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吉林磐石 132300
摘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基于此,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完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城市规划,对国家的安定团结、人民的安居乐业、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将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物收归国家所有,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一种行为。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完善
1、制定法律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的基础,明确公开和监督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并受城市规划方案的引导,由于后者涉及整个城市公众的切身利益,应积极向社会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及监督,不能对之秘而不宣,靠兜售给开发商寻求报酬,这显然违背了政府公益性和服务性宗旨。同时,城市规划方案必须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因较重要,不能由某一主管部门或领导决定,需经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这不仅能达到立法监督目的,而且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改革中,应增加民众的话语权,引入立法监督,特别是司法制衡机制,以克服公权力扩张对私权的威胁,这是新制度中最需关注的地方。
2、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制度,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关键是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制度,规范征收行为,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部分,要制定和实施征收公示、评估结果公示、社会监督员、征收纠纷听证等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征收行为。
①规范征收公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应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范围、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同意拆迁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宣布,征收人的征收申请已批准,并向被征收人公告征收决定,包括征收人征收范围和期限等,使被征收人了解自己已成为被征收人,了解自身权利及义务。房屋拆迁公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张贴在拆迁区内和周围显眼位置,对于大规模征收,应在当地报纸上公布,这是法律规范赋予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这一义务,未公告征收相关事宜,将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应由具有过错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②扩大征收听证范围。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包括征收立项和批准、违章建筑与待拆房屋性质确认、强制拆迁等,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听证范围过于狭窄,应扩大其范围,以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③规范征收行为,特别是强制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政强制执行应有一套较完整的执行程序,包括以下环节:a.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负责人在执行被征收房屋强制执行时,应发布公告,重新指定期限,并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服从搬迁。b.逾期未自动执行的,执行人应强制搬迁。c.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派人协助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在场,如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强制搬迁财物应运至指定地点,交被执行人接收,因拒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过程和需搬迁财物,执行机关应书面记录,并由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名盖章。强制拆迁涉及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以下法律环节:a.先行告诫说服。由征收人、征收主管部门、基层组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教育,明确前因后果,说明利害关系,努力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观念,同意拆迁。实在无法说通,则应强制拆迁。b.全面保存证据。强制拆迁实施前,征收人应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前,应约请公证人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进行录像和照相,做好记录且由相关人员签字,以防发生争议。c.妥善保管财物。房屋拆迁时,应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征收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并逐一清点登记被拆迁户财产,并由上述人员及强制拆迁人员签名,然后交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不得损坏、丢失。d.确保人身安全。实践中,为达到强制拆迁目的,拆迁人和个别行政机关往往千方百计让被拆迁人搬离,野蛮、暴力执法随处可见,这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立法应严格禁止野蛮、暴力拆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人身财产安全,对实施野蛮、暴力拆迁人员,依法追究民事、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减少暴力拆迁行为的发生,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④对征收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违法征收查处力度,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重点监管查处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征收、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擅自降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未及时落实征收安置资金、不文明或野蛮征收等问题,对违规企业采取不批准新项目、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罚,并在处理典型案例后进行新闻曝光,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3、完善房屋拆迁纠纷和争议解决机制。房屋征收纠纷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主体间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发生的需第三方介入解决的争执,包括民事、行政纠纷。因此,根据不同情况,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可通过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民间调解不是一种法定程序,但它在解决纠纷和矛盾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行政调解一般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根据国家法律及政策,本着自愿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促进双方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根据我国国情,在解决拆迁纠纷时,应尽量减少政府的影响,发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作用。对非盈利性拆迁项目的行政强制令不服的,可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复议和诉讼阶段,行政强制令的执行暂时中止。未经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不得直接提起诉讼,可确保裁判的公平性和及时性,有效保护弱势方利益。对于盈利性拆迁项目,由于双方应就拆迁达成协议,若任何一方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解决双方间的争议;若待拆迁区域内居民非善意不执行拆迁协议,开发商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最终政府职能部门很可能会完成强制拆迁任务,但至少司法审查能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强行命令的公正性,也可尽量克服现有制度下最不合理的地方,防止政府权力寻租造成的腐败。
4、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合作。提高职工素质,加强拆迁工作中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是完善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关键。一个好的制度需由具有正确定位的高素质人员来构建及维护。当前,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屋评估机构中拆迁人员或与拆迁业务有关的人员进行深入的职业教育,加强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教育,制定并学习相应行业行为准则,做好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加大对违纪者的处罚力度,对以权谋私、故意违背政策法规损害被拆迁人权益的责任人坚决予以撤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关系到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带有社会性问题包括遗留的超期回迁、拆迁中双困家庭、住宅兼营业房屋、集体土地补偿,集中到拆迁环节暴露出来,仅由一个部门难以解决,需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今后,要加强征收工作中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解决征收中的难题,形成完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高飞.城市房屋拆迁听证制度探析[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