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
摘 要:影视剧截图作为影视剧作品的一部分,是摄制者等权利人利用自身技术构建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其是摄制者等权利人在科学、文化领域思想与情感的表达,属于智力成果,构成作品。影视剧截图作品的定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分析,并不能将其僵化地只定性为摄影作品,应根据权利人贡献力大小来确定影视剧截图的作品性质。
关键词:影视剧截图,作品构成,作品定性
1 影视剧截图构成作品的合理性证成
影视剧截图是否构成作品,决定其是否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法律价值分析层面,影视剧截图构成作品必须要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法律具体应用层面,影视剧截图构成作品应符合作品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影视剧截图构成作品的合理性。
1.1影视剧截图构成作品符合立法目的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创作,促进文化发展;二是协调创造者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利益,进而保护权利人利益。本文认为,唯有有效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才能激励创作,实现整个社会的知识共享,从而推动社会文化产业繁荣,以达成第一种目的。
然而近年来,影视剧截图侵权的行为方式数不胜数。在现行法律中,行为人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无疑构成侵权,但是部分“枪手”会规避该做法,将影视剧作品形成截图或者录制成音频以供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付费使用,侵犯权利人的权利。所以,本文认为,为了保护权利人权利,影视剧截图应当视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2影视剧截图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当小前提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大前提的构成要件时,通常则认为该小前提达到了法定条件。所以,分析影视截图是否构成作品应着重证明其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1.2.1影视剧截图是独创性的表达
作品首先是一种表达,要通过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为人们感知。影视作品用完整的视频资料来表达内容,影视剧截图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无论其所呈现的内容是否完整,也无论其是否代表影视作品的核心内容,在客观上都不能否认影视截图是一种通过静态形式所呈现的表达。
在影视截图构成表达的基础上,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尤为关键的一步。《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具有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即可,在判断独创性时要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排除思想成分等,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动态图像上。“动态图像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的,因此各帧静态图像也体现了摄录者或其他权利人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安排”[1]。因此,本文认为当在影视剧中按下暂停键而没有截图时,一般会认为其仍属于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具有独创性。而将该画面截屏,形成静态的影视剧截图时,其也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有关于独创性作品的定性。
然而,这种观点受到了学者质疑,其认为“组成部分说”是非常荒谬的。“只要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则视频每一帧画面都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受保护,而无需考虑独创性;相反,如果视频仅为录像制品,则视频每一帧画面都无独创性可言”。[2]本为认为,该种观点完全否定了截图者的个性化特征。截图者在组建同一组画面时,其使用的设备、播放软件等都不尽相同。即使使用的设备都是相同的,由于时间的变换,其截图的结果也必然会存在差异。因此,影视剧截图的独创性不仅与每个影视剧作品的独创性有关,也受每个截图人个性化特征所影响,无论从两者中的何种角度分析,影视剧截图都应具有独创性。
1.2.2 影视剧截图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作品除应符合独创性特征以外,还应是思想与情感的表达,因此影视剧截图也必须要体现一定的智力成果。在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立法者选择以“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表述充当兜底条款,强调新型作品也应属于智力成果。思想表达二分法是为了更好地认定侵权行为,并不是为了认定是否构成作品,因此,影视剧截图欲构成作品,还应是思想与情感的表达。
当牟利者将截图有选择地截取下来时,一定是由于截图所表达的内容与思想满足了牟利者非法获利的目的。即使有些影视剧截图上没有文字,但情感也会通过演员的微表情、动作等表达出来,对于没有人物的影视剧截图,摄制者等权利人也会选择特定的背景或滤镜将画面氛围烘托出来。因此,本文认为,无论是摄制者对影视剧截图所选择的特定背景还是特定角度,都是摄制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应视为摄制者情感表达的一部分。
1.2.3 影视剧截图是在文学等领域的表达
近年来随着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影视剧作品的题材不断增多,在传播思想、文化等方面影视剧作品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影视剧截图作为影视剧的一部分,也充分表达了文学、艺术等思想。
通过以上三点分析可以得出影视剧截图不仅具有独创性,还是在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有关于摄制者等权利人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应构成作品。但是对于影视剧截图应定性为何种作品,学界中存在着一定争议。因此,下文拟对影视剧截图的作品类型加以分析定性。
影视剧截图的作品定性
2 影视剧截图的作品定性
欲厘清影视剧截图究竟构成何种作品,应主要从权利人对该影视剧截图的智力成果贡献力大小方面考虑。不可否认,生活中的影视剧截图大部分应构成摄影作品,但其只是大多数情况,本文认为,影视剧截图究竟应定性为何种作品,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个案,综合判断。
一部影视剧的制作是很多人一起努力完成的,有灯光师、摄影师、制片人等。对影视剧截图贡献大者作为权利人得到法律保护,是公平价值取向所在,这类似于民法中动产与动产的添付制度。单看影视剧这部影片,不可否认其是摄制者摄制的,无论是摄制者从不同的角度还是不同的构思等,都体现了摄制者对影片制作的独创性,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摄制者为对影视剧截图贡献最大者,影视剧截图多定性为摄影作品。然而部分学者否定这一观点,其认为摄影师大多追求的是作品在画面、内容连续性等方面的整体效果,而不单单拘泥于某一静止画面。如将影视剧截图也归属于摄制者,如此便与创作者的主观意图有所矛盾[3]。本文认为,该观点的本质则是否定“组成部分说”,摄制者在对影视剧这个动态画面投入巨大精力时,就理所当然的对静态画面也予以关注,这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将其割裂来看,这并不与摄制者的主观意图相矛盾。因此,影视剧截图应多定性为摄影作品。
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一部影视剧作品的摄制有可能也会受到他人干预,比如灯光师以及制片人等,此时,摄制者只是摄制的“工具人”,或者摄制者只是将摄像机固定在一个地方摄制,没有投入较多的智力成果。在某些时候作品虽然是摄制者摄制,但是影视剧截图的后续加工却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此时,后期制作者、画面设计者的贡献要远远超过摄制者,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影视剧截图必然不能定性为摄影作品,否则将违背立法目的。综上所诉,本文认为影视剧截图的作品定性应当根据个案具体分析、综合判断,不能一味地将其定性为摄影作品。
1
总结
3 总结
影视剧截图不仅具有独创性,还是在科学、文化领域的思想与情感的表达,将影视剧截图视为作品不仅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侵权行为的泛滥。另外,在影视剧截图构成作品的基础上,对于作品的定性应根据权利人对截图贡献力的大小即通过个案进行综合判断。
1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顾卓然.影像制品截图的著作权问题辨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04):91-96.
[2]张镇国.论影视剧截图的作品定性——基于相关案件引发的思考[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5):121-126.
[3]韩德鹏.论视频截图的作品定性和著作权归属[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03):76-82.
[4]衣庆云.电影作品相关基础概念浅析[J].行政与法,2014(12):69-74.
[5]张梦婷.新型作品的法律认定及司法保护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21.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
[7]屈文静.“影视作品截图”的作品类型探析——以《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9(01):35-39.
1.张镇国.论影视剧截图的作品定性——基于相关案件引发的思考[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5):121-126.
2.韩德鹏.论视频截图的作品定性和著作权归属[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03):76-82.
3.顾卓然.影像制品截图的著作权问题辨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04):91-9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