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榆林市 719000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所有刑事案件都具有适用性,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有机会从宽处理,那么重罪案件也有机会从宽处理。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在实践中重罪案件的适用却较少,主要原因是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制定设立的目的与现实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从宽的标准不好把握。因此在重罪案件的处理上,需要办案人员树立科学的适用意识,综合考虑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的问题。在适用该制度时,启动前置条件,确保制度的适用可以起到积极的效果并具有规范性。对适用的程序、标准进行规范和完善,使制度的执行有据可依、有理可循。
关键词: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从宽标准;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使认罪认罚成为“法定”从宽的情节,对于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犯罪惩治的及时性、有效性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制度出台至今,对于重罪案件的适用案例较少,其推广受阻原因是多方面的,接下来就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制度规范
重罪案件产生的社会影响通常较大,或者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较为特殊等,这就造成案件本身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是民愤。如果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容易引起极端舆论导向,使公众怀疑司法的公正性,甚至产生对抗情绪,所以通常办案人员不敢尝试对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加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程序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缺乏足够的制度依据、量化标准和辅助措施,办案人员也难以保障制度应用的规范性,并不会积极应用。辩证的说,如果该程序的启动过于繁复,那么该项制度的推广必然受阻,但如果程序过于简单随意,又可能存在漏洞缺乏规范性,那么也会造成该制度被滥用,影响司法公信力。目前来说该项制度前无明确的审查程序,后无补救渠道和监督制度,所以适用难度较大。
1.2目的和现实存在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宽严相济,促进司法公正,把繁简案件进行分流,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使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1】。但由于缺乏规范性的操作依据,重罪案件依然按照普通流程进行审理,并没有实现繁简分流,程序没有得到简化,效率也并未提升。庭审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量刑时律师又会提出辩护意见,无法找到契合庭审要求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简化庭审程序的平衡点。有些重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与法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反复的控辩,司法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节约,反而浪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需要检察机关给出明确的建议,具体明确到主刑、附加刑、具体的罚金等,也就意味着把本该是法院承担的量刑任务转移到了检察机关,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从这方面来讲,目的与现实间存在着较大的落差和矛盾。
1.3从宽幅度难以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要从宽到何种程度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尤其是对于重罪案件来说,很多都是应该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的案件,那么从宽的幅度和标准该怎样制定和执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两高三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但并没有就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尺度进行规范化,只是明确了宣告刑、基准刑和量刑起点,这就使得一些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难以规范化的量化分析。具体实践中的解决方法是通过估算的方式来解决量刑问题,但这也将引发新的问题,由于从宽的幅度和衡量标准不统一,就会造成从宽幅度过大、司汉权力被滥用、违背从宽处罚原则、附加刑难以体现从宽等问题。
二、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2.1树立科学的适用意识
首先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重罪案件具有适用性,所有的刑事案件不管多严重都具有适用性,这一点是法律应有之义,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也要明确具有适用性并不代表着就一定要适用,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由检察机关做出是否适用的决定,以及如何适用的综合考量【2】。比如对于形成产业链的共同贩毒案件,在犯罪证据的采集上较为薄弱,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认罪认罚可以简化案件的侦办和处理,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得知没有机会从宽处理,很有可能会拒不认罪,造成审判延期或者无法侦破案件。比如故意杀人案,如果被害人亲属对于案件的反映十分的强烈,如果从宽量刑势必会引起被害人亲属的强烈不满,如果不从宽量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权力没有得到保障。如果量刑建议没有达到被害人亲属的心理诉求,也必然会增加起诉环节的矛盾,一则案件审查起诉时间紧任务重,二则被害人亲属的情绪和思想问题难以短时间内解决。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综合考虑重罪案件是否要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通过综合的评估后再做出决定。
2.2启动前置条件
对于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设置一定的前置条件,以保障其适用效果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对适用条件进行限制,对于社会危害极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罪案件,如判定为执行死刑的案件,一般不考虑适用该制度,即便适用也可不予从宽【3】。其次,对于重罪案件被害人一方的意见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如果不能达到被害方的和解、谅解,不具备实质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不予从宽或者从宽幅度受限。再次,对于不存在被害人的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要以其是否可以做出合理的补偿行为从宽量刑的依据。是否可以缴纳违法所得,是否可以退清赃款,是否可以提供关键证据等作为从宽的考量因素,量化比例考量从宽的幅度。
2.3完善适用程序、标准及监督
对于认罪认罚的判定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程序,《刑事诉讼法》为其提供了判定标准,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行为还不足够,还需要一系列的程序来确保其规范性和有效性。要在符合法律设定的适用条件下,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和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要综合考量量刑情节,给出量刑建议。具结书的签订要在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方才有效。但根据自愿认罪认罚行为给予从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不再认罪认罚,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提出抗诉。
因此对于从宽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以便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于标准和幅度的制定,可以发挥大数据的技术优势,通过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使从宽量刑更加科学精准。此外还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整理和汇编,强化司法公信力,体现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
结束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图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认罪认罚,使刑事案件的侦办和处理更加简洁高效,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快速的化解社会矛盾。但制度的普及还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对于相关的流程和标准都需要完善和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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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晓萌, 侯倩. 检察环节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益分析与路径优化[J].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4):10-11.
[3]周新.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1, 3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