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摘要】近年来,个人增殖放流行为受宗教和民间信仰影响,“放生”的个人增殖放流行为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由于“放生”群体对增殖放流规范知晓度较低,其行为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应引起重视。本文从个人增殖放流现状、增殖放流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三个方面作浅要分析研究。
【关键字】个人增殖放流 监管 长江生态环境 保护
自2020年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十年禁渔计划。根据《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数量保持在1500亿尾左右,通过实施科学的增殖放流工作是确保长江流域水生生态恢复的充分保障。近年来,个人增殖放流行为作为增殖放流的有力补充,为生态环境恢复作出了一定贡献,但也存在操作不规范、物种选取不规范等行为,制约了增殖放流的生态效应,甚至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个人增殖放流行为进行研究,并规范个人增殖放流行为,是长江生态保护课题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一、个人增殖放流现状
(一)个人增殖放流行为呈现三种主要类型:目前个人增殖放流行为主要呈现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动机型。出于宗教教义或民间信仰的心理需求,有意识地开展个人增殖放流行为,且受宗教以及民间信仰影响,主观能动性较强,一般会形成周期性、常态化的增殖放流行为;二是被动型。如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附带的民事赔偿中可进行生态修复赔偿,个人可在检法机关的监管下进行增殖放流行为,此类个人增殖放流行为受法律约束。三是偶发型。因个人突发原因产生的偶发性的个人放流。
(二)个人增殖放流行为存在的“三随机”现象:一是时间随机,给执法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二是增殖放流生物物种选取随机。受放流物种来源较为封闭影响,个人增殖放流一般就近农贸市场予以购买放流物种;受宗教及民间信仰等影响,个人增殖放流物种选取高度雷同,一般为“四大家鱼”、泥鳅、黄鳝、鳖等;受规范增殖放流信息不对称影响,部分个人增殖放流行为未考虑入侵生物引发的生态危害,偶有放流入侵生物物种的现象产生。三是放流的流域随机。个人增殖放流一般按照就近原则选取放流地点。
(三)个人增殖放流社会有序引导滞后。目前宗教领域和民间信仰引发的放生行为是个人增殖放流最主要的群体。该群体受相同信仰的感召,逐步呈现出“集中放生”“集体放生”的现象。如在某一宗教节点“集中放生”,某一地区信教群众“集体放生”,网络上各类“放生QQ群”“放生微信群”时常见诸报端。但此类个人增殖放流召集人、组织人一般为社会群众,不具备规范放流的专业知识,因此“放生”行为呈现本文上述所说的“三随机”问题。
二、个人增殖放流行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个人增殖放流行为存在现实“脱管”的现象。目前集中放流由渔政管理部门牵头规范开展,但其他单位个人放流行为存在脱管风险。如上述提到的宗教领域以及个人民间信仰中的放生行为,都存在行为无申报审批,放流水生生物缺乏必要检验检疫的“脱管”问题,个人放流入侵物种新闻报道时常见诸报端。
(二)放流监管技术实效性有限。目前增殖放流行为监管主要依靠渔政管理队伍日常巡查的“人防”以及渔政高清监控系统的“技防”,无法做到全时段、全区域的防控监管,且此监管行为也只能对放流行为进行监管,无法实时高清监控放流水生物种。
(三)规范放流行为的社会引导不足。增殖放流行为根据地区水生生态环境需要,应当明确放流区域、放流品种和放流时限,完善事前审批申报机制。但长江流域以上放流规范的社会知晓度不足,事前审批申报率不足,个人增殖放流行为的法律意识、生态意识和规范意识不足,放流区域选取的随意性和放流物种选取的随机性较高。如个人在未经渔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情况下擅自从农贸市场购买水生生物实时放生行为。
(四)放流物种培育基地尚不健全。个人增殖放流“苗种”选取也是规范放流行为的重要环节。根据《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禁渔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要求,都对育种基地作出较为明确的要求,但目前各地放流物种培育基地建设存在资质良莠不齐、社会知晓度低、“种苗”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五)放流生物同质化严重制约了生物多样性恢复。近30年来,长江流域未系统性开展水生生物基础普查工作,水生生物资源底数不清,缺乏放流水域生态系统结构的系统性研究,不能为科学选用增殖放流的品种、规模和数量提供科学依据,致使增殖放流活动缺乏科学指导。虽《指导意见》明确了适宜放流的286种水生物种范围,要求必须遵循“哪里来哪里放”的原则选育亲本种质资源。由于长江流域有关毗邻省市地理环境差异性不大,本地种质同源性高,增殖放流工作品种选择容易高度集中,“四大家鱼”投放比例较高。如2019年湖北长江监利段投放“四大家鱼”1500万尾,江苏南京2020年以来投放“
四大家鱼”185万余尾,2021年江西赣江放流“四大家鱼”2000余万尾。如个人增殖放流品种不予监管,将进一步加剧放流生物同质化问题,引发生态环境连锁反应,如上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为清除水中水草藻类等,集中投放亚洲鲤鱼,导致大量繁殖并和亲本鱼类争夺生存空间,后期花费大量资金仍无法有效治理。
三、规范个人增殖放流的建议
(一)切实将个人增殖放流行为纳入监管。
一是明确个人增殖放流行为规则。明确个人增殖放流审批报备流程及事项,引导个人增殖放流规范开展、有序进行,成为长江生物多样化恢复的有力补充。二是明确相应单位组织责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附带的民事赔偿中涉及的个人放流行为需申报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并在渔政管理部门监管下执行;在宗教场所开展的增殖放流行为宗教场所管理部门要做好规范引导以及备案审批工作。三是探索建立并逐步推广个人增殖放流(放生)站点,做好个人放流工作的阵地监管。
(二)建立立体全面的监管方式。
一是多部门联动。整合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队伍,对开展非法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联合执法行动,加强非法放生(增殖放流)行为的治理。二是开展源头治理。在农贸市场、桥梁河堤等重点点位开展规范放流行为宣传,从源头斩断非法放生(增殖放流)的购买链。三是开展网络巡查。整合公安、网信等部门力量,对网络邀约的“集中放生”“集体放生”行为进行网络巡查和监管,及时将线索移交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渔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个人增殖放流行为。
(三)强化社会引导不断扩展知晓度。
针对个人增殖放流行为,应当坚持“堵不如疏”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有序、合法参与增殖放流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宣传规范增殖放流的申报流程和规范形式,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个人增殖放流站点、增殖放流时限、增殖放流河段以及“苗种”购买渠道,推动个人增殖放流行为成为生态环境修复的有生力量。
(四)强化育种基地建设。
进一步明确增殖养护目标,针对不同增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特点,开展生态系统水平种类筛选。严把苗种生产质量关,降低由增殖苗种遗传结构和健康状况引发的生态隐患,从源头上降低增殖放流给野生资源种类带来的生态风险。积极构建增殖放流生态风险实时监测评估系统,实施增殖放流生态风险适应性管理。
(五)建立增殖放流统筹协调机制。
根据长流各水域的生态系统特点,开展放流物种个体生物学和种群生态学的研究,为科学统筹放流工作提供坚实的数据依据。建议建立长江流域增殖放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态修复状态,动态地制定流域内省市增殖放流工作规划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省市放流河段、放流时间以及统一规制放流品种,防范各自为政造成的“四大家鱼”投放比例畸高问题,促进长江流域生物多样化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