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830000
摘要:中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直接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粮食问题的复杂性,使得粮食安全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一个长期性的、持久性的任务。本文旨在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微薄之力,并希望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提供科学的指导和政策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激励机制
引言:近几年,我国频频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说明了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有许多缺陷,有待改进。从政府视角,将食品安全监管划分为一中央一地区和一地一企业两个层面。要想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就需要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发挥诚信的模范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管作用。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管主体责任意识薄弱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政府既是监管的倡导者,也是民众的生命和健康的保护者,而政府的监管说到底就是代表群众的权利,为民的监管,政府在监管中扮演着服务者、代理者的角色。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却将此职责等同于权力的行使,甚至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对权力的角色定位要比责任的分配要重,把自己设定成管理者而非服务者的地位,从而制约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虽然方法比较复杂、严谨,但许多企业还是会铤而走险,在监管疏漏的空子里制造不合格的食物,这与某些官员的失职有关。官为大的观念自然而然地被民众所接受,导致了某些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个别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危机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食品问题的重要性,也没有意识到在食品问题上的作用,而对政府来说,监管管理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但目前国内的监管机构主要还是由政府提供,这就大大减少了政府的危机意识和竞争压力,零压力的环境只能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
(二)权力制约机制匮乏无力
目前的制约制度缺失,与我国体制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封建社会,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官和权自然是相辅相成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组织缺乏对政治生活的热情,即使设立了约束机制,也只是受约束机构的一种内部活动,其作用不大。在食品安全监管之争中,监管的重点不应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也应包括参与管制的单位,目前的法规则更多地侧重于对生产者的管理,而对行政机关和员工的管理则相对较少,而在现实中,则多是针对不法企业的处理。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民众的第一个反应就是将责任推到那些违法乱纪的公司和官员身上,人们只关心公司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但很少有人问津。但是,食品安全监管不仅要对目标进行监管,还要对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如果仅仅把责任推给监管对象,忽视主体责任,就会影响到激励机制主体的主动作为,因为对监管主体来说,失职渎职的轻判意味着其违法成本低,即使行使不当也不必承担过重的惩罚,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失衡,有悖于权责统一[1]。
(三)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
在我国,现有的监管机制尚有完善的余地,特别是对渎职行为的追究,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渎职官员往往承担着诸如降职、撤职等行政责任,而忽视了司法职责。尽管在追究行政责任方面,惩罚力度已经很大。但是,这不能用严厉的行政责任来替代法律责任,二者是不能相提并论的。问题发生后,更多的是对纪律的重视,而忽视了对法律的监管,从而降低了监管主体的违法、渎职行为的风险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中容易放松警惕,造成本可避免的恶果。行政处罚是必需的,但仅仅依靠行政惩罚是不够的,如果监察人员在工作中犯了失职罪,顶多被降级或者被撤职,那么很有可能会消失一段时间,然后再找个机会重新东山再起。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
(一)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机构的激励机制
由于中央和地方的安全监管目标不同,造成了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因此,为了保证地方监管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必须要建立一种激励机制,让当地的监管部门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后,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一种双赢,中央和地方都要签订一份协议,上面写着各自的职责和责任,如果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地监管粮食安全,那么中央也会给予相应的奖励,这就是一种积极的激励。积极的激励可以促进两个部门的双赢,从而促进两个部门的监管工作[2]。
(二)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监管机构的激励机制
如果各地能够有效的执行中央的要求,就能有效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这些公司的目的都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企业往往会在食品安全上花费更少的钱,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要确保粮食安全达标,就必须与当地政府签署一份类似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议,只要能够满足当地政府的要求,当地政府就会给予一定的补贴,给予一定的补贴。反之,如果食品安全不达标,就要处罚。
三、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大对违规食品企业的惩罚力度
从中可以看到,地方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加强对违法生产的食品企业的处罚,使其成本达到负的程度,从而激发安全投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罚款,相比于非法经营获得的巨额利润,这个惩罚还是太轻了。所以,必须持续加强对企业的惩罚,例如,一旦发现一起重大的食品欺诈,就会被永久驱逐出这个行业。因产品质量不达标,或含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必须给予严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主管人员终生不得从事餐饮行业。
(二)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引入问责制
我国的地方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激励机制是以负面的方式进行的,如果当地监管部门不能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当地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则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所以,有必要将责任纳入各个层面的监管者。不仅要追究滥用职权、失职等方面的责任,还要追究那些故意推诿扯皮的失职。通过建立问责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市场上不好的现象,同时也能促使各级政府官员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强化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防范与处置,从而达到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
(三)重视监管队伍素质培养,提升监管队伍整体认知
监管团队的自觉意识是确保监管顺利进行、确保监管结果公平的关键,学习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当意识到了这一点后,管理者就会变得更加的有条理、有公正性。前进的方向,最理想的状况就是培育一大批思想素质高、自律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人一群人。在监管机构进入系统之前,必须严格把关,并对员工进行管理知识能力的考核。以及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初步判断其适用性。要加强对监管工作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以民为本思想,提高人民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将监管任务分解到各个不同的部门,细化责任,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建立一套针对政府管理人员、执法者等多种形式、多途径的食品安全教育系统。使管理者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能够更好地体会到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加强自己的责任,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
(四)构建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监管,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作用
在食品安全监管管理中,社会力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社会治理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这一思想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既突出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又突出了企业在食品安全链中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第三方的价值。从社会层次来看,可以划分为社会团体、社会大众、新闻传媒三类,在社会组织方面,以消费者协会为主,既监管生产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与监管部门保持着某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与监管部门共同监管企业,在这一层面上,两者是合作的关系,而在另一层面,有权力对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公众层面,要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动员群众的力量。
结束语:
食品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对国家、社会、人民的影响是密切相关的。长期不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尽管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并不能直接导致食品问题,但是,监管效率低下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在现有的监管体制和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娟.制度实施的激励机制: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一个解释框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58(05):85-93.
[2]章天婵.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探究[J].食品安全导刊,2018(09):29.
[3]倪学志.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者的激励机制分析[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6(03):15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