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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垃圾焚烧发电仍然是我国最主要的垃圾解决途径之一,但废弃物直接燃烧很容易对周边环境形成影响,因此加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管理至关重要。文章分析了焚烧生活垃圾发电厂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出了焚烧生活垃圾发电厂运营监管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焚烧生活垃圾;发电厂;监管;措施
尽管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程正在蓬勃发展,但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问题、环境污染管理问题、发电经济效益问题、运营质量控制等问题一直是管理者经常遇到的问题。中国国内处理生活固体废弃物的技术水平起较低,且随着生活垃圾发电的迅速发展,不少垃圾发电企业也面临着专业人员短缺和管理不严格的情况,生活垃圾发电厂的整体经济效益也较差。本文试图探索垃圾发电厂安全环境管理模式的新途径,希望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高效工作提供帮助。
1.焚烧生活垃圾发电厂监管运营的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备也越来越多。而当前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备大多采取的是由政府特许运营的方式,发电厂的经营主体必须获得生活垃圾处理业务许可,并与政府部门达成了委托服务合同。而目前,虽然有不少的标杆企业已经在生活垃圾焚烧领域形成了榜样,但也不乏一些非主流的生活垃圾焚烧设备,其使用也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一些生产能力过剩的前提下,在不同的服务领域内,垃圾焚烧的能力也收到了诸多方面的限制目前,对焚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发电厂的监督管理制度仍有缺陷,特别是市场监管能力也亟需更进一步的提升。当前的生活垃圾设备运行条件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所以相关规定也将越来越规范。
2.焚烧生活垃圾发电厂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1减少垃圾的存放量
中国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为填埋法,但由于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和社会生产模式的日益转变,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数量也愈来愈大,因此采用填埋法已不能有效解决垃圾处理的需要。在这一背景下,建立了生活垃圾发电厂,不但能够有效燃烧产生大量的固态生活废弃物,还可以从一定意义上降低了生活废弃物的存量,同时还能够减少了二次污染。
2.2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在处理生活废弃物的过程中,发电厂还能够使用燃烧废弃物的剩余进行水力发电,能够减少部分能耗,提高资源的合理使用。由于资源的短缺,所以使用发电机的余热发电就可有效地节省能源,降低了垃圾的总量,也能够达到节约减排的目的。
3.焚烧生活垃圾发电厂在管理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困难。
3.1缺少监管依据,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部分企业的有关机构的监督职责不明朗,使得监督力量不足。虽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都有相应的方式,并且是在相应的监督规范内进行的,不过在实际的监督流程中,由于有些城市的政府有关机构未能有效落实规范的要求,对焚烧生活垃圾处理发电厂监管运营也缺少行之有效的技术指导。
3.2缺少监管资金,缺乏管理手段
较少的资金投入又无法有效保障发电厂的正常监管运作,也就无法适应其经济蓬勃发展的要求。同时发电厂人员不掌握科学的监督管理手段,也会影响监督管理的成效,主要体现在非专业化、非规范和非量化的监督管理影响发电厂的经营发展水平。目前,许多发电厂的监理队伍都已经拥有了信息化监控手段,只是尚有相当的不足,中国国内的部分发电厂仍单纯采取政府派驻监理人员监督的管理模式,导致无法彻底进行信息化的动态监控。
3.3缺少评价监管效果的专业机构
目前很多企业的监管工作没有充分的根据,监督的目标也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的实践中不能确保监督的准确性。监督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绩效没有得到真正的保证,缺乏有效的激励,影响监督的具体成效。尽管目前的监督工作还可以持续,但因为缺少评估监督成效的专门机制,我们不能有效达到长远的监督目标。
4.焚烧生活垃圾发电厂运营监管的建议
4.1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已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重点突出的是在市场导向的基础上提高规范的适用性。同时,人们也要加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自己创新的技术含量,并根据目前国内业已形成的先进技术标准,进一步制定监管运营规范。必须对一些先进的技术标准开展更深入的调研,并根据中国目前的对焚烧生活废弃物发电厂经营监管的实际状况加以分析,不断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规范系统。在管理法规体系方面,必须清楚监督管理机关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责,同时还要注重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废弃物管理的有关法规体系,如我国已经出台的《污物扫除法》《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法》等。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结合更详尽的立法规范内容,才能在整个监督管理流程中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与实用性,让环境监督工作起到最大的效果
4.2由科学组织监管的模式
4.2.1政府监管
政府监督,主要是用来了解垃圾处理设备的基本运行状况,并监管运营商是否会降低运行的效率,这样政府才能合理的降低监管成本,并防止成本过高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政府部门就一定要确保职责的正常履行,特别是通过建立政府部门联合督导工作的长效机制进行监督管理的正常运行。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人到企业监管,进行污染排放量等有关数据的录入。可以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进行网上的远程监测,注意检查垃圾发电厂的运营状况及其各项指标能否达标。
4.2.2第三方监管
一旦部门把监督管理工作交由了第三方监督机构,部门也就离开了现实的监督管理事项,主体承担了政策职责,而垃圾焚烧式日常生活废物发电厂的运作主体面临的就是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检测,在这一流程中,企业一直接受着政府严格的监督管理,但无法降低污染标准。通过这种监督模式具有-定的优越性,能够提升监管部门的专业水准,发挥第三方监督组织的功能,提高监督管理服务质量,增强监督有效性,推动企业实现精细化发展。
4.2.3政府和第三方机构共同监管
这种方式主要由政府部门引人第三方监管的人,也可以派人到企业。该种方式能够有效缓解政府部门的负担,避免了相应的监督问题。此外,政府部门还能够照常进行监督管理,严格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审核第三方监督能否满足条件。在监督的活动中,政府部门监督机构能够调节企业和第三方监督组织间的冲突。这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是比较有效的监督模式。
4.3完善监管的手段
政府应形成更多层次的风险分析机制,运用各类监管措施,并运用更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行对发电厂的全方位监控,并重视对不断完善的垃圾处理系统的绩效评估功能,并注重监督的有效性。除政府部门之外,对市民的监管措施也应当重视,以加强对公众监管,并提升政府监督的效果与品质。此外,应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传递环境信息,注意实时地向市民传达发电厂的运行状态信息,并实现对环境指标监测报告的透明度,提高市民对环境的信任,从而降低对公众的担忧,如此才能更有效地改善发电厂的环工作情况。
5结语
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垃圾焚烧的废弃物发电厂的规范运行得到了更多的关注。本文重点剖析了其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从多种方面给出了处理对策,希望推动焚烧生活垃圾处理发电厂的科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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