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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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探讨

阎华 苏琳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青岛 266000


摘要:“诚信”已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科技大数据的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约束、记录和衡量诚信的重要载体,应用到社会各个层面。本文主要探讨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

关键词:政府采购信用


自古以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诚信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11月召开党的十八大,首次用12个词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诚信”也纳入其中。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共享,也使信用体系建设驶入快车道。

一、信用的外延和内涵

所谓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最大的社会资本。可以从以下三个个角度来理解"信用"。

(一)从伦理道德层面看:信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

(二)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法》中要求"当事人对他人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恪守诺言,并且在合同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等方面产生纠纷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合同"。

(三)从经济学层面看: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政府采购与信用体系

我国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过程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其中包括政府信用、商业信用、法律信用和社会信用,因此诚实信用尤为重要。

信用体系既包括静态层面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也包括动态层面各个参与主体的信用现状、信用评估等一系列制度执行和能力建构体系。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信用体系既包括宏观层面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的建构和执行,也包括微观层面对采购主体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状况评估与反馈、信用行为的引导与规范等一系列措施和规则。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准入门槛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活动实践中,招标文件一般规定,供应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地方信用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两个文件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推动政府采购领域加快构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信用体系。

政府信用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相互联系、数据共享、联合惩戒。通过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等多种方式,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目前政府采购主要通过信用承诺函、“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地方信用网站等方式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参与资格。对于失信的供应商,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涉及严重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区别一般、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间、流程,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失信行为的标准也相应变化。比如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相当一段时间内,各地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认定标准不一,而且多数地方实行一刀切,不区分行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情况差异较大;各部门实施处罚的领域不同,情况亦有差别。上海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5万元以上,而山东认定对法人其它组织处以2万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财政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四、构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法律法规和制度。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关制度,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更加精准、有效的支撑,也为供应商提供更加清晰明了的指南,进一步优化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目前缺乏对政府采购失信行为深层次认定,比如由于缺乏技术手段和部门合作,对于围串标行为很难认定,因此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不够全面。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对围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威慑。

(三)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政府采购的相关当事人对供应商的投标、履约、售后等行为进行评价,通过综合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引领供应商重视信用、珍惜信用,不断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参考文献:

[1]王丛虎新时代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的构建及发展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