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苏联“四要件式”的犯罪构成模式的引进,给中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后,中国人了解到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也并非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完美无缺。在引进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模式时应当将法益作为一种理论根基,应接受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念。中国法学界完全可以在借鉴和吸收域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犯罪构成规格模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