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价值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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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代价值的思考

张武斐

全国法院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南梁法官教育培训基地及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  

摘要:马锡五的审判方法是在陕甘宁地区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党性原则;它所包含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法律价值,既反映了陕甘宁地区优秀司法传统,又继承了中国几千年的创新司法实践,更符合中国转型时期特定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继承和弘扬马锡五的基本法律价值,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当代价值;改革与传承

引言

陕甘宁边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创的革命根据地。1934年以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马锡五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华池南梁创建了西北第一个陕甘边苏维埃政权——南梁政府,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是在次特殊环境下的产物。马锡五的审判方法,既体现了建国后广大司法干部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集体智慧和经验,也是新中国人民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承上启下;它既是对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对后世司法体系建设的有益补充。当前,在新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深刻的理解,对于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理论导向: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法治价值

(一)司法为民:集中体现陕甘宁边区优秀司法传统

陕甘宁地区司法的传统,秉承着司法为人民的使命,汲取了苏维埃的经验,改革了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创新了本土司法的形态,经受了延安的革命,体现了毛泽东思想的精华,得到了董必武、谢觉哉和习仲勋的有力的支援,以及马锡五等边区司法人员的艰苦努力,才逐渐建立起来。马锡五的审讯方法是陕甘宁地区优良的司法传统的一种,它尤其注重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是完全符合“为人民服务”理念的体现。

(二)司法公正:承继创新古代中国数千年司法智慧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必要要素,也是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它具有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推动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作用。司法职能是以司法正义为前提的。马锡五坚持“公道”的审判方法,在没有明确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将中国传统的司法知识继承和发展起来,形成了以人民为主体的民主参与的调解机制;它反映了边区地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特殊的战争环境下,尤其是物质正义的特殊途径,它对新中国的革命法治建设和法治建设有着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司法正义在“情法平衡”和“调查研究”中体现“调解”的意义。

(三)司法民主:契合变革时代中国社会的特殊需求

陕甘宁边区在司法民主化理念的指引下,走上了一条崭新的、具有鲜明特点的“群众路线”。马锡五的群众路线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成果。司法工作要靠人民,要把群众的无限智慧和力量集中起来,不管案子有多复杂、多棘手,都能及时、公平地解决。因此,执行人民路线的边区司法制度,是一种新的、进步的人民司法机构,与落后的、老式的法庭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受到了边区当局和民众的一致好评,原因在于马锡五既把司法作为一种冲突调解的手段,又把审判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它是一种向人民群众传播政策和法律的渠道,具有司法的教育作用。

二、现实诉求: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基础

(一)“熟人社会”为特点的乡村司法环境不可忽视

建国7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物质文化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直到今天,农村地区虽然摆脱了几千年来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但其生产与生活仍然与外部世界保持着一定程度的融合和发展,“低头不见低头见”的社会环境,使得传统的家庭与家庭关系仍然是农村日常沟通、互助所必须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与繁琐繁琐、成本高昂的案件相比,多种多样、易于操作的调解更能赢得人们的认同与拥护。调解的结果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能达到解决纠纷、解决矛盾、解决问题的目的,对维护友好关系、促进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马锡五的审判方法与中国传统的“调解”模式最为相近,它在“熟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地区仍有很强的适应性。

(二)“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取向需要始终坚持

“司法为民”是顺应了时代为民服务的精神,也是坚持为民的传统理念。马锡五所主张的“司法为民”的审判方式,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如今倡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已初具规模,法制建设已初见成效,但仍有诸多弊端。无论是庄严的法庭形象、繁琐的程序设计、对抗式的程序、以及不起诉的被动态度,都使得那些不善于用法律解决争端的人产生了一种陌生的、难以接受的感觉,一些案子的拖延会降低司法的效能。基于陕甘宁地区的革命和司法实践,马锡五的审讯方法随之产生。马锡五审判方式最显著的特点是:法院要主动地发挥职能,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利用调解手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简化诉讼程序,及时、高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坚持司法正义的同时促进社会安定与稳定。马锡五所主张的“司法为民”审判方式,也是当今社会普遍期望的一种法官的行为模式。

(三)“民事为主”的案件受理比例尚未发生改变

当前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的阶段,由于民间经济的活跃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产生了一批又一批的矛盾和纠纷,使得我国的民商事诉讼数量呈递增趋势。在所有的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比重一直很高,尤其是最近三年,诉讼数量呈显著增长趋势。婚姻纠纷,赡养,人身损害赔偿;继承纠纷、相邻关系、合同纠纷等是我国传统民法中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在有限的时限内,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对数量巨大的民事诉讼,其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前所未有的繁重。特别指出,近三年来,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比民事纠纷处理超过50%,表明马锡五以“调判结合”为特点,重视调解与断案效率的司法模式尚有发展的余地。

三、薪火再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发展

马锡五的审判方法在陕甘宁边区得到定型和推广,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得到了纠正和完善,至今仍然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民事方面,马锡五的审判方法的基本内涵及其法律价值,不仅直接地转变成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原则,而且在“简易程序”、“巡回审判”、“调判结合”、“人民陪审”、“司法监督”、“司法便民”、“司法救助”等方面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完善。

结语

在全面依法治国,继续推进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华池作为典型案例主人公、评剧“刘巧儿”原型封芝琴的故乡,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诞生地,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传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的审判方法不断地与时俱进,既从微观上保证了司法案件的公平判决,又为中国法治的近代化进程提供了一定的营养。丰富的法制内涵、扎实的现实依据、特定的国情需要,都表明,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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