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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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李静怡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360000

摘要: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而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而逐渐形成的,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存在滞后性,分散性,并且刑法立法模式单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应紧随时代步伐,予以更加完善,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网络新时代的要求。同时,应当将刑法的谦抑性与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相结合,以期更好地体现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现状及展望

一、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新兴概念,而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推广而逐渐形成的,随着网络的普及,新型网络犯罪随之而来。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始于97刑法,后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两次修改:97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包括两个,分别是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第285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又增加了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85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85条增加了第四款,第286条增加了第四款,增加了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同时,根据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进行其他犯罪,应当构成其他相应的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盜窃的,应构成盗窃罪。

二、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滯后性

滞后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往往难以预测未来社会的发展,往往都是当有关的法律问题出现之后,才考虑该问题的立法,所以立法本身就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对于网络犯罪而言,用“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这一理论却并不能有效地解释通。从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历程上来看,网络犯罪直到2011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才初见端倪,崭露头角,2000年的“互联网决定”,并没有起到实质意义的网络犯罪刑法立法效果,还使得“罪刑法定原则”架空。我们当然肯定“互联网决定”在当时立法背景之下的作用,但较之真正意义的网络犯罪刑法立法而言,立法的相对滞后性还是体现得十分明显的。

(二)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分散性

我国的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的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并且只规定了7个网络犯罪。可以说,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繁多,难以穷尽,利用网络的犯罪活动可以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以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因此,从刑法立法上来看,网络犯罪的立法难以集中。而刑法立法往往根据犯罪客体不同来将犯罪分章分节,而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有些并不具有共同性,因此,最终定罪时,很多犯罪只能按照传统犯罪的罪名确定。正是由于网络犯罪所侵犯客体的分散性,才导致网络犯罪不能像环境犯罪、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一样设立专节犯罪。

(三)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立法模式单一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模式只有一种,即刑法典。虽然在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互联网决定”,但“互联网决定”并不属于单行刑法,不能作为真正意义的网络犯罪刑法立法。当前,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模式单一,已不再能适应飞速发展与变化的网络犯罪,而为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也不易频繁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这就需要刑法在立法模式上加以变通,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对网络犯罪进行立法,从而应对不断变化的网络犯罪形式,起到及时的效果。这也是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益处所在。

三、对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展望

(一)明确网络犯罪刑法立法表述

不论是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罪状还是术语的表述,都应当具体、明确,由于网络犯罪有其手段上和技术上独特的专业性,在描述相关的网络犯罪时更要做到详细、明确,立法条文中的术语.具体的含义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细”。而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也可以通过两高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明确网络犯罪的范围,这对于建立网络犯罪刑法立法体系十分必要。网络犯罪在当今时代发案率高,涉案范围广,危害性强,技术手段新颖,几乎已经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侵犯到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等法益,明确网络犯罪概念,明确网络犯罪立法术语,明确网络犯罪罪状,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网络犯罪,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网络犯罪,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长治久安。

(二)集中规定网络犯罪刑法立法

这里的集中并不是将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全部集中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毕竟,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的网络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网络安全秩序,而与网络相关的传统犯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网络安全秩序,也包括其他法益,具体法益的种类取决于犯罪章节的归属。

(三)增加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模式

网络犯罪的发展变化是十分明显的,并且网络犯罪的作案技术是不断更新的,但目前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模式却是单一的,只有刑法典一种表现形式。单一的刑法立法模式,无法适应飞速变革的网络犯罪,其后果只能永远滞后于网络犯罪的发展。因此,为了应对飞速发展的网络犯罪,我国可以针对有关问题先制定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待时机成熟之后可以加入刑法典,如果对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在司法适用中出现问题,也可以对其及时废止。这样既有效地解决了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问题,也可以保持刑法典的稳定。

结语

网络属于资源共享性以及开放性都比较强的一种社交模式,相对于常规社交方式来说,更加容易产生犯罪的现象,网络的特性就决定了我国传统的刑法不能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就必须要对网络刑法进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刑法必须要完善自身规划,健全法律体系,进而减轻因为网络犯罪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孙琳惠.论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2]郎言国,李莹.浅析网络刑法发展现状与对策[J].法制博

览,2018,04(12):147-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