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教义学与实证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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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教义学与实证研究

郑云龙

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赤峰市 024000

摘要: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审视,当前我国一部分刑法实证研究,存在如下问题:忽视法律规范因素对实证研究的设计和实证发现的先在影响及隐性塑造;对刑法教义学相关概念、原理缺乏准确把握,从而不能做出适当、合理的研究假设;不能根据研究对象和问题的特性,选择适当、合理的实证材料和方法;大多属于对既有刑法教义学原理的验证性研究,而缺乏对新原理的发现。要做好面向刑法教义学的实证研究,必须在掌握科学、规范的实证研究方法和技术的同时,具备相当的刑法教义学理论能力,乃至超越既有刑法教义学和实证研究的理论想象力。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实证研究;理论能力

近年来,在我国刑法领域,法教义学的研究理念、方法蔚然成风,成果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刑法的实证研究虽非主流,且其科学性和规范性尚有很大提升空间,但实证研究对于推进刑法学研究多元化、乃至促使法教义学研究进行自我反思的意义,却不可忽视。从理念、方法等角度看,法教义学和实证研究差别甚大,二者完全可以各自发展,但是,本着“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的愿景,不同研究理念和方法之间的沟通、合作也确有必要。

一、刑法实证研究的前提性法律规范因素

(一)变量统计分析的前提性法律规范因素有学者以一万两千余份刑事速裁案件裁判文书为样本,对2014年至2016年进行的速裁程序试点实效,从诉讼效率、量刑均衡和诉讼权利等方面进行实证考察。在量刑均衡方面,作者选取作为量刑结果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缓刑为因变量,检测量刑的均衡度。作为量刑均衡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作者试图通过对量刑结果的统计分析,发现有期徒刑、拘役和缓刑的适用在各类犯罪案件中的分布情况[1]。作为统计这一分布情况的前提性步骤,自然需要考察各种量刑结果在各犯罪案件类型中的分布情况,然后分析、比较整体的分布情况是否均衡。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包括危险驾驶罪等十一种犯罪类别,作者将之分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毒品等五种主要犯罪类别,再加其他犯罪类别、所有犯罪类别,对总共七组模型进行统计分析。

(二)法律规范对实证发现的塑造

对于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主要指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这两个犯罪的成立,皆关涉各自针对的所谓“下游犯罪”(就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而言是指“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言是指“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故本罪实行行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与“下游犯罪”之间的关系如何,也是入罪标准要处理的难题之一。

二、实证研究对法教义学原理的验证

(一)实证研究对基础理论命题的验证

有学者对全国范围内近三千份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样本进行研究,分析各量刑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排序,计算拘役判决和罚金判决的基准刑,并探讨缓刑判决的规范化问题。在量刑影响因素相对重要性排序的实证发现上,对于拘役判决,从全国范围看,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是血液酒精含量、赔偿态度、自首坦白及认罪态度,而交通事故发生程度(只发生人身损失)仅在西部地区具有显著影响,在全国范围内则无显著影响;对于罚金判决,从全国范围看,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是车型、血液酒精含量、赔偿态度,而交通事故发生程度仅在东部地区具有显著影响;对于缓刑判决,从全国范围看,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是地区、血液酒精含量、自首坦白及认罪态度,交通事故发生程度虽然有一定显著影响,但排名靠后。

(二)实证研究对犯罪论原理的验证

1.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效性验证有学者试图通过对140份“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揭示非阶层论(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指导下的真实判决结果与阶层逻辑(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导出的理论判决结果间的差异。作者先概括了阶层论指导下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判断过程(阶层论模型):(1)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若否,则无罪);(2)判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否,则无罪);(3)判断肇事行为是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若是,则构成“交通肇事”;(4)如果肇事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并对其有认识可能性(若否,则构成“交通肇事”)的情况下,需判断是否有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若无,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若有,则构成“交通肇事”;(5)判断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若无,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正当防卫法教义学观点的确证与证否

针对正当防卫案件中正当防卫的法定成立条件遭到司法重构的现象,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指出以下几点。(1)虽然正当防卫案件被判处无罪的情况比较少见,但连同被判处定罪免刑、缓刑的案件,却占到样本的将近三成,这表明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虽然被扭曲,但仍然以一定的灵活方式发挥着作用。正当防卫制度“僵尸条款化”的问题的确存在,但不宜进行绝对化解读[2]。(2)司法实务中往往通过认定防卫人具有互殴、伤害故意等来否认防卫意图,从而否定成立正当防卫。(3)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官仅积极肯定相关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而回避判断有可能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从而回避认定正当防卫。(4)法官经常在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之外要求防卫人须具备其他额外条件,从而限制了正当防卫的成立。

三、结论

要做好面向刑法教义学的实证研究,在方法论层面,不仅要掌握科学、规范的实证研究方法和技术,而且要具备相当的刑法教义学乃至超越法教义学范畴的理论能力;在应用层面,要懂得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和问题,选择适当、合理的实证材料和方法。

参考文献

[1] 许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研究——基于刑法教义学的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8(30):85-86.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84.

[2] 郑易通. 风险社会视野下正当防卫适用的实证研究[J].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0(1):59-64. DOI:10.3969/j.issn.1672-2663.202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