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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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韦秋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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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资源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为了保持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开始了集体土地征收。虽然征地后区域发展可能会显著增加,但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可能会受到损害。此外,虽然相关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管理条例》在农村开展集体土地征收,但征收问题仍然频繁发生,最终导致土地所有者抵制相关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因此,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最好着重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对策

导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征收法律不够健全,制度和程序存在漏洞,导致滥用职权、浪费土地资源、利益寻租等问题层出不穷。国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失地后农民的保障措施不够严格,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土地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着重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这为土地征收引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的基础概念

所谓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在地方公共利益需要周边土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和程序,将原本属于个人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国有土地资源,以有效增加地方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计划后,需要将征地计划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征地计划批准后,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当地部门。当地部门将联系土地所有者。在征地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土地所有人需要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向当地部门或征地部门登记,相关人员确定土地价值后,将补偿金额移交给土地所有人。由于土地征用意义重大,在征用过程中具有强制性。相关人员可以强制土地所有人交出土地所有权,但在收购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2征地问题

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其所有土地并用于公益建设的行为。目前,土地征收制度有利于土地的长远规划,尤其是补偿方式和标准更为合理和灵活。然而,根据各学者的研究和政策实施的效果,我国土地征收中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如公共利益边界界定模糊、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以及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导致失地农民因后续日常需求得不到保障而产生不满,甚至导致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对抗性矛盾。

2.1公共利益边界的模糊定义

我国法律规定了对集体土地征用的限制,即以公共利益建设为目的开展土地征用活动。然而,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明确界限。例如,在《土地管理法》中,虽然规定集体土地征用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建设,但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容易混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而导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当地方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很可能是政府滥用权利,打着公共利益建设的旗号进行商业性征地,从而扩大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冲突。

2.2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健全

土地征收的核心问题是补偿制度。补偿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方面。就征地补偿范围而言,目前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本身价格补偿费、农民安置补助费和地上植物补偿费。虽然这些项目为征地者提供了相对全面的补偿,但它们并没有反映对建设项目周围未征地者的补偿。毕竟,公共建设用地的征用必然会导致项目周围土地利用率的下降以及承包商经济水平的下降。在补偿标准方面,现行农村土地征收中普遍采用的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到土地市场价格的上涨或农民实际生活成本的增加,这必然导致现行补偿标准偏低。在补偿方式上,我国主要侧重于一次性补偿,但这种补偿只能用于短期消费,不能使农民获得长期的经济来源,不利于农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3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

通过对现行征地制度下矛盾的分析,可以总结为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为了满足征地进度要求,政府可能会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政策变形和政策背离现实的情况。例如,为了加快征地速度,政府采取奖励协助拆迁的村干部的方式,划分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如果农民知道,很容易导致农民与政府在征地问题上发生冲突。其次,一些农民倾向于单方面提高补偿要求,以满足他们未来的生活需要,政府在征地政策中明确规定了补偿上限。如果农民的要价超过实际征地补偿的最高限额,就会形成政府与部分农民之间的僵局。如果征地处理不当,征地就根本不会推进,这部分农民就会成为钉子户。在征地进度的刚性要求下,甚至可能导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直接血腥冲突。

3土地征收问题的应对策略

3.1 健全土地征收补偿金制度

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禁止土地所有权私人交易的规定,根据不同人均占有土地、生活水平和经济来源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化的征地政策,调整周边农民、县城农民的公私权益。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扩大与农业耕地征收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的情况下,现行制度、标准、,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失地农民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方案和缺陷,为有效解决补偿标准低、补偿滞后和不足、补偿资金被截留和挪用等现象提供制度保障,我们收紧了赔偿价格黑箱操作和违法分子公共致富和徇私舞弊制度的笼子。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政府拥有土地征用最终决定权的定价机制,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开辟渠道,研究制定科学的土地评估和评价体系,建立符合国家利益的土地征用机制,体现了政府的引导和失地农民的利益,减少了不同政府部门、地方官员和执行机构的不同定价、人民定价和权力定价的弊端。通过制定合理、公平的定价方案,引入省、市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价格评估听证制度,补偿定价制度更加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打破数十年来的征地价格体系,制定系统的、符合时代进步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新标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环境和不同经济实体的情况,使补偿计划、标准和程序更加明确和透明。此外,土地补偿标准还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等规定。政府主动承担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3.2确立公正科学的补偿征收程序

以提高土地征收的程序公正性为前提,保护土地征收的实体权利,以完善公共利益的程序定义为核心,解决土地征收的各种问题,将听证制度引入程序定义的实施过程,加强程序制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克服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决策的局限性,为消除黑箱操作的发生奠定基础。通过建立土地征收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克服排除土地征收纠纷所涉及的司法手段的缺陷,从而为土地纠纷的解决提供系统的解释,为地方政府的裁决提供依据。完善农地知情权的法律程序制度设计,将土地既是农民的生存手段又是农民的生计来源的理念融入到设计过程中,渗透到操作的各个环节,并将农民知情权作为制度实施设计的必要程序。解决公告程序不包括对公共利益目的的解释的局限性,解决农民受众对公告方式认识不足和政府部门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弊端。除了现行程序和制度的法定书面公告外,书面通知还增加了关于农民和所有权的具体信息,如明确的征地目的、公共利益的解释、使用权限、补偿标准的范围、实施时间等,加强了全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对防止政府滥用职权、杜绝隐私欺诈和利益寻租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完善农地征收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制度设计。一旦双方未能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提交案件的形式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处理。在作出征收补偿复议决定后,相关权利方认为征收补偿过程不合理,安置措施没有落实行政申诉渠道,从而确保了土地征收的公平性。

3.3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和补偿支付的监督管理

中央和地方都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征地过程中严格履行职责,在政策执行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寻求动态平衡。严厉查处违法征收、滥用征收权、扣压赔偿等损害法律尊严、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大对有关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截留、挪用、扣留土地补偿款的违法者。同时,要畅通信访等监督反馈渠道,高度重视和及时回应农民在征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正确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经济发展、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3.4依照法律法规精准界定公共利益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土地征收问题的根源应该通过政策法治的调整来解决。从思想认识出发,要重视征地利益的界定工作,使之成为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的利剑。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征用的根本标准是满足人民的需求、满足人民的需要、符合国家利益、规范运作流程、使权力运作透明。正确理解“公共”与“利益”的关系,准确划分其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彻底改变公共利益模糊性造成的定义混乱和实施过程缺乏依据的弊端。《民法典》生效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没有实质性变化,在具体实施中仍应注意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应与收益机制和市场价格相统一,打破法律规定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补偿标准难以落实的局限,解决困扰征地的根本矛盾。深化对建设用地的认识不仅仅限于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建设用地所包含的征地商业目的,以及由此产生的商业价值和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和后续生活保障,充分体现了保护失地农民收入的公平性。在适用公益性建设用地收益标准时,以满足个人需求和商业收益为补充,确定市场价格标准,以确保土地供需双方的权益通过市场主体反映出来。政府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将公权监督、利益寻租监督、行政人员在土地征收中牟取暴利、徇私舞弊的监督纳入国家法律机构的整体社会监督格局,执法和纪律执行部门,以及对失地农民的监督。此外,政府部门注重在公共利益的定义下,加强对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的宣传和灌输,将不浪费一寸土地、不浪费一亩良田作为征地标准,以实现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使公益性用地能够满足军队用地、重要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重大工程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在征地中的需求。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制度、法律和补偿问题。制度可以确定征地标准,法律可以确定征地标准,补偿可以确定征地合理性。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关注土地征收中的所有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全面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土地征收的意义,满足新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帮助农村缩小与城市的发展差距,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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