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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三次分配”分配背景的热议使慈善领域得到了更多的社会关注,企业慈善更是社会慈善事业的重点。本文对我国企业慈善的发展现状及其三种主要慈善形式进行重点分析。并基于第三次分配的背景之下,探讨当前企业慈善的新变化与新挑战,并从理念、环境、监管、创新四个维度提出培育企业慈善理念,落实共同富裕目标、加强对企业慈善的法律保护与政策支持、构建以基金会为核心的政企社联动格局、探索更加多元合理的企业慈善实现方式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企业慈善;主要形式;路径选择
“第三次分配”是在中国本土市场经济条件下衍生出来的概念,于1994年首次提出,但当时并未受到重点关注,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次分配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改善财富和收入分配格局[2]、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重要性得到凸显,因此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相较于第一次分配主要由市场主导,基于效率原则;第二次分配主要由政府驱动,通过财政税收等解决社会问题,注重公平原则;[3]第三次分配是对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的补充,[4]受社会责任、道德因素、精神力量、文化因素等影响,[5]是个人或群体自愿贡献(如公益活动)和捐赠等非强制性方式进行,其本质上是社会机制调节的资源分配,它有助于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6]其中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义重大,一方面,企业的财富总量要远远大于个人财富。另一方面,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是双赢的选择,付出资金等,相应的能得到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了无形资产。
一、中国企业慈善发展现状
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7]2020年,中国共接收境内外慈善捐赠2253.13 亿元人民币,比2019年增长38.21%,占全国GDP总量的0.21%。2020年,企业和个人仍然是我国慈善捐赠的主要力量,分别贡献了1218.11亿元、524.15亿元,二者年度增幅各为30.77%和31.55%,合计占捐赠总额的83.52%[8]。相对而言,企业慈善捐赠额较个人而言更多。
企业慈善行为主要受国家政策影响,如相关产业发展、就业与易地搬迁、教育投入、健康及生态保护等多类政策,是慈善投入的重点,可见慈善与国家政策行动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同时,企业在进行慈善行为时,除了考虑政策环境因素,也会充分考虑自身的行业特色以及社会需求做为切入点,从而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契合和调配的优势,结合当地的政府政策、市场需求等因素开展慈善行为。
我国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从而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之中,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目标。企业慈善行为不仅仅是社会福利的分配,更重要的是企业在社会责任的驱动下,推动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渠道。
二、第三次分配背景下企业慈善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第三次分配”的热议使得企业慈善行为得到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关注,相较于个人捐赠而言,社会对企业“反哺社会”、“回馈社会”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这种空前活跃的氛围为企业事业带来了新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挑战。
(1)第三次分配背景下企业慈善发展的新机遇
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法律、政策、社会氛围等新变化为企业事业与企业慈善都带来了“新机遇”。从企业慈善行为的过程来看,企业慈善在社会正式落地需要两个主要过程,首先是企业在内外部因素刺激下产生捐赠意愿,从而形成初步的捐赠方案,然后捐赠方案,在法律支持或政府辅助、基金会对接的情况下,转化为实际的捐赠行为到社会。
第三次分配背景下出现的诸多新变化,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慈善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事业发展的机遇。如随着慈善法的越来越完善,有利于促进企业慈善捐赠,让大部分企业包括外企有了参考的模板。社会幸福质量的提升,能正向影响上市公司的公益性捐赠行为[9],政府对于慈善事业的重视,通过积极的引导社会公益思想,为企业慈善事业发展营造氛围、搭建平台、创造有利条件,包括给予慈善企业的产业政策支持,所得税优惠政策等,都起到了促进企业事业发展,激励企业慈善行为的作用,也在无形中改变着企业决策者的慈善觉悟,使得企业自上而下的由传统的逐利特征转变为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及公益心的特点。同时,社会大众、媒体对慈善事业关注度的提升,都将对企业慈善产生显著的正影响,特别是对于将客户定位于大众消费的部分企业。
(3)第三次分配背景下企业慈善发展的新挑战
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社会对慈善的空前关注,也让企业慈善发展迎来了新挑战。随着诸多企业营私舞弊、诺而不捐的慈善丑闻曝光,造成了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危机。而在这种慈善氛围之下,企业的捐赠也被大众进行相互比较,引发“嘲笑”舆论,从而导致企业的“慈善焦虑”。
一方面由于大部分企业慈善为了获得来自政府、社会、员工等多方面广泛的认可或资源,并出于成本角度考虑,试图采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部分慈善行为往往未落在实处,请“演员”作秀炒作企业自身,宣传金额与实际捐赠金额不一致,打着慈善的幌子,骗取社会的信任感,使得社会群体对于企业的慈善行为不信任,甚至抵制企业慈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也面临不能不捐,捐少了又不行的“慈善焦虑”。在当前数字时代,任何的举动都可能会被互联网放大,并引发舆论。企业捐款如果太少,部分公众会觉得是吝啬的行为,并在微博、微信等大众化平台进行“丑化”,十分影响企业形象。因此,部分企业对于慈善难以抉择,捐的太多却不一定能实现较好的社会收益,有损自身利益;捐的太少,会造成社会与政府的不信任,降低自身企业形象。
因此,第三次分配背景下慈善事业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导致企业慈善发展面临新挑战。概而言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慈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但又不能监管过严损失企业慈善积极性,同时如何构建积极的社会企业双向互动的慈善氛围和确定企业慈善“标准”,是第三次分配背景下企业慈善推进与优化路径的重点。
三、第三次分配背景下推进与优化企业慈善行为的路径
在当前中央强调第三次分配,追求共同富裕目标的整体环境下,从整体理念、环境支持、多方监管、方式创新四个维度提出推进与优化企业慈善事业的路径,从而促进企业积极的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之中,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1)整体理念:培育企业慈善理念,落实共同富裕目标
我国企业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需要先富带后富。企业家应在第三次分配背景下要做带头人,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
当前企业的慈善参与理念尚不成熟,仍停留在利己的阶段,应当在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积极发展企业慈善事业,形成更好的慈善氛围影响企业行为。如重点宣传中华传统文化的仁者爱人、慈悲为怀、扶危济困的慈善思想[10],在全社会形成乐善好施、互助有爱的良好风气。企业慈善理念的培育可从三个方向开展,一是要培育整体的“企社双赢”的大理念。企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支持,企业利益与社会认可等息息相关,最佳发展方式是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二是要培育企业自我履行社会责任的小理念。企业应当认识到自身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应当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特别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红利带动了企业的飞速发展,企业如今要具备高度自觉履行慈善层面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自我价值的同时实现社会价值。三是要培育企业个人具备“公民人”理念。认识到自身作为企业人的同时还是社会公民,要对社会各方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慈善理念的培育,有利于改变目前企业慈善捐赠的短期性、急功近利性,有利于推进企业积极的参与慈善捐赠,推动社会进步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2)环境支持:加强对企业慈善的法律完善与政策配合
第三次分配并不是“劫富济贫”,相反如果国家给予企业适当的政策激励,以及相关慈善行为的法律保护,能激发企业慈善捐赠的热情。
我国《慈善法》自2016年实施至今,为了应对第三次分配热潮,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与调整,让企业能更顺畅地展开慈善、公益事业,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基金会的运营细则、企业税收优惠等方面。在慈善、公益的立法层面,政府需要打通企业慈善的道路,法律应当使企业的大额捐赠更容易进场,企业设立的慈善信托,目前的政策细则相对缺乏,需要实施更多配套的政策细则。当前尽管《慈善法》中相关的财务、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有了一定的改善,然而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具体障碍。
因此,为促进我国企业慈善捐赠发展,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环境支持。首先要完善税收激励机制,调动企业整体的积极性。企业慈善的关键在于税收的调整,应针对当前的第三次分配背景,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完善好企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等,设定明确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11],让企业将更多的财力投入第三次分配。其次要使企业慈善与经济目标兼容。通过相关政策支持,促使企业树立长期慈善理念,并支持企业捐赠的多样化发展,资金、技术、产品、服务都可以成为捐赠内容,同时,构建机制健全、内容丰富的服务环境,为企业慈善提供支持。
同时在具体的环境支持层面,需要依据企业规模、收益等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慈善引导。对于收益较好的企业,需要进行整体、宏观的引导,从根本上将慈善与其发展战略中去,惠及社会公共需求等。对于收益一般的企业,在进行慈善引导时也要考虑利益的给予,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给予其相关支持,让其意识到慈善的好处,从而积极的自我发展与开展慈善行为。对于收益交差的企业。要重点给予关注,首先不要一味的提倡慈善捐赠,当地政府应当主动地与其对接,帮助其更好的发展,在发展中逐步的利用慈善回报社会。
(3)多方监管:构建以基金会为核心的政企社联动格局
第三次分配背景下慈善捐款的规模十分巨大,预计十四五期间将达万亿级别规模,如此规模的资金需要进行有效监管,才能发挥最大效用,但有研究表明,监管过严将会抑制企业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12],降低慈善捐赠,因此,需要构建具有一定弹性的多方监管格局,既保留企业在慈善行为中一定的自主性,却又不能让其“随心所欲”。
因此,要构建以基金会为核心的政企社联动格局,并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与基金会自律、社会公众监督多方协同的监督机制。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大部分企业自身并未设立有企业基金会,慈善捐赠行为较为随机。从成本角度考虑,所有企业设立自己的企业基金会并不现实,但是企业与基金会合作是较好的方式。一方面基金会具备良好且训练有素的团队来运行项目。另一方面,双方的互动,有利于进行双向监督。
图 9 政社企联合监管方式
但是部分基金会自身存在较多的发展问题,如临监管滞后、社会监督难触及等问题
[13]。除了基金会与企业之间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与双向监督外,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等应当成为实施监管的主要力量,因此,企业与基金会形成小的监管关系的同时,还需要和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公众等结合构成更大的监管评估关系。利用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开辟畅通的问责和投诉渠道,使得公众和第三方机构等能积极地反应信息到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观部门对所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从而给予企业正向激励或者监管处罚等,这种政企社多方协同的监督模式,既有利于从各主体内部解决问题,又有利于整体的监督协同。
(4)方式创新:探索更加多元合理的企业慈善实现方式
第三次分配背景下,慈善氛围浓厚、慈善环境友好。因此企业除了直接向慈善组织提供捐款外,还可以探索更加多元合理的企业慈善实现方式,如通过与事业相关的营销进行捐赠,或者发布社会影响力债券。
“公益营销”一般是指企业具有特定含义的营销行为,其中企业声称将营销产生的一定数额收入捐赠给慈善事业,以刺激公众消费,这结合了商业目标的实现和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其本质上仍是企业进行的商业行为,因此,企业与公众(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销售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是基于营销的性质,不属于《慈善法》的监管范围,但在进行公益营销时仍受规范合同关系的《民法典》的约束。企业从公益营销中获利,提升企业形象,但如果在公益营销中违反法律,对企业或慈善组织的声誉造成的损害可能比其他营销更大。因此,企业在开展公益营销之前,应确保其便利的规划和合规审计,以满足法律的要求。
社会影响力债券(SIB)最早来源于英国,为了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社会发展[14]。社会影响力债券的内涵目前尚有争议,但一个较为普遍的观点是,这并非一种真正的“债券”,其实质是公共部门、非营利部门与私人投资者之间基于合同的形式。目前中国并没有关于社会影响力债券的相关立法,当前理论界仅停留在对社会影响力债 券的概念评析和域外经验介绍,但是与社会影响力债券概念近似的“社会效应债券”已经出现了实践案例。结合中国当下的具体国情,要推进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必须要发货资本市场的作用,拓宽社会发展的融资渠道,可让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社会效应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可以预见,作为一种利用社会资本解决社会问题的积极实践,社会影响力投资虽然属于发展初期阶段,但仍然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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