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州,350000
内容摘要:近年来,民间引起的的经济、社会事件总是能引起人们广泛的注意,一是因为人们意识到民间金融不仅有快速发展的态势还有强大的体量,这让人们感受到民间金融强大的生命力;二是因为民间金融的破坏力极强,不可避免的会吸引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长久关注。怎样才能把它顽强的生命力以及极大的破坏力、转变成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是急需解决的紧要问题。本文尝试着从法律制度出发,来找寻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国内国外给民间金融下的各种各样的定义进行了比较,并给定了下文将描述的民间金融的概念。第二部分则总结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在第三部分便指出了法律制度中还需解决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该给民间金融的法规制度制定几点原则,包括:兼顾效率与安全、区分干预以及适度干预。
关键词: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一、民间金融的相关概念
世界上各个国家中,民间金融都以不同的形态存在着。对于民间金融的定义,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称谓。
在国内,有些人注重民间金融高利率的特征,认为民间金融是以获得高额的利息以及资金的使用权为目的,以社会集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等为形式,在出资人与融资人之间、国家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以此转换资金所有权的一种行为。有些人也会从金融监管这一角度出发,认为民间金融的基本动机是利益最大化,特征是其经营行为没有受到国家的监督管理,其基础是个人的信用而不是国家法律的认同。还有不少从产权、从国家专门政策法律调整以及对民间金融的各特点进行综合考虑的角度,给民间金融定义。
相对来说,国外的学者更多的将民间金融称作“非正式金融”,也就是指民间金融不受国家中央银行的管控,运行在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以外的一种金融形式。
本文认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主要是在主体方面有着显著不同,所以,在本文中,民间金融的概念是:隶属于国家认可范围之外的法定金融机构的组织互相之间、自然人以及法人开展的资金融通行为和相关的活动。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发展脉络梳理
建国到改革开放前的这段时间里,是民间金融被完全消灭、取缔的一段时期,因此也就并没有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规章。这段时期私有制并不存在,居民手中剩余的资金量非常小,最多只可能出现友情借贷。到了改革开放后,其供需得到了释放,促使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但此时法律规范仍然较为缺乏。民间金融的发展比较混乱,尤其是90年代后,便不断爆发出一系列问题。在这个时期,证监会、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继制定了多个法律性、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能够对民间金融起到严格管控的作用。到21世纪以后,民间金融的发展迈入了崭新的阶段。许多报告和文件重新认识和了解到了民间金融具有的功能和能够带来的积极意义。在这一时期,对于如何对待民间金融,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原来的强制取缔变成了鼓励与支持。到2010年前后的这段时间里,民间金融进入到了一个被全面引导和规范的时期。这个时期,不仅明确了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还日渐完善了它的外部法律环境。
三、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规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法律制度的层级效力低,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差。民间金融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领域,所以不可能只有一部专门针对它的单行法律。这就使得协调不同的法律法规变得非常重要。甚至不同规章中的具体制度以及立法理念会有矛盾。其次,利率规定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呈现出比较粗放的特点,和以前的“四倍红线”相比,2015年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更加具备了灵活性。但由于它没有说明生产性和生活性借贷的不同,也没有说明自然人借贷与专门从事该业务的组织机构的借贷的不同,仍不够灵活。再次,不合理的主体准入标准以及不明确的非法与合法界限,针对民间金融主体而制定的法规,不是缺位就是互相矛盾,这种混乱致使民间金融产生了法内法外界线的不明确。法律要想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那也必须对其主体进行规范,这就要求利用制度稳固住能够促进金融资源配置的,而阻碍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则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或者制定新的法规。以及不清楚的监管职责,没有进行区分的监管方式
四、对策与启示
伴随着国际金融业的自由化发展,针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我国一改往日严厉的态度。但是在建构建法律制度体系上,仍然离不开持之以恒的探索、研究。由于基本的理念是设计具体制度不可或缺的,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当给民间金融的法规制度制定几点原则:
首先,效率与安全缺一不可,应同时兼顾。兼顾效率与安全应是制定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第一准则。安全起着基石的作用,它不仅是金融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设立制度的起点和根据。效率则是核心,若法律制度能够使得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那么便可以认为它是一个好的制度。
其次,应该区分干预,在这里需要明白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干预的广度,第二个则是干预的强度。干预的广度是指哪些领域需要利用法律进行强行干预,而哪些适用于私法自治。干预的强度是指针对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强行干预的领域,应该怎么确定干预的方式和强度。最后应进行适度干预,适度干预是指干预的范围要适度、干预的强度要适以及干预的手段也要适度。具体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来阐述:即必须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干预,但是不能够过分的强硬。并且还应该注意不能简单地套用针对正规金融机构使用的监管办法,而是要去思考针对民间金融的规章制度,应该使用怎样的战略和路径。最后,还要注意民间金融是否会变得无法可依,很多时候,监管总是在事后出现而不是事前,因此若想让民间金融出现时的身份更加合法,那么就不仅需要放开金融市场,还需要放松整体管制。
五、结论
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民间金融便有着不同的定义,在本文中,对民间金融界定的概念是:隶属于国家认可范围之外的法定金融机构的组织互相之间、自然人以及法人开展的资金融通行为和相关的活动。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去干预民间金融。这是因为它本身便在宏观金融体系中,并且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它常常需要引起重视。法律规章的制定,都是为了促进民间金融能够达成真正的自由,从而促进金融效率的提高。
通过本文对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梳理与剖析之后,能够看到,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我国是从一开始的严格管控,到逐渐意识到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并加以支持和鼓励,再到发现若对民间金融采取完全自由放任的态度,那将不利于它自然的良性发展,最后意识到应该通过采取适当的选择性规制的方法去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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