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
【摘要】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风险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与租赁公司之间,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建筑业和租赁产业都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因为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的不规范引发的合同纠纷问题也不断显现。租赁公司只有做好相关租赁合同风险思考和及提高防范意识,才能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处于主动地位,避免因过于被动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关键词】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在周转材料租赁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与周转材料租赁企业都希望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企业需要了解和厘清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这样才能更好应对突发情况,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如果租赁企业不重视合同风险的辨识和预测,很容易因为合同漏洞导致哑巴亏。因此,需要基于周转材料租赁企业角度分析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风险,才能从整体角度认识周转材料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对合同风险的控制能力。
在当前环境背景下,周转材料租赁已经逐渐形成一个行业,既具有依附性,又逐渐独立出来[2]。在新常态下,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从周转材料租赁产业来看,这是一个与建筑行业有紧密联系的产业,很容易因为依附性强而造成合同权责模糊不清,出现合同风险。尤其是在面对小型建筑企业和大型建筑企业时,前者可能存在材料使用风险,后者存在合同风险,容易出现周转材料企业和承租方权益保护冲突,影响周转材料租赁公司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在进行合同签订时施工企业与周转材料租赁企业会签订由周转材料企业批量拟定的格式合同,通过使用重复性、标准化合同各种来提升合作业务效率。而部分施工企业则只接受采用更有利于承租方的样式合同,以避免合同风险。由于具体合作内容存在差异,格式合同的使用在加快双方合作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作为周转材料租赁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需要做好主动告知合同中含有的免责、限制等条款,让合同对方能够了解合同中存在哪些重要条款。但有个别时候,承租方为了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并没有主动告知合同中含有的免责、限制等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没有达成共识,引发诉讼风险。
周转材料是周转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产,做好保护租赁物工作才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稳定、充足的周转材料,保持企业经营发展动力。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时为了更好的获得租赁款项支付和租赁物质保护的保证支持,承租企业都会尽量跟工程项目的承包企业签订合同,降低自身的租赁风险。但是由于整个建筑市场的复杂性,部分实际承租方会为了能跟租赁企业签订合同,而恶意使用假公章、技术资料专用章等等没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以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造成合同瑕疵。这种情况下,一旦合同签字人员不具备偿债能力,将会给后续款项的催收带来隐患。
由于建设施工项目的复杂性和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使得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将部分工程或全部劳务分包给其他施工、劳务单位的情况,这样就会造成合同签约人与材料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建筑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签订人,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分包商、劳务队组等才是实际材料使用者,就会增加周转材料的保管和使用风险。这些情况通常会导致材料被切割、掩埋、丢失等问题,如果损失数额较大,可能会出现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劳务队组、周材租赁企业互相推诿的情况。
周材租赁业务作为建筑施工的辅助业务,付款条件常常受施工方进度款的取得情况影响,作为承租单位的施工方也常常为了分散和规避自身的风险,要求在周材租赁合同中约定不利于周转材料租赁企业的付款条件,例如,业主同步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多栋主体封顶和办理总结算付款。这些条款存在付款条件难以届满、举证难或者付款周期过长的特点,使欠款难以清收。
一般在没有采用租赁公司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合同的争议条款,作为施工方的承租企业往往会因为规避合同风险,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条款。例如,作为承租方的外地施工企业选择施工企业注册地为法院管辖范围,这对周材租赁企业来说是显失公平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司法环境优势对周材租赁企业恶意拖欠和延迟支付租赁费用,而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周转材料租赁企业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提高了诉讼成本。
格式合同具有提升合作效率的优点,能够通过重复性、准确性、标准化条款及要求保证合同的规范性[3]。但同时,格式合同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容易因为条款不灵活的问题增加合同风险。因此,可以通过进行格式合同与附加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制定新的合同,这样既能保证合同的全面性和效率性,又能结合具体项目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让合同解释变得更加合法、合理。通过附加条款扩宽合同的延展性,能够起到较好的差异化效果,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及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利用其在租赁合同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对合同条款做有利于自己方的条款做调整。如:(1)避免承租方删除违约条款,达到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违约条款作为约束合同双方正常履约的目的,应该是相互对等的。(2)避免承租方修改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施工企业注册地管辖法院。这就需要沟通管辖法院是否按项目所在地管辖法院会更加公平一些?(3)避免承租方以整个项目验收、多栋主体封顶、业主同步付款作为支付租金的条件。可附加兜底条款,约定款项最迟于某年某月前付清。(4)避免出现出入库、结算单等需要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多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才能生效的条款,减少合同执行过程,因资料瑕疵或者需要付出很多努力才能完善资料产生的风险。
(5)对于合同假印章、或无效印章的使用风险,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可以多查查,验证印章的有效性。当公章出现瑕疵时,往往认人不认章,实际承租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是否有偿债能力至关重要。所以如何避免印章无效情况出现,也是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
在周转材料租赁过程中,由于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劳务队组的资质差异较大,周转材料租赁企业为了避免风险就会倾向于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也就是和总承包商签订租赁合同,以此来保障承租单位有能力进行租赁费用支付和费用的赔偿。但这样的方式会出现合同签订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增加合同履约的风险。针对这一状况,租赁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引入三方合同机制来规避这个问题,将建筑施工企业、周转材料租赁企业、分包单位或劳务队组共同纳入租赁合同签订体系中,让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队组都作为承租方,就能很好的解决签订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风险。同时,要及时做好丢失、损毁租赁物对账及结算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周转材料租赁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劳务队组名称、数量、租赁截止日期、赔偿单价等内容,并将相关文件保留下来,以便作为举证证据。
综上所述,周转材料租赁企业作为建筑施工过程的辅助力量,只有合作双方相辅相成通力合作,才能推动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任何一方如果抱着只能利己,不利对方的想法,将会导致这个行业陷入困境。只有秉着在合作共赢,公平公正的心态去合作,才能走得更远。而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中,周材租赁企业也应该注意对合同风险进行防范,只有提高合同签订能力,不断优化合同,才能为周转材料租赁行业发展提供助力。
[1]龚子云.对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相关风险及防范的思考,2018(21):368-369.
[2]张小鹏.论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山西科技,2010(3):44-45.
[3]张小鹏.怎样避免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陷阱[J].施工企业管理,2010(12):109-110.
作者简介:谭素团,籍贯:广西环江,民族:毛南族,出生年月:1984年11月,单位: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公司,科室:经营科,职称:中级,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建筑起重机械、周转材料租赁的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