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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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探析

冀伟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律师 天津市 300042

【摘要】商业银行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市场竞争的残酷也会导致一部分商业银行破产。在经济体系中,银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具有业务的独特性,所以一般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不适合商业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决定其破产的标准与制度的特殊化。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在市场的残酷竞争中,一旦经营与管理不善就容易导致破产。其破产不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社会的稳步发展带来影响。我国当前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倾向于化解破产风险,主要的目的是重组股权框架、改善管理模式,在一系列的措施下,使其重获新生。本文通过分析探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达到发挥其化解破产风险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定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的存在方式,其由于经营不善破产之后,不会直接宣布倒闭、进行财产清算。银行的破产会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其破产波及的范围非常广。就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破产法规,国家尽最大努力确保能推动银行良好的发展,但仍要过多地关注银行,以免破产带来巨大的损失与经济风险。与普通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比,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业银行破产主体存在特殊性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体系,一旦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将波及众多社会群体与个人的利益,债务的金额也会相当巨大,因此商业银行破产所带来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不可估量。不但会给经济带来损失,严重的可能会引起社会问题。

(二)商业银行破产监管主体存在特殊性

普通的企业宣布破产以后,法院根据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清算就可以解决。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依据《商业银行法》,并不是通过法院就可以完成。而是要通过国务院银行监管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同时,中国银行对商业银行也有监管的权利,在商业银行的破产中发挥其主导的作用。对于上市商业银行宣布破产的,国家证监会也要参与监督的职责。商业银行破产最后的审理依旧是法院,所以商业银行的破产监督主体有多元化的特性。

(三)商业银行破产成效具有特殊性

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元化,所以商业银行的破产程序也存在着特殊性,银行的各个监管部门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会有许多复杂的程序,这就需要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各部门相互交接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多个部门承担着制约责任,有效降低了风险的发生。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还有着很大的完善以及创新空间。

(四)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在价值追求方面存在特殊性

商业银行由于其特殊性,其破产不再是单一的破产清算,由于商业银行破产带来的后果非常严重,所以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偏向于对银行破产导致的各种严重不良后果的化解与预防,使得原来的股权框架完成重组,更多债权人的权益由此得到保障。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整个经济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避免破产的发生。

二、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非常复杂,涉及的部门非常广,所以法律制度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规范

商业银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缺乏细节,在破产程序实施的过程中,很容易引起相悖的问题,无法发挥其保障的作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商业银行破产法》无法适用于所有的银行,由于各个银行的特殊性,很难达到保障金融系统安全性的目的,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针对性与明确性。

(二)相关银行破产政策仍处于缺失状态

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偏重于资产的处理方面,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执行过程中很难就金融机构本身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存在的问题,而且在处理的过程中过于依赖政府,不注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与意识都比较弱,导致无法承担风险。

(三)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在具体操作方面比较随意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规制度还不够全面。由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来自很多方面,因此固定的法律制度无法适应所有的破产问题,各个部门在执行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由于职责分配不明确,导致在真正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管力度,存在明显的随意性,而缺失的监管问题只能留给政府来解决。

三、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在完善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在对原有法律框架进行保留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等级的银行要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重点应放在降低商业银行破产风险方面,保证即使银行宣布了破产,也要尽最大可能的将影响降到最低,维护广大社会个体的利益,维护经济的有序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配套体系

建立健全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运行机制。为了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顺利发展,提高自身的主导地位,降低对政府的依赖性,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是主要手段。要鼓励第三方参与,借助专业的会计事务所或评价机构力量,有效降低破产的概率。充分考虑银行的特殊性,建立风险评估部门,发现商业银行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的制定解决措施。

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市场经营退出机制。通过商业银行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的方式,做好存款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当破产风险来临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资金理赔。在理赔的过程中,要遵循三个原则:有限赔付、政府不干预、风险收费原则,既保障了个人存款的利益,又降低了银行破产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预防和责任制度。就解除商业银行的破产危机采取相关的措施与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其不足,分析不足产生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我国政府设立的监管与审查部门也要积极发挥起作用,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中,加大对其经营状况的审查与监管,根据所发现的问题落实整顿措施,在问题面前绝不姑息,行使监察部门应负起的责任。

【结语】我国当前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整体的问题是比较零散,在多部门与多法律条文中缺少统一的连接纽带,对于解决当前的商业银行问题造成阻碍。所以进一步完善健全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法规是降低是银行破产发生几率,促进金融稳定发展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巴于茜.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探析[J]. 法制与社会,2020(21):45-46.

[2]汪媛. 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19.

[3]吴辰. 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