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