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复工的相关索赔事项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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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复工的相关索赔事项探讨

陆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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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新冠疫情爆发对建筑行业影响比较严重,本文通过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冠疫情引起的施工索赔事项探讨,结合该项目施工合同以及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进行了分析,确保该项目施工索赔得到有理有据的解决。

【关键词】:新冠疫情;工程索赔;施工合同

1.案例背景

某国有投资(国有资金100%)综合楼项目,建设地点:江苏省,为两栋不相连20层单体,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约20.5万平方米,于2019年7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计划工期为525日,清单规范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其余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8月,因施工现场狭小,两单体未同时开工,开工前后相差两个月,截止2020年1月中旬现场施工情况为:其中一个单体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工程,地下室顶板钢筋及模板已完成,塔吊已安装完成;另一单体桩基已完成,基坑支护桩已完成50%。适逢2020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春节后约一个半月本项目才全面复工。

2.争议焦点

全面复工后总承包单位提出如下索赔:

(1)自2020年1月24日开始至全面复工期间均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提出45天工期索赔;

(2)自2020年1月24日至全面复工,塔吊及基坑支护桩桩机发生停滞台班费用,提出塔吊及基坑支护桩桩机停滞台班费费用索赔;

(3)提出地下室顶板模板已绑扎结束,因新冠肺炎疫情需多使用45天,提出45天模板租赁补偿费用索赔;

(4)应建设单位要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安排三名人员在工地值班及巡逻,提出三名人员的值班费用索赔;

(5)复工后,场地内需增加清理费用,总承包单位提出因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费用索赔;

(6)因总工期要求,建设单位提出赶工指令,要求总承包单位按期完成改项目,总承包单位提出赶工措施费索赔。

针对以上索赔事项建设单位提出如下回复:

(1)同意总承包单位45天工期索赔;

(2)建设单位认为塔吊及基坑支护桩桩机停滞台班费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3)建设单位认为模板租赁延长45天费用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4)建设单位同意三名人员值班及巡逻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同意支付复工后工程清理费用;

(6)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提出的赶工措施费索赔,但要求总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确定赶工措施费金额。

针对以上存在争议,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一系列索赔如何有理有据的执行?

3.问题分析

3.1首先需确认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一系列索赔是否成立

索赔成立的条件为:①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③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目因新冠肺炎疫情已造成总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非总总承包单位原因;总承包单位在知道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已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了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总承包单位已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所以本项目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一系列索赔是成立的。

3.2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复工相关政策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江苏省发布了苏建价[2020]20号文,涉及本次索赔的主要条款为: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执行以下具体原则

①、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②、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③、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④、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索赔事项分析

(1)自2020年1月24日开始至全面复工期间均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适用苏建价[2020]20号文“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约定,但期间春节3天为法定假日,不应顺延,该项工期索赔应批准45-3=42天;

(2)自2020年1月24日至全面复工,塔吊及基坑支护桩桩机发生停滞台班费用以及地下室模板租赁费用索赔,适用苏建价[2020]20号文“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约定,所以本项索赔不应批准;

(3)应建设单位要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安排三名人员在工地值班及巡逻,适用苏建价[2020]20号文“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约定,所以该项索赔应批准;

(4)复工后,场地内需增加清理费用,总承包单位提出因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费用索赔,适用苏建价[2020]20号文“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约定,本项索赔应按实计取;

(5)因总工期要求,建设单位提出赶工指令,要求总承包单位按期完成改项目,总承包单位提出赶工措施费索赔,适用苏建价[2020]20号文“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约定。本次赶工天数超过剩余工期10%,所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根据具体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用。

4.结论与启示

4.1、施工过程中出现按合同约定可以索赔的事项后,一定要按索赔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相关资料,避免后期因资料准备不充分造成索赔事项不能成立,对于总承包单位必须加强现场书面资料、影响资料的收集,要有良好的现场事件应对机制,管理人员要求良好的现场管理经验;

4.2、近几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建设单位招标及施工单位投标、包括后期的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建议增加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类似公共传染疾病发生的几点约定,如:

4.2.1疫情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如何计取,施工合同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

4.2.2若发生疫情,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约定清楚疫情防控方案以及各项费用如何计算;

4.2.3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