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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市场经济正在加速向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转变。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的重要保证。本文主要对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策功能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详情如下。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程;政策功能;措施建议
引言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改革,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促进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内生力量。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迟迟没有消退,加上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等影响,我国经济增长迟缓。为此,我国适时地提出了采用“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手段,通过“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来刺激国内经济稳步增长。而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是通过政府采购来撬动民间资本投资,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协调、稳步发展。
1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策功能的难点分析
一方面,如果法规不明确、监管部门不要求,采购人一定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对于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是否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肯定会作出最“简单”的选择,导致工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难以落地。另一方面,就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与大企业产品相比而言,其信誉、质量、维修保养肯定会有差别,采购人为了免责,肯定希望采购大企业的产品。比如,某医院设备的采购,具体使用人希望是大企业、大品牌的产品,但就因采购的是小企业的产品,尽管该设备检验证明等资料都齐全,设备具体使用人也一直弃用,理由是“不能保证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由此造成采购的浪费,而具体承办采购的人员也没有办法。在工程采购中也有类似情形,不敢使用新材料或节能环保产品,在工程的资质(格)设定上,总是往大的、好的、强的方面要求。所以,采购人为了自我保护,首先想到的是采购最好的,致使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功能落地难。
2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策功能措施
2.1框架协议采购与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封闭式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方式。与框架协议采购是一种采购方式不同,框架协议是指第一阶段确定入围供应商后订立的协议,其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是对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约定,是一种契约。基于此,对于《办法》中提到的框架协议采购和框架协议,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应认真阅读原文,明确其定义,掌握其内涵,避免概念混淆。要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相对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除了常规的编制文件、发布公告等工作外,还要求履行对入围供应商产品升级换代审核、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等。这是因为,对于评价机制,政府部门尚未出台评价标准。此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需要建立一个强大且专业的团队。
2.2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内容
为了便于采购人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应适时出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应将《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的层次性、多维性突显出来,让采购人理解、把握、落实其价值目标。要依据不同时期、不同层级、不同地域、不同采购对象所能或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来执行,使之目标更加清晰、效果更加明显、成效更加显著。所谓不同时期,是指时间概念,即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针对配套改革政策的不断出台,再依据国家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价值目标。所谓不同层级,是指行政级别概念。即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要区分中央、省和市县乡三个层级,各个层级应实现的价值目标应有所区别或侧重。中央一级,政府采购项目多、规模大、涉及面广,因此可在重点实现核心价值目标的前提下,全面考虑其他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在市县乡这个层级,政府采购项目少、规模小、涉及面窄,在执行中,切不可没有重点地面面俱到。所谓不同地域,是指地域空间概念。即各地在实现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时,要依据自身的生产力水平、产业结构、经济实力、民族习惯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差别较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影响力不可一概而论。且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化程度不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也不统一,所以,不可强求全国不分地域地实行“齐步走”、整体推进,期望通过某一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满足多重目标或多层次的价值目标,这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所谓不同采购对象,是指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据不同采购对象的特点,分别赋予其功能要求。
2.3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
政府采购部门需要构建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应用数字签章加密等信息技术,确保互联网平台的安全性。有关部门也需要强化政府信息化采购立法,让信息化有法可依,并能够对采购中的各工作流程进行有效规范。政府采购部门应搭建全国性政府采购平台,并对各地采购信息进行整合,以此将政府采购渠道加以扩宽,使其选择更加多样,优化采购产品及有关服务,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此外,也需要重视政府采购平台和其他财务核算平台的综合开发与有效衔接,有效提升财务管理和资金效能。
2.4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考
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是一放了之的简单事项,应结合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改革。思考:我国公共采购法律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采购实践的发展,两部法律都进入了大修时代。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2月,财政部起草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重点围绕采购主体责任、交易机制、需求管理、履约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建议:目前两法仍在修订中,修订可结合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采购难题如低价竞标、以次充好、不诚信履约等情况,将“放管服”的核心要求融入其中,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角色和定位,解决公共采购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公平竞争的公共采购营商环境。
2.5科学地运用价格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
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评审中,除了目前的价格优惠外,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将工程供应商(总承包商)在采购建筑材料上(初级产品)来自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比例,用工上招聘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员工的比例作为评审因素。二是将工程供应商用工薪酬最低标准作为评审因素。三是将适宜分包的工程分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作为评审因素。四是将在联合体中有中小微企业参与的比例作为评审因素。
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上至下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开拓创新管理的思路,联合多方共同监督等方式方法才能做到疏堵结合,让人们意识到采购工作对政府整体工作的重要性,才能使政府更有效的运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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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创雄,杨丰政,周振楠.加强地方高校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研究[J].现代商业,2019(4):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