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大学 辽宁 沈阳 110000)
摘 要:在现代化的城市化进程中,规划犯罪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大,且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弥补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规划法益的保护,我国没有真正的行政刑法,在刑法上也没有分化出对其的独立对应性罪名。现有刑法的一般罪名和非对称性的罪名不能有效的惩罚对规划法益的侵害,所以有必要进行针对规划的刑事立法修订,设定独立的规划罪名,借助相关既定罪名视线对规划犯罪的治理。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刑事立法;规划犯罪;规划法益;具体罪名
1 引言
在快速化的城市化进程中,安全性是社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特征。良好的城市规划是可以增强群体归属、信息沟通、风险监控、责任识别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公民对于《城乡规划法》的遵守,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对该法律的无限敬意与负责履职。倘若规划领域公职人员违反规划法从而进行违法建设,或者是不负责任的不正确的履行规划职责,那么诚实规划所应该带来的红利将不复存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还会遭遇重大的灾难。
从刑法和《城乡规划法》可以知道,规划犯罪是具有法定义务和职责的人员,因为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而严重侵犯规划权益,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规划犯罪的几个特征。第一,规划犯罪是属于行政犯罪。在行政人员知法犯法,并未其行为会对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等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行为需要通过刑法对其进行震慑和惩罚。第二,规划犯罪包括严重违反规划决策的犯罪和严重违反规划法进行违法建设的犯罪。虽然我国的《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违法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中并没有针对违法行使规划权利和专门惩治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罪名。也因此,《城乡规划法》中的刑责条款只具有象征意义,这种现象并不能够维护规划制度和规划法益,对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不能起到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作用。
以下,本文针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如何保障规划法益和应对规划犯罪展开深入的探讨,以期推动规划法与刑法的衔接,有效推进规划法益的保护和城市有序健康的建设。
2 规划法益变动与《刑法》规制现状
2.1 规划发展引发的法益变动
现如今,规划已经从一个附属学科变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发展成为国家的一种行政权利,它和一般的行政权利不同,他是一种长时段的、多环节的、全链条的带有过程性的行政行为、。在现代规划发展中,规划行为比以往要涉及更多的更加广泛地主题和利益,在利益的威诱下,规划领域的犯罪也颇为频发。这种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而且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都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有论者指出,城市规划的权利源于市民权利的赋予,直接试管市民利益和空间平等正义,因此规划立法必须具有权威性,这是空间秩序的宪政理念使然、。
规划犯罪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土地价格,房地产市场和社会公正,尤其是民众的公平性收到的影响,值得法律出面进行保护。以前可能不受《刑法》保护的规划利益,现在需要受到《刑法》的保护;以前仅仅是行政问责,现在可能需要进行刑事制裁;以前依附于其他罪名,现在需要单独的进行保护。新的规划法益必须实际上涉及国家管理和市民社会的实在重大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不给予《刑法》保护,那么它将暴露在被侵害危险之下,造成严重的后果。
2.2 规划法益的《刑法》保护现状
现如今,刑法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刑法》的规制力量也越来越强,但是规划法随规定的行政处分显然力度不够,成本过低。另外,近几年《刑法》虽然出过几个修正案,但是始终没有和规划对应的具体罪名,规划领域的犯罪没有被独立对待,还是依附于其他相关领域。
就重要性而言,规划行为已经掌握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部分,规划权利的不可交易性应该受到法律的独立保护,规划违法行为也应该受到刑法的单独制裁。如前所言,规划领域的行政行为并不等同于一般的行政决策,而是事关社会群体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政治行为,因此,将规划领域的贪污渎职行为和一般的罪名相等同,显然是不够合理的,如此的话重大的违法建设依然会存在。总之,只要违法建设未经审查,就会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刑法有必要独立处理对待。
3 应对规划领域犯罪的刑事方法
3.1 刑事案例指导
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司法系统在吸收借鉴判例法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案例的指导制度。一方面,有审判法院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进行推荐,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犯罪事实、法理逻辑、法条适用进行系统评价和选定,然后向司法系统和社会发布,不仅有利于促进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同等裁判,促进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且与抽象化的发条相比,以案例的方法解释法律显然更能得到公众的理解,便于法制教育和普法。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满足公民的行为预测而言,法律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够频繁的修改修订,因此,对于现有需要改变的案例以及通过旧的法条添加司法解释就能够解决的案例指导显然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尽管,对于借助指导案例来打击规划领域的犯罪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还是有一定的缺陷,它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性,刑事立法在规划领域还是要有一定的作为的。
3.2 刑事立法修订
对于案例指导的缺陷,尤其是一定的规划法益无法通过案例裁判得到有效的保护时,刑事立法修订就是应对规划领域犯罪的有效途径。如前所述,对于规划违法问题,尤其是“关键少数”和“一把手”严重违反规划法是,《刑法》缺少直接直接对应的罪名,以此导致的后果就是以行政处罚等低廉的成本,无法起到真正的惩罚、威慑作用,使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被严重低估,给人造成规划犯罪似乎不构成犯罪的错觉。因此,对于规划领域内行政人员的犯罪,要制定单独的罪名和刑罚。原因在于他们实行的犯罪处于违法行为的上游,刑法以普通罪名定罪不能有效的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因此,设定单独的罪名,体现规划权力的特殊性,实现法益和罪名的协同,有助于立法的成功。
与单独设立罪名相比,如果可以结合原有的法条对罪状进行扩张,增设规划领域的规划罪名,可以优先被选择。原因如下:第一,这样做可以减缓立法难度,减缓立法波动。第二,原有法条本就与规划具有相关性,因此同类行为并列有利于公众对于法条的接受。
4 结语
我国城市规划建设一日千里,空间正义事关个体权利和社会发展,一旦受到损害,在承德损失将是长久的、很难逆转的。因此,规划犯罪的具体罪名的确定以及在《刑法》中体现相应的具体惩罚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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