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在本质上属于金钱债权质押,与其它权利质押、债权转让和保理不同,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收费权质押有独立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而不能将其笼统的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的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设定的登记制度仍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山东商业会计
200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