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委党校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因此,在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提升政府数字治理能力建设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政府数字治理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从数字治理体系、数字资源统筹机制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和法制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提升政府数字治理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 数字治理 政府 大数据
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对政府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有效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化和智能化,重塑政务生态,需要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嵌入到政府治理过程中。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推进数字治理的过程中,亟须从系统思维的角度查摆数字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改进,以此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政府数字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数字治理体系不完善、治理效能不高
一是传统的科层管理制度阻碍了数字治理的推进。一方面,数字治理需要政府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向民本位思想转变,进行放权、分权、还权,重塑权力格局。另一方面,数字治理需要打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数据共享、共用。但是科层制的权力体系在实际运行中,不仅阻碍了信息共享,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下级之间信息的扭曲和沟通的脱节。二是现有有关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虽然近些年数字经济发展比较快,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数据的使用权、数据的所有权、数据的采集权等方面的权力界定依然模糊不清,个人隐私数据被泄露、被滥用、被过度收集的风险不断增加,公民的个人隐私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数据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因此数字政府治理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二)移动政务应用碎片化现象严重。《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出台之后,各地方政府纷纷建设政务云、政务大数据、城市大脑等项目,政务系统建成后,实际功能及其应用效果与设计的初衷存在很大的差距。从数量看,虽然政务服务APP数量比较多,但是其功能呈现碎片化的特点。部分地区,职能相近的不同部门各自开发APP,每个APP只能实现少量的几个功能,一方面出现了严重的重复建设,同时应有的功能也没能完全实现。从运行效果看,有些政务APP只具有一些咨询和查询的功能,根本没有体现本部门的工作特色,更不能提升办事服务效率。从运行维护看,一些政务APP运营过程中表现出乏力,具体体现在APP版本迭代太慢,大量用户处于闲置状态。
(三)数据治理主体单一、多方协同不足
一是政府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数字治理的认识程度。一方面,政府还没有对数字治理的内在规律和运作机理进行很好地把握,在实际工作中,数字技术的独特优势尚未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政府在数字治理中还存在忽略公众的需求的现象,“信息更新比较慢、回应不够及时、办事不够便捷、服务不够实用”等问题依然存在,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多方主体参与机制不够完善。一方面,政府是推动数字治理的主体,虽然在数字治理过程中政府增设了很多渠道供公众参与,但是大多数渠道是为了服务于公众的投诉和咨询,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实质性、有效性渠道并不多。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不够活跃。在数字治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政策、税收、土地、融资、征信、投资大、回报周期长、风险可控性弱等因素的影响,市场主体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二、提升政府数字治理能力的对策
(一)完善数字治理体系,助推精细化政府治理
一是政府要进行自我革命。数字政府建设实质上是对行政权力的重塑。所以,政府要主动适应时代变化之要求,要改变陈旧的组织架构、优化繁琐的业务流程、改革固化的自身权力,努力解决好简政、放权,自觉地进行自我革命,为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扫清体制内部障碍。二是统筹数字资源,最大化挖掘数据资源的价值。数字政府的建设与推行应坚持整体性原则,强化总体设计,而并不是各自为政、各建设一套。在未来的政府数字治理中,需要政府积极主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整合数据资源,充分挖掘数据资源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价值所在。一是要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借助制度化的手段加大数据开放的力度。在保证国家机密与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一些与公众息息相关的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以便让相关组织开发利用好历史数据,服务于决策;二是要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垄断的局面。最大限度地避免数据的巨头所有、企业所有、部门所有,在更大范围内公开的数据,实现共享,逐步破除数据孤岛状态,以利于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助推多元型政府治理
第一,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多元协同治理就是要构建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组成的数字治理共同体。建立既长效又稳定的协同机制,发挥政府主体的主动性,调动协同主体的能动性,统筹调配整合资源,规范化多主体参与机制,完善好协同治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的共商、共建、共享和共治,使各主体积极、主动,行之有效地参与政府数字治理活动。第二,要提供协同主体参与的便捷途径。以政府为主导的供给侧结构改革作为主线,整合电子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和入口,建构多元主体参与的便捷电子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参与治理途径,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数字治理中。
(三)要强化数字权益法治,数字主体共治
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应加强数字立法,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指引下,保障合法使用数据,规范使用数据,让数据更好地服务于公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关于数据采集权、存储权、使用权、收益权、知情权、监管权和保密权等相关权限界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夯实数字治理的法治基础,构建起高效、实用、可操作性强的数字法律体系,为数字治理保驾护航。2022年8月20日刚刚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政府数字治理由被动治理转向主动治理,由权宜性治理转向常态化治理,健全了数字治理的法制保障体系。二是要强化多主体共治,打造协同治理新格局。数字治理主体不仅仅是政府,同时还要广泛吸收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进来,推动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协作共商、共治共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企业履责、公众参与”的治理新格局,从制度上打破过去传统治理中“政府单兵种”作战的模式。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不同主体之间的技术联动,构建多主体治理网络,建立权力横向协同、纵向协同、内外协同的运行机制,保障多主体协同共治的稳步推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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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岩(1981-),女,辽宁葫芦岛人,大连市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应急管理。
基金项目:2022年辽宁省党校系统决策咨询课题 (项目号:2022KTSJ09)“数字赋能提升基层政府治理效能和治理水平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