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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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研究

白茹月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邮编 150000

摘要: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对于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挑战,传统著作权保护在网络中暴露出既有理论的不适应。本文通过对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剖析,出现网络短视频独创性界定标准不一、原创作者维权难、视频平台监管不足等问题,对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进行研究,以期获得可行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独创性

作者单位: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1. 网络短视频现状分析

电子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网络信息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中重要支柱、各国产业升级和进行结构化调整以及各主要经济体的重要增长点的“源泉”与“发动机”。同传统的文字和图片形式相比,短视频以其创新的形式与丰富的内容成为更受移动端用户欢迎的选择并占据了日益重要的地位,其所具有的价值也在不断被挖掘和放大。

网络短视频的出现已成为公众生活中一种极为普遍的娱乐方式,但就如何界定短视频至今尚无官方文件依据。短视频是指时长一般在 5 分钟以内,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由于短视频概念不统一、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法律不健全等特点,导致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常有发生。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大体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类型一主要表现为未经原创作者许可,擅自传播、改编、复制、截取原创作者作品进行上传,进而获取点击量取得利益;类型二是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视频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自行上传的原创作者的短视频或明知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存在侵权行为而置之不理。网络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甚至成了重灾区。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进行研究。

二、网络短视频的性质认定

首先要界定网络短视频是否具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较容易满足,但是否具有条文中所说的“独创性”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

“独创性”从字面上分析包括两个特征:一是“独”,即由创作主体独立完成,这里的创作主体可以包括一人或多人;二是“创”,即创作出的成果必须具备结果上的创新性,包含创作者的思想表达,不能完全依赖于现有的作品。 这两个特征缺一不可。用创作比例来界定原创性高低,作者创作的部分占整个作品比例越高,就说明该作品的独创性越高,创作比例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以受著作权保护。

三、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原创作者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创作者维权难。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被侵权的视频往往会被转载到各个平台,侵权人数不断上升。原创作者很难在海量的网络视频中发现自己的视频被侵权。原创作品经过被全网转载、翻拍后,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和对应的维权渠道。选择诉讼维权,可能面临诉讼花费时间长、金钱多,诉讼成本与所得收益相差较大。大众著作权意识较弱,面对原创作者进行维权时,公众甚至认为小题大做。

2.网络平台监管力度不足。短视频平台作为商业性质的传播平台,盈利为最终目的。若存在侵权行为的短视频能够给平台带来巨大的利益,那平台就放松对短视频合法性的审查,甚至为了提高点击率,自行注册大量的僵尸号,冒充用户从其他短视频平台上转载原创短视频,或稍作加工这种情况平台本身就是侵权者。从诉讼角度说,平台也可以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若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不制作网页内容,ISP 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 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 不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避风港原则常常被滥用成平台推卸责任的理由。

3.平台检测系统费用高,维权成本高。平台监测主要是通过平台监测-通知系统,数字水印、 防盗链等技术,但是这些系统运行成本过高,一些小平台根本负担不起,对于监测侵权视频有心无力。

4.侵权行为认定难。对于创作比例较高的作品,不同人对于其是否侵权存在不同的看法。“合理使用”的三步检测法,即满足“特殊情况”、“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致无故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只要满足这三个要求,就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情况。通常在已有素材上进行创作,但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也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不算侵权。这些标准模糊,界限难以确定。

四、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途径

1.减少原创作者维权成本。短视频平台可以与优质原创用户签订合作协议,将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视频平台。实践中抖音平台就会与一些原创作者签订协议,协议规定抖音对原创作者作品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原创作者无法支付维权时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可以由短视频平台来替他们承担这些成本。短视频平台相对于单个的原创作者来说,具有技术支持、资源及各方信息掌控整合,更好保护原创者的权益。

2.网络短视频平台加大监管力度。现今短视频侵权的现象频发,视频平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平台应规范自身行为,通过运营管理和技术能力将短视频发布之初到事后救济的风险降到最低。

应树立良好的发展观,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谋求发展,不得知法犯法,不应为谋取点击量为谋取利益而自行上传侵权视频或对侵权视频视而不见。从根本上,增强短视频平台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当用户注册账号和发布视频时,短视频平台应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可通过发放侵权视频和相关责任条款在条款中着重标出,告知用户那种行为算作侵权以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达到进行自查的效果。

引入智能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吸纳先进的审查技术,当新上传的视频与现有视频资源库中的视频达到一定的相似度就会被识别出。从长远上来看能有效地增强对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可以增强良性竞争, 筛选掉一些浑水摸鱼的视频网站。

3.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目前网络短视频侵权问题的认定前提是该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无法认定独创性,就无法确定该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进而无法认定是否被侵权。短视频侵权的认定也同样标准模糊,之前提到的“合理使用”三步法虽然提供了一定的判断方法,但都是相对宏观的概念,实务操作来说不易做详细的判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也都是对具体个案的侵权认定,给予了法官较大的司法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判决时法官时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和以往的案例进行裁决,甚至裁判结果可能会导致认定不一的状况。

五、结语

数字网络发展促进了短视频的繁荣,但同时也带来了对于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诸多问题。网络平台逐步进入良性发展循环,网络平台应加强自律,立法、司法、行政加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保护成为必然趋势。为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短视频创作环境,需要创作者、视频平台、政府等各方面做出努力,逐步完善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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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海荣. 短视频著作权争议及保护体系的完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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