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障人权前提下追求刑法的和谐是刑法发展之必然要求“和而不同”是和谐化刑法的基本要求。刑法具有社会职能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只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如果和谐化的刑法不是以保障人权为使命,则其职能是虚伪的,甚至是残忍的。因为这样的和谐不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和谐,而是权力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和谐。
人民检察
2008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