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自决原则在未成年人矫治工作中的困境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7
/ 2

案主自决原则在未成年人矫治工作中的困境与对策

肖艺

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省黄石市 435000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服务中一项重要的专业原则,在面对未成年人服务时,案主自决能否得到实现是实务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本文以实际案例为载体,从未成年人自身认知的局限性、监护人的干扰以及社会工作者的抉择三个方面分析困境原因,并依据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导向、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为指导,通过促进案主与监护人充分的沟通,保证案主参与和决定的权利,从而实现案主利益最大化,达到预期的服务目标。

关键词:社会工作;涉罪未成年人;案主自决

  1. “案主自决”的概念

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中,“案主自决”是一项基本的专业原则,是 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实现。其目的在于调动案主自身的能动性,激发个人潜能,体现社会工作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和尊重。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对此定义:社会工作者应尽一切努力培养案主最大自决的能力。我国学者许莉娅进一步解释,案主自决是指案主拥有支配自己生活并作出与此相关的决定的权利。[1]能够明确,案主自决的内涵包括社会工作者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承认案主拥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并鼓励案主参与解决问题的过程,帮助案主正视自身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培养案主自我决定的能力。

  1.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案例中“案主自决”的伦理困境

  1. 案例背景

小晨,男,15岁,因参与团伙抢劫由市人民检察院转介至社工处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帮教工作。小晨从小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成长中缺少父母的陪伴。并且小晨的就学经历比较复杂,小学至初中有多次转学经历,其自述在校与同学老师关系不好。案发时,小晨已经离开学校一个多月的时间,在此期间,经常与社会上认识的朋友在一起,夜不归宿。

案件发生后,小晨的父亲积极联系了工作所在地的一所职业院校,表示新学年开学后,把小晨带在身边,照顾他的学习和生活。对于父亲的安排,小晨表现出强烈的抗拒,不愿意离开自己生活的环境。就这一冲突问题,小晨的父亲联系到社会工作者,希望得到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劝说小晨随父亲外地就学。

  1. 实务困境

  1. 未成年人自身认知和能力的局限性

在该案例中,案主小晨虽已年满15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以及相应的选择能力,但法律责任上不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现有的经验和阅历不足以应对来自生活的挑战,对于未来的方向没有清晰的规划,对自身的改变行为也没有具体的目标。情感方面,长期在老家生活小晨积累了一定的同伴群体,对人文环境和生活环境更为依赖。同时,小晨长期与父亲分离,父亲的角色没有为其带来相应的责任感和安全感。因此,小晨对于父亲的安排感到抗拒,造成了环境依赖与现实能力不符的困境。

  1. 监护人对未成年案主‘自决’的干扰

受法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具有教育照顾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在该案例中,小晨的父亲基于自身责任的失责以及对孩子成长的愧疚,他急于弥补父子间缺失的情感,同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他以监护人的身份要求案主到自己工作的城市就学生活,以家长权威干扰案主自己做决定的权利,缺少了与案主之间的沟通交流,产生冲突,甚至对抗的局面,导致案主不能遵守自己意愿做出决定,直接影响矫治的进程和效果。

  1. 社会工作者的抉择

在未成年人实务工作中,监护人是社会工作者需要尊重和考虑的重要因素,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直接法律责任,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中重要的参与者。因此,在该案例中,当未成年人案主与成年监护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社会工作者既不能一味的按照案主自决的原则支持案主自己的想法,也不能为得到监护人的肯定而成为监护人的说客。如何在实务工作中平衡案主和监护人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现实困境。

  1. 实务工作中“案主自决”困境的现实对策

  1. 遵循社会工作专业原则导向

利他主义是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专业的重要标识[2],在矫治个案服务中,社会工作者应遵守非批判、个别化、案主参与等服务原则,帮助案主以积极的心态对待矫治工作,激发案主自身的潜能,塑造自信乐观的生活态度,以实现案主自决自助的能力,使其成长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在该案例中,尽管案主与监护人在就学问题上产生冲突,但应该明确,保障案主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有效的监护是服务的基本目标。因此,社会工作者在遵循专业原则的基础上,更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以案主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通过促进父子间的沟通,协调目标一致,从而达到案主利益最大化的服务目标。

  1. 把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定位

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具有教育者、使能者、治疗者等角色,在不同的服务阶段,社会工作者的角色随需要发生变化。面对上述案例中未成年人案主与成年监护人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考虑到未成年人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同时也应尊重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作为客观的第三方,社会工作者应保持客观中立的价值取向,既不能一味的维护案主的决定,也不能忽视监护人的权利。在服务中充当调解者和联系人的角色,分别与案主、监护人进行会谈,倾听案主的心声,尊重案主表达意愿的权利。同时,与监护人进行沟通,传达案主的想法,同监护人共同分析当前困境的原因,并在情感上理解监护人的心情,调解父子之间的隔阂,为促进下一步父子间沟通打下基础。

  1. 促进案主与监护人充分沟通

上述案例中,案主小晨从小在老家生活,与父亲交流相处的时间较少,父子间的情感连接淡薄,亲子关系较为疏远。其对父亲的情绪也存在抱怨和不满。面对父亲突然的管教,小晨感到不适,更不愿意离开从小生活的地方去往陌生的环境。作为监护人的父亲,在情感上对案主感到愧疚,渴望弥补,并期望加强教育改正案主身上存在的问题。面对这种情景,社会工作者首先处理案主与父亲情感沟通上的障碍,帮助案主与监护人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运用个案工作的技巧和方法,帮助案主及监护人理清造成当前困境的阻碍,保证案主的共同参与,体现对案主意见的尊重。鼓励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促进双方就长期冷落的亲子关系再次进行连接,在矛盾与冲突中寻求一致。

经过父子间多次真情的沟通,小晨的父亲向小晨表达了自己多年来没有尽到父亲责任的愧疚,希望小晨能随自己一同生活,弥补缺失的父爱。小晨也理解了父亲生活的不易,答应去父亲工作的城市就学,父亲之间的亲子关系有了明显改善。

  1. 总结

案主自决作为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工作对个人价值和潜能的尊重。在未成年人服务中,社会工作者相信案主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专业原则的指导下,对案主最大赋权,帮助案主分析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并给予案主信任和支持。同时,社会工作者应关注矛盾背后深层的原因,并关注未成年案主自身做决定的能力,尊重案主自我做决定的意愿。在案主自我决策的过程中,随着案主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其个体的责任感、自信心得到强化,进而促进未成年人的个人人格得以完善和发展。因此,在未成年人专业服务中,培养案主自决能力的过程有助于未成年人人格的成长与成熟。通过做决定提高未成年人案主自我决策的能力,促进案主的成长,做出符合案主利益最大化的决定,达到服务的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许莉娅主编.个案工作(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50

[2]张彬. 浅析社会工作中的利他主义[J]. 中外交流,2016(10):72.

[3]杨惠雯. 未成年案主自决原则在实践中的困境与策略[J]. 大众标准化,2021(10):116-118.

[4]洪银珍. 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中的案主自决伦理困境研究[D].苏州大学,2017.

1] 许莉娅主编.个案工作(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50

2[] 张彬. 浅析社会工作中的利他主义[J]. 中外交流,2016(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