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重庆 400023
摘要:在当下社会发展中,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各行业在这一基础下也迅速发展起来。但较多企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并未明确自身方向,无法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最终走向了破产的道路。另外我国企业破产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之后才算是完成破产工作,而在破产环节,较多企业受限于自身能力,无法支付国家税款,使得国家税收受到了损失,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经济发展,所以我国还需进一步研究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法律问题。
关键词:企业发展;破产程序;税收;法律问题
当下我国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发展优胜劣汰现象较为明显。而被市场所淘汰的企业往往以宣布破产告终,这一现象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在这一基础下,为了更好地完善企业破产程序,新破产法得以出台,但这一法律中有关于税收债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与《税收征管法》之间有着较多矛盾。所以相关法律研究者还需进一步研究其中的税收法律问题,保证债权人利益。
处理税法和企业破产法关系间的基本原则
企业破产程序中往往涉及到较多的税收问题,而相应的破产法以及税收法之间存在着部分冲突,所以两个法律之间必须有一方妥协,才能更好地更好地处理企业内的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法中所强调的是破产程序的规范性,想要以此保证债务处理的公平,维护债务人权益。但税收法之中则强调税收征收以及缴纳程序的规范性,旨在强化税收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从根本上来讲,税收法以及破产法之间并没有较为明确的冲突,但是最终的矛盾点在于企业在破产之后,无法偿还全部债权。在这一基础下可以看到,破产法所注重的是需要公平看待每位债权人的偿还问题,而税收侧重于优先保障税务机关的权益,在破产时优先偿还。相比较而言,破产法更加公平公正,且具有合理性。但是依据破产法处理相关问题,则无法满足税法要求,最终会影响到公众利益。所以在这一情况下,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则是必要的。这一规则需要在破产法的基础上建立,同时将部分税收优先权加以明确,并进行细化,保证税收优先权的公平合理性。
当前我国企业破产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企业欠税偷逃应交税款现象严重
当下部分企业往往会在负债严重的情况下宣布破产,以此来减轻自身负担。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及所欠税款难以追回,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现象。其一为部分企业在宣布破产之后,难以偿还巨额债务,相应的国家税款利益无法得到保证,这一情况下大多企业会选择拖延,随着时间流逝,税务机关容易将这一欠款遗忘,最终使得国家税款无人问津。其二为部分企业在破产之后并不会将拍卖所得收入用于清偿债务,而是在面对税务机关时哭穷,最终导致税款偿还不了了之。大多企业在破产之后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欠税情况。
忽视企业破产程序中隐含偷逃税款问题
较多破产企业在破产之前的财务处理方面存在着严重不足,其中也包含着税收问题。部分企业会设置“两本账”,即企业内部账本与对外公布的账本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把握住企业的财务状况,使得其应税收入以及应纳税额无法确定。这一状况说明,我国有较多企业在经营期间就有着较多的税务问题,一旦面临破产,其相关问题就会随着企业的消亡而消失,难以追回税务。
多计提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大量流失
部分企业在破产之后会有意忽视增值税的核算,在清产核资过程之中,对损失的财产仅仅冲减存货,而存货中已计提进项税额且有着损毁问题的材料,并没有依法计入到补缴增值税之中,其增值税核算具有较多不足,使得增值税大量流失,无法真正保障国家利益,同时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关于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问题
税收优先权确定
《破产法》中第113条所确定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优于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方面,需要将所欠职工费用先进行偿还,其次将社会保险以及所欠税款等清偿,最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从这一法律可以看出,破产企业若是没有能力对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则需要将税收放于普通债权之前。
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
《破产法》中第109条所提出的,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财产具有担保权的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在这一规定下,担保债权在税收之上,享有着优先权。但是在《税收征管法》中却提到,若没有特殊规定,则税务机关下的税务权在无担保债权之上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从这一方面进行分析,两个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税收实务界大多凭借着《税收征管法》行事,但理论界会认为税收优先权还需进一步加以限定,因为《税收征管法》违背了原本的物权优先原则。关于这一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但相应的担保制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其有效性,完善我国企业所涉及到的信用制度,逐步优化税收优先权制度。
解决我国企业破产过程中税收问题的措施
明确税务机关地位
税务机关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企业破产中,具有较强的作用。所以在这一基础下,我国还需增强税务机关的职权,以此保证税务机关执法的有效性,有效约束企业逃税问题,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如今《破产法》的出现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法律权利,但相对来讲,这一法律仅仅对税务机关的权限以及职能加以明确,却依然忽视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问题,使得税收优先权并未明确,企业破产涉及的债权问题依然存在漏洞。
明确税收的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中较为明确地指出了税收优先权的问题,对税务问题加以明确,所以还需让这一法律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明确税收地位,避免税务流失。当下《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之中存在着一定矛盾,我国还需对两者之间的矛盾加以明确规定,以此保障税收权益,同时有效约束破产企业行为,保证企业能够将相关债务进行清偿,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性。
加强企业破产财产变价过程监督
一般来讲,破产企业会将企业内的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等,在这一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都需要缴纳相关税务。但部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往往会将这一部分税务忽视,最终导致税务存在着较多不足,无法保证破产企业应税行为的有效性。在这一基础下,我国税务机关还需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变价问题进行有效监督约束,以便更清楚地了解到企业内的资金情况,保证税务能够被清偿。
加强宣传及监管力度
部分破产企业会通过兼并的方式逃脱税收义务,这一情况下相关税务部门以及财务监管部门还需加以明确监督,同时需针对这一现象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以此规范企业行为。对于不能够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完成自身义务的企业,还需加以惩罚。此外还需加强宣传力度,让相应的破产企业认识到逃税的重要性,可以通过讲座等方式进行纳税普及,以保证破产企业工作的规范性。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对企业内部的税务情况加以明确监督,对于破产程序所涉及到的资金问题进行明确,减少税收流失问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是当下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性,还需规范企业行为。税收可以说是我国经济中的重要部分,但是部分破产企业会出现逃税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还需明确税收机关的地位,对税收优先权加以明确,保护我国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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