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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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张柳静

西北政法大学

两年来,世界各国笼罩在新冠疫情的“阴影”之下。受其影响,企业经营不善,个人资产负债现象更为频繁。再加上经营投资不善,过度消费等原因,个人破产发生的事例 不胜枚举。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关个人破产的问题。这与我国 如今的国情和世界大势不相适应。鉴于此,本文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构 建,通过结合我国国情来论证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以及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可行性;自由财产

第一章 个人破产基本问题提出

第一节 个人破产的概念及形成

个人破产是什么

破产一词在我国《法学大辞典》中的定义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或者说他的债务大于其拥有的资产时,法院必须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

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及时还钱,且又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 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使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破产人只能保持最低的生活标准。一旦发现破产人有能变卖的资产,就 没有转移的可能,必须要求破产人变卖来还债。也就是说,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 活条件的的情况下,让债务人还债。

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演变历史,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是:首先有了个人破产法 律制度的出现,然后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了企业法人,最后便出现了企业 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财产委付、泵卖、零卖制度。之后,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出现了这一制度,来保护债 权人和善意的债务人的利益。


关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分析

第一节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负债危机日益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很多自然人因为消费借贷、证券交易、期货 买卖等其他原因,不慎背负了巨额外债。譬如2016年发生在山东的令人震惊的“于 欢辱母杀人案”如果我国彼时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苏银霞等人即使还不上 高利贷,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那么也许会避免这一不幸的事件。如此种种, 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实表明我国需要建立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逐步完善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显著发展。之后经过 将近20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也逐渐发展。与此同时,与之相适应的便是需 要将个人破产制度提上日程。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第二节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发展,经济取得高速发展。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发 展奠定了经济环境。第二,马克思曾经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高速 发展使得人们的思想也有了改变。人们接受了超前消费的理念,会有意识 地贷款,筹资来进行各种各样的消费。第 三,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各种保险覆盖全社会。

第三章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想

第一节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设想

立法模式选择与破产主体

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选择一般破产主义。在我国,经 济主体多种多样: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等。我 国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应该包括前面所述的经济实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许多人在网上成为了店主。这也就是说自然人和商事主体 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同时,这也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与国际接轨,因此, 笔者认为我国《个人破产法》立法模式可以选择一般破产主义。

个人破产程序设想

第一,设置和解程序。实行个人破产,首先进入和解程序,倘若和解失败,则 顺其自然地进入破产审判程序。7这样做,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而且也可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现实中,可能会有人钻“和解程序”的 空子,所以我国也可以参照澳大利亚的规定,实行和解程序时,债务人可以提供 一定的担保。

第二,实行简易程序。对于 债权债务简单,债权人少的小额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审判时,法官可以采取独任制,便于节约司法资源。审理期限可以比一般程序略微短一些, 如规定为30天,同时采用一审终审制。当然,对于那些案情复杂,额度较大的案 件就可以用一般程序来审理。

第二节 我国个人破产的实体制度设计

―、自由财产制度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有自由财产和破产财产之分。所谓自由财产就是可以保障 破产人破产之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财产保障。而破产财产则是指破产 人依据破产程序偿还给债权人的财产。结合我国国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这一特点,我国 可采取列举式来规定自由财产。例如:汽车、房屋等。法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 候,可以根据当地居民的同期生活水平,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破产人的自由财产。

破产免责制度

从个人破产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国外经历了不免责主义到免责主义。免责主 义是相对于诚实而善良的债务人而言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未偿还债权人 的财产,从此以后可以不予清偿。破产免责制度有 当然破产主义和许可破产主义两种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德国和日本, 实行许可破产主义。一方面可以保护诚实而善意的债务人,另一方面也 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与此同时,在法律上,应该对免责的条件有所限制。例如债务人有欺诈行为、隐匿个人财产、需要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等行为时,不予免责。

失权与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对破产债务人人格权利的一种剥夺。当债务人申请破产以后, 某些权利便会受到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有时间期限的。一段时间过后,当 破产债务人的权利限制恢复以后,人格权利也随之得以恢复

对于复权制度,我国可以学习日本的混合主义:以当然复权为一般,以裁 判复权为特殊。10债务人既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复权,也可 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经法官审查,符合一定条件而得以复权。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为了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我国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制度。第一,完善个人征信制度,需要将交易 信息记录和财产记录及时加以统计和申报。第二,政府应该加强公民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意识第三,进一步出台 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结语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我国建立个人破产 制度是必要且可行的。虽然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的专家学者就个人破产制度提出了较为完善的观点,但是具体实行,还是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参考文献

1]王星灿.论我国破产复权制度之构建[M].湖南大学,2012

2]刘悦.论以比较法为视角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D].上海:复旦大学,2009

3马睿.论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J.经济与法,2016

4]何旺翔.德国个人破产制度及其思考[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06): 60

5王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D.甘肃:西北师范大学,2018

6]李芳.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院,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