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对期货公司股东的监管要求,理顺期货公司股权关系,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防止控股股东与期货公司以及关联期货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控股、参股期货公司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8年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