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与完善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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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与完善路径

汪菲

南京中诚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10000

摘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排名第12位,实现连续9年稳步上升,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随之激增。知识产权保险可以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有效补偿和保障,已成为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手段,自其在美国推出后,各国陆续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保险,我国目前亦处于探索阶段,已有十多年的试点实践。近期,国家层面愈加重视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此外,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等重要文件无不涉及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问题。在此背景下,明确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并提出相应完善路径,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与完善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完善路径

引言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我国内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严峻性上升。保险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风险形势。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者”更加需要筑守风险防线。保险保障基金,被称作是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通过必要的创新举措,来迎接新任务,做出新贡献。只有和保险业发展适度匹配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规模才能更加有效地化解保险业风险,才能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若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度过高会令各家保险公司反感,还会带来资金限制和浪费问题;但若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度过小,也无法确保保险保障基金维持在一个能够可持续发展、稳定循环的状态,无法及时救助保单持有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平准费率筹集模式。不论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各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风险水平如何,对所有的保险公司计提统一比例。平准费率制虽然易于操作,但是缺乏对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变化的考虑,容易增加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用平准费率的保险保障基金将使保险人的权益资本向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转变,增加了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通过福利效应比较分析发现,相对于平准费率而言,风险费率机制下保单持有人福利更高,因为平准费率制并不能减少保险公司的高风险经营行为;但通过适当的风险费用附加,风险费率制能够促进保险人降低风险经营,进而提高了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安全性。因此,应当考虑采纳风险费率,针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风险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保障基金费率制度,可以增加保单持有人福利,降低保单持有人风险成本。

1、知识产权保险的内涵与种类

从法学角度,知识产权保险一般被定义为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合同约定,将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所承保的知识产权发生合同约定情形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制度。从经济学角度,有学者将知识产权保险定义为一种以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货币资金为代价,在发生保险事件时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宝贵利益的经济关系制度。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产权”与“保险”的结合,兼具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保险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一般被理解为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从国内外实践来看,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两大类。前者的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因其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主动进行法律维权,承保范围为相关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等,后者的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因侵犯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被动防御,承保范围为相应法律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费用等,二者均与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相关。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许可信用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交易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2、基于偿二代的保险保障基金风险费率制度

我国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制度是一种单一的平准费率模式,无论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都按照统一的费率模式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这样的费率模式没有与保险的风险进行适度匹配。研究发现,当前分险种的单一平准费率制度具有负面效应,会增加保险公司道德风险,激励保险公司偏向性地开发费率较低的投资型险种,与保险保障基金的成立初衷相违背,有失公平。因此,应当改革当前费率模式,将之与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关联,建立风险费率机制。2016年,以风险为导向所建立的“偿二代”正式开始实施。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更加明确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预计2022年初落地实施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进一步细化风险评级结果,将其由四级扩大至八级。“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使用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综合考虑保险公司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是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最全面的评价。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在满足监管要求基础上,是公司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根本所在,也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发展信心的根本所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既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稳定性,也是部分业务开展的基础条件。因此,以我国“偿二代”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作为参考评级,建立保险保障基金风险费率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目前,有两种基于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风险费率模式被广泛讨论。一种为分级风险费率制,是通过在基础费率上分级通过调整因子叠加风险附加的费率模式。目前,根据监管要求,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把保险公司分为A、B、C和D四个监管类别。把B类对应的保险风险等级作为基准,将B类公司的费率等级设为基础费率,风险评级优于B类的A类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通过在基础费率上减少调整因子来调低;风险评级劣于B类的C类或D类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通过在基础费率上减少相应的调整因子来调高。分级风险费率制简便易行。在实例中,新加坡和德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就是采用类似的模式。使用这种费率模式,可以将保险保障基金费率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相联系。另一种为动态转移的费率模式,是根据保险公司在上一年度的风险评级类别的情况,预测本年度风险等级,并厘定相应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普遍来说,当保险保障费率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关联性越强,风险费率等级就越细,不同等级之间费率的差距越大,对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就越强。但是对于风险的区分过大会使得费率制度过于繁琐复杂,保险公司相邻时期内的缴费具有很大差异,产生跳跃性。因此,需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设置层级数量和奖惩比例。保险公司在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因此在一年内会有四次风险评级结果。其中,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因此不应当存在惩罚的情况;而D类评级一旦出现时,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被监管机构接管,因此不纳入费率模式层级设计的考虑之中。则根据四次风险评级结果中出现C类等级情况的所有排列组合,可以设置四种动态调整情况:上一年度全评为A类;上一年度有1次评为C类(不含D类);上一年度有2次评为C类(不含D类);上一年度有3次评为C类(不含D类)。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在该金融活动中,质押的对象必须是知识产权中有效的财产权(权益),无效或是存在重大瑕疵的财产权利会对质押的效力和融资的效果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因此,全面掌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品质、高质量开展价值评估就成为质押融资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评估过程中,公证可以提供证据调查服务,针对待评估的知识产权,公证机构会围绕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归属历史以及权利负担和限制等方面来展开核查工作;可以提供法律风险评估服务,对知识产权品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各要素进行逐项法律风险评估,以揭示风险、预防纠纷为目标给出公证的专业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基于公证尽职调查获取的证据,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案例的精神,以审慎的法律分析方式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意见;提供权属变更证明服务,如因自然人股东的婚姻、继承等法定事由引发知识产权权属变化时,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做成夫妻财产约定书、继承证书等权利凭证,从而快速权威完成权属变化的确认工作,不仅保证相关方内部财产流转的依法合规,而且通过公证证明强化证据效力和对外的公示效果,使得外部相关方可以及时准确了解影响知识产权品质的相关因素,在评估过程中有针对性制定解决方案。同时,公证可以为合同违约后的权利救济提供优质的实现路径。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基础借款合同以及企业以其知产财产权出质的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时长明确、路径清楚、手续简便、风险可控,公证机构按照债权文书中载明的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内容,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并履行债务履行情况核实程序后签发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法院直接申请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而不必再通过诉讼处理,原本诉讼时难以克服的复杂程序、证据风险、冗长周期以及裁判结果不确定性等不利因素都被排除在外。一旦发生借款方违约事件后,通过公证的非讼活动,守约方不仅可以安全快速地获得维权凭证和执行依据,而且清晰的法律关系、确凿的事实证据和法定的执行依据可以最大程度减少传统诉讼式纠纷处理过程中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贬损。

4、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

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数字化交易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线下知识产权资产交易难、变现难、融资难、维护难等突出问题。而对数字化交易来说,确认数字资产的真实状态、确保在线交易行为的真实有效、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防篡改则是核心内容。公证在保证制度基本原则、核心功能不变的基础上,以电子化的公证功能为知识产权数字化交易行为增信,为交易数据存证和交易信息取证提供支撑,对于知识产权资产数字化交易模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关数字化公证功能具体包括:在线交易行为真实性的确认。首先,在线识别交易者真实身份,利用成熟的生物识别技术确保实际操作人的身份真实、权限完整;其次,在线确定交易意图,通过在线对话等方式对交易者的意图进行有效确定;最后,在线固定交易行为,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将整个在线交易行为完整、客观、真实记录固定下来,保证整个在线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线交易数据的公证存证。使用公认的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并配套相应的法律机制,将全过程的数据依法合规进行存储并加以证明,高质量实现对整个交易过程中生成、交互、存储的数据的实时、无损、逻辑式、系统化存储和证明,并准确识别任何事后的数据修改行为和被修改的数据。同时,在需要对交易信息、交易数据进行查询、比对、核验和追溯时,通过技术和法律的融合机制,可以提供可信的、有说服力的、完整的、原始的数据。对在线交易数据的校验及提取。当知识产权交易各方需要对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进行查验并提取时,由公证机构查验及提取数据并保全。其中,由公证机构对独立管控的交易数据存储服务器的运行情况、安全状态、存储情况进行查验,通过专用后台程序查询该笔交易项下的数据内容并从服务器中提取相关数据,通过保全证据公证书对整个提取数据的过程及数据真实性、原始性以及提取的相关要素予以证明。

5、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完善路径

5.1多方位促进投保意识提升

保险中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面临同质风险的标的必须是大量的”,只有集合大量同质的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互助合作性,使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提升权利人的投保意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促进投保意识提升主要有提升权利人的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和加大宣传力度三种途径。首先,借鉴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项目服务过程中的实践经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投保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等增值服务提升权利人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可以通过健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如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缩短诉讼周期和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应用规则,从根本上改变部分权利人不能维权和不愿维权的现状,促进权利人维权意识提升。最后,政府机构、保险公司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保险产品的受欢迎程度。

5.2合理设计配套法律服务

保险服务配套第三方法律服务是投保企业、法律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三方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的良好途径。法律服务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保险公司承保因投保企业主动维权或被动防御而产生的包括法律服务费用在内的相关费用,投保企业、法律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三者可视作一个整体,与侵权诉讼中的另一方对立。从对外部的关系看,三者的利益是趋同的,保险服务配套法律服务具有可行性,但法律服务费越高,保险公司损失相对越大;从三者的内部关系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和保险公司存在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对配套法律服务进行合理设计,引入规范机制。保险公司应与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预先协商计费费率等计费标准,当保险合同有共同保险条款时,投保企业也应参与计费协商,确保诉讼策略是案件驱动的,而不是费用驱动的。此外,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还可借助保险公司的线上平台对投保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并提供线上法律咨询等增值服务。

5.3推行政府引导下的互助发展模式

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作用,促进多层次的包容性发展模式。首先,在宏观一级,在政府、银行和保险之间建立三方联系。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汇集资源、利益和互补性,开展政府-银行-保险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等活动,并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第二,在中间一级,政府主动建立了协会或互助保险组织。在联合王国保险互助会等模式的启发下,政府主动建立了保险互助会。与此同时,从交易一开始就提供资金支持,必要时,中小企业被引导或被迫加入自助组织,并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以减轻维护其权利的负担。第三,在微观层面,政府出台了指导团体保险业务的政策。借鉴韩国出口知识产权集体保险的运作模式,保险保费等优惠政策优先考虑科技中小企业,降低中小企业的保险成本,帮助吸引企业投保。

5.4构建适宜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生态环境”

共同创造适当的生态环境是促进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第一个领域是法治、优化政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守则、知识产权保险的体制保障、减少侵权风险和提高对知识产权保险的认识;第二,评价环境,依靠美国专利市场、丹麦政府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系统等。通过一个全面的信息披露平台和一个透明的公共信息系统,实现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信息交流,并防范疾病保险等不对称信息造成的保险风险;第三,在监管环境下,国家发布了知识产权保险准则,指导各地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加大对综合知识产权保险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5.5提高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险意识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改进和发展取决于保险公司、权利持有人和企业的支持。目前,我国市场保险产品饱和,难以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保险公司在有限的保险市场上竞争,通过低效率的价格控制赢得市场,保险费收入难以实现稳定增长。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好是继续在红海竞争,而不是开发和推广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这个新兴市场是一个巨大的蛋糕,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发展前景广阔。考虑到专利和创新技术的出现,特别是在人人创业的时代,以及知识产权保险市场的强劲需求。保险公司应加大研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力度,积极探索潜在市场,扩大领土进入这一新市场,首先发展和投资研发,并以优质产品抢占市场。建立面向市场和面向发展的知识产权客户机制,以刺激保险业新的繁荣和增长周期。由于知识产权保险是新的,保险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险经验,并进行适当的市场研究和分析,以便将成熟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引入此外,为了解决许多中小企业不了解、不了解和不关心知识产权保险的现状,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宣传工作,通过举办保险会议,使用户了解知识产权保险的重要性和价值 并指导企业积极投保,提高企业保险率,不断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5.6完善知识产权保险的经营管理

合理设定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处于早期发展阶段,许多企业处于等待和不确定状态,如果保险率过高,将会损害企业对保险的积极性。但是,如果数额过低,可能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甚至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为此,我们需要我国政府的财政和财政支持。政府可以降低知识产权保险公司的税率和运营成本。国家还可以补贴知识产权保险所涵盖的企业。当知识产权保险成熟时,政府退出了市场。还应当指出,知识产权涉及许多领域,它们所面临的风险因领域而异,这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保险费率不同,以满足不同的需要合理确定赔偿额。确定知识产权赔偿额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一般而言,作为财产保险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损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我们必须用无形资产估价方法来估价无形资产的价值在确定保险限额时,必须区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例如,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相比,专利权是造成侵权行为最多的权利、最大的风险因素和相应的最高赔偿额。因此,保险公司引进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时,专利保险产品的复盖面可以适当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可以降低。保险选择。在西方,知识产权保险相对发达,包括专利权、商标和土著权利。中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不应当过于昂贵,应当逐步完善和发展。由于土著权利和商标权利等知识产权是造成侵权行为的最大因素。

5.7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立法的模式探讨

首先,为了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手段,知识产权保险必须能够提供有效的防范潜在风险。目前侵权成本不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加普遍,这就要求比较国内外发展经验,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需要三种立法途径:首先,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纳入知识产权保险相关条款,可以为保险合同提供相对简单的法律依据其次,在保险法中加入知识产权保险条款,作为知识产权保险,似乎应该在保险法中分类,但知识产权保险实际上与普通商业保险大不相同。因此,将其纳入保险法是不合理的,法律之间会发生冲突。再一次,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的制定集中在人身和财产保险法简单的一般规定上,没有产权的全面保障,也没有知识产权的专业化,因此,鉴于这类保险的新特点和特别重要性。

5.8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之具体建议

知识产权保险是我国的一种保险,因此知识产权保险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部分,为了促进更全面的实施,您可以在财产保险一章中适当地增加详细信息。知识产权保险合同和一般保险合同差别不大。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人。当然,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必须根据其特殊性进行设计,在具体的保险设计过程中要以这一方面为中心,首先要控制风险、保险程序、特殊调整设置、防止滥用其次,要重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保险功能有效性的保险费计算、风险评估、还款率等技术问题。

结束语

本文对我国当前保险保障基金费率制度规模进行分析测算后发现,其累积规模与保险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匹配,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存在产险保障基金过高、寿险保障基金过低的不合理情况。基于国内外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有关文献,本文依据“偿二代”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使用全国57家寿险公司数据分别计算了风险等级费率制度以及动态转移模式风险费率制度。分析表明,本文所采用的两种基于风险的费率制度都能在保持政策一致性和平稳性的前提下,适度增加保险保障基金规模的累积,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具有明显激励作用的正向引导。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改革关系着保险保障基金费率制度的完善,而且影响着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面临着收支平衡和优化费率的压力。在此背景下,本文的研究结果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政策启示:(1)根据本文测算模型,“十四五”末我国产险保障基金预计平均规模是目前我国产险实际规模39.48%,寿险保障基金预计平均规模比目前实际规模大193.91%。因此,我国目前产、寿险保障基金的规模与相应的保障风险很不协调,需要适度减少产险保障基金比例,放缓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减少财产保险财务压力;需要适当调高寿险保障基金比例,加快寿险保险保障基金积累,提高基金风险救助能力。(2)应当改革现行保险保障基金征收模式,填补制度空白,以适应保险业面临的复杂风险形势。建立基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相关费率制度是一个合理的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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