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摘要]:目的:对产前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开展用药评价。方法:借助电子病历系统选取2018年1月-2022年1月我院就诊的32例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患者为研究对象,选择同期住院未使用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的孕妇32例,考察其是否有使用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的适应症。结果:9.38%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其中37-38+6周最高为13.33%;9.38%存在慎用,35-36+6周最高为20.0%;接受重复疗程的7例中,仅2例符合重复治疗指征,用药合理;给药方案中,96.88%接受了标准糖皮质激素治疗,地塞米松 6 mg q12h 共注射 4 次, 均属于用药合理;医生未能精准把握给药时机,34+6周前接受治疗的孕妇仅30.3%,最佳分娩时间窗内,接受治疗的较多,占比69.70%。16.0%能够完成全疗程注射的占比;不符合用药指征总占比18.75%,其中35-36+6周最多,为60.0%。
结论:本院产前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标准方案执行与药物安全上较为规范,在无指征给药、无指征重复给药上需要改进。
[关键词]:产前;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评价
前言:随着近几年二胎政策开放,我国新生儿不断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早产儿增多。早产是导致新生儿死亡及患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每年因早产死亡的新生儿高达上百万[1]。研究发现,产前皮质激素(ACS)可刺激胎儿肺上皮细胞,提升肺表面活性,从而减少早产儿呼吸窘迫发生,进而改善脑出血等症状。尽管ACS对提升早产儿存活率有一定的价值,但可能出现副作用,为此有必要对其治疗方案进行研究与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1.1收集资料
借助电子病历系统选取2018年1月-2022年1月我院就诊的32例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患者为研究对象,选择同期住院未使用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的孕妇33例,考察其是否有使用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的适应症。
1.2治疗指南与临床路径
依据根据中华医学会 《早产临床诊断与治疗指南 (2014 版)》[2]确定治疗的规范化原则。
1.3合理性评价
分类整理所有数据,描述患者信息、用药指征、分娩前给药时机、给药方案、重复给药指征、用药安全性,判断是否与指南、共识符合。
2 结果
2.1 患者基本信息
搜集到的住院病例为65例,入院最小孕周为22+4,接受产前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32例,未接受治疗的33例,如下表1。
表1 入院时基本信息
24-34+6周 | 35-36+6周 | 37-38+6周 | ≥39周 | 总量 | |
住院患者(人) | 20 | 10 | 15 | 20 | 65 |
接受治疗(人) | 12 | 5 | 15 | 0 | 32 |
年龄(y) | 30.35±1.90 | 30.86±0.60 | 32.33±1.02 | ||
身高(cm) | 161.05±10.18 | 161.68±0.53 | 162.38±0.77 | ||
体重(kg) | 68.38±4.18 | 73.89±1.38 | 74.4±0.75 | ||
过敏史(人) | 1 | 2 | 3 | ||
未接受治疗(人) | 10 | 5 | 7 | 20 | 33 |
2.2 给药指征的合理性评价
不符合用药指征总占比18.75%,其中35-36+6周最多,为60.0%;符合用药指征总81.25%,无有给药指征但不接受治疗的情况,见下表2。
表2给药指征的合理性评价
24-34+6周 | 35-36+6周 | 37-38+6周 | 总量 | |
接受治疗(人) | 12 | 5 | 15 | 32 |
符合给药指征(人) | 11(91.67) | 2(40.00) | 13(86.67) | 26(81.25) |
不符合指征 | 1(8.33) | 3(60.00) | 2(13.33) | 6(18.75) |
有给药但不接受治疗 | 0 | 0 | 0 | 0 |
2.3 分娩前给药时机的合理性评价
医生未能精准把握给药时机,34+6周前接受治疗的孕妇仅30.3%,最佳分娩时间窗内,接受治疗的较多,占比69.70%。16.0%能够完成全疗程注射的占比,说明绝大部分的孕妇可接受产前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孕妇接受了抑制宫缩治疗。
2.4 给药方案的合理性评价
给药方案中,96.88%接受了标准糖皮质激素治疗,地塞米松 6 mg q12h 共注射 4 次, 均属于用药合理。1例接受治疗时,选择的是非标准方案,注射了5次,属于不合理用药。
2.5 重复给药指征的合理性评价
接受重复疗程的7例中,仅2例符合重复治疗指征,用药合理,另外5例并不符合,为用药过度。
2.6 用药安全性评价
9.38%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其中37-38+6周最高为13.33%;9.38%存在慎用,35-36+6周最高为20.0%,见下表3。
表3用药安全性评价
24-34+6周 (n=12) | 35-36+6周(n=5) | 37-38+6周(n=15) | 总量(n=32) | |
存在药物相互作用 | 1(8.33) | 0(0.00) | 2(13.33) | 3(9.38) |
存在慎用 | 1(8.33) | 1(20.00) | 1(6.67) | 3(9.38) |
存在禁忌 | 0 | 0 | 0 | 0 |
3 讨论
早产儿发生疾病的风险明显高于足月儿,而且死亡率也更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和早产儿胎肺发育不成熟有关,为此针对有早产风险者,可予以药物治疗,促胎肺成熟。随着ACS的相关研究增多,发现可降低早产儿并发症率与死亡率。不过,目前临床多针对24~35周早产风险孕妇治疗研究,且以单疗程ACS为主,不建议多疗程ACS治疗[3]。一般认为若两次治疗间隔不低于2周,1周内可能有早产风险,可抢救性一次重复应用ACS,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早产预后。但是,多疗程ACS的远期研究还比较缺乏,有待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分析。
从综合调查数据看,本院临床使用糖皮质激素 促胎肺成熟在标准方案执行、药物安全性上较为规范。促胎肺成熟治疗的主要欠合理之处,在于无指 征给药和无指征重复疗程给药。
参考文献:
[1]崔东,杨慧霞.产前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中的几个问题[J].中华围产医学杂志,2022,25(06):470-471.
[2]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 早产临床诊断与 治 疗 指 南 (2014) [J]. 中 华 妇 产 科 杂 志 ,2014,49 (7): 481-5.
[3]黄新艳,王俐,管静.产前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的用药评价[J].药学与临床研究,2020,28(06):459-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