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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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若干问题研究

曹戈

防城港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市  538000

摘要:在当前阶段“管委会+公司”运行方式逐渐发展起来,标志着社会资本与政府工作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本资源,研究出更多的开发区运营模式。但根据相关调查却发现,在“管委会+公司”运行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是否能够将财政性资金增量部分以协议方式支付公司等问题。基于此,本文详细研究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若干问题。

关键词:管委会+公司 运行机制 问题

引言

自国办发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布,为了促使开发区转型成功以及得到更好的发展,作为承担吸引外部生产要素,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特定区域而言,运行着诸多机制,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模式,通过合理的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牢牢成为政府进行各种开发区建设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中管委会存在的问题

1.1将财政性资金增量部分以协议方式支付公司

在“管委会+公司”机制运行过程中,一般财政性资金的增量部分是指公司负责的工作而获得的经济收益。所以,管委会可以以协议的方式,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公司。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预算一般是由预算收入与支出两部分组成,政府机关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要纳入预算中。政府采购法是指国家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等,利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以及采购限制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的行为。换句话而言,财政性资金就是指预算管理的资金。由此可以反映出,虽然一些开发区运行了“管委会+公司”的模式,但增量财政性资金依据受预算法的约束,若以协议方式支付给公司,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在一些地方性政策落实过程中,也未能够体现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

1.2未来增量财政性资源支付公司建设

一般情况下,增量财政性资金由土地出让金等基金收入、企业所得等各项税收等非税收组建而成,能够向公司建设和运营方面进行投资,但却需要一定的时间,有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举债通常是由国务院批准,以限额内发行的方式,其他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举措债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当做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凭证。所以,未经过预算的情况下,未来的增量财政性资金无法当做开发区建设以及运营投资,反之则会被认为为不合规的操作。

1.3增量财政性资金全部以补助方式支付公司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条款来看,政府投资资金应要面向改革基础设施、农村农业、重大科技研究以及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将非经营项目作为前提;政府投资资金根据项目进行实际安排,往往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展;对于确实需要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资补助;如果项目单位依靠政府投资补助、垫款贴息,则需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正规办理[1]。由此可见,增量财政性资金一般能够通过补助方式进行支付,如果增量财政性资全部均是通过补助方式支付给公司,则不符合规定。

2管委会+公司运行机制中公司存在的问题

2.1公司能够直接从事指定工作

虽然一些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公司经运行了“管委会+”的模式,管委会能够托付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作。根据立法相关规定,在宪法、法律等不融合的情况下,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所以,导致一些地方虽然确定了“管委会+公司”的模式,但仍旧是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规章制度,来确定招标过程,明确相关工作主体[2]

2.2是否获得国土空间规划和审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土空间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具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种。需要向国务院上报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般是由政府组成,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由于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进行审批;其他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通常是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要求制度,合理审批和明确规划程序。若是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则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体系;在城镇开发界线的详细规划,一般情况下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体系,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以,公司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审批是无根据的。

2.3是否能够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对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指出可以利用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行管理等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并未杜绝公司参加社会管理职能的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是国家相关部门将自身的职责范畴,通过合理的市场化方式,而提供的一项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方式和流程,交付于条件符合的服务供应商承担责任,并依据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向其支付费用的方式。所以,公司若想要承担起社会管理职能,则需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化方式,提供优质的服务事项

[3]

3管委会+公司运行模式下的融资

3.1开发区的平台公司

通常情况下,融资平台公司是以城市的发展情况而建设的。换句话而言,平台公司就是以城市为本。,融资平台公司最终的目的是为城市的快速发展提供融资、投资等,始终围绕城市的发展而开展的经营活动。之后围绕城市经营,进而使融资平台逐渐从城市向产城融合发展,包含产业投资、产业孵化等方面。所以,从模式上来看,平台公司是以城为本的“重资产”发展方式,有着规模较大、投资回报低等问题,主要工作是项目施工、委托代建等。而开发区的融资平台公司恰恰是相反的,是以产业为中心而进行的一种发展方式,即以产业为本,包含转型升级提高融资投资等服务,存在于产业的全过程服务。其核心业务为产业园区的投资建设、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通过融资、建设等提供融投建管服务为一体的综合产业服务。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开发区的融资平台公司正在向着商业地产经营等方面扩展,进而能够有效保障产城融合发展,但却是以产业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促进城市发展。

3.2政企分开,加强政企合作

一方面,可以采取政府为主导的模式,使政府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政企合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使政府能够直接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等过程中,其最大的优势是政府有着很强的控制能力,能够保障政府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但却存在着市场化机制缺失,无法发挥国有资本功能的问题,同时效率也相对较低。另一种方式为国有企业主导型,政府起到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国有企业为主导者。城投公司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开展引进资本、建设、管理等工作,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为在片区综合开发中市场化机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开发模式的规范性、投资结构设计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政企边界无法合理掌握,收益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隐藏性债务风险问题。

结束语

总而言之,“管委会+公司”运行方式是现阶段建设和运营开发区的主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创新多样化的开发区运营方式。在“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方式下,管委会需要做好财政性资金增量部分的处理工作,并处理好公司合作细节,公司也要始终明确自身的地位,进而推动开发区的快速建设。

参考文献

[1]张长平.“管委会+公司”改革:蹚出开发区创新之路[J].群众,2021(18):47-48.

[2]崔亮.对产业园区“管委会+公司”管理运行模式的思考——以辽宁阜新皮革产业开发区为例[J].现代商业,2021(09):148-150.DOI:10.14097/j.cnki.5392/2021.09.047.

[3]郭圆. “管委会—公司”模式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