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 510000
我国养老金制度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自2004年5月1日建立以来,已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退休后能够领取第二份可观的养老金,而且积累时间越长,企业年金缴费本金越多,复利生息的效果越大,可领取的金额就越多。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而言,投资收益的高低对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达到11.75万家,参加的职工人数超过2875.24万人,积累资金26406余亿元1。
目前,国内企业年金管理通常采取统一委托投资运作模式,由单位选择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投资管理,年金计划的整体投资收益率即是年金受益人的个人投资收益率。具体操作中,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未向参保职工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代表全体参保职工进行决策,选择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事实上,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参保职工因年龄阶段、收入水平、居住城市、投资知识的不同,其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会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从企业年金受托人(理事会受托)的角度,根据参保职工自身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探讨放开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可行性,即参保职工自主选择配置不同风险类型的个性化投资产品,以实现个人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目标。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房连泉博士(2017)认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归属于个人产权,当企业职工获得年金资金分配之后,就对个人账户的资产拥有了最终的所有权。房连泉博士提出,个人账户年金资产的投资选择权是建立在个人产权基础上的一种派生权利,年金投资运营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最终的受益人并非企业本身,而是职工个人,因此从法理上认为实现年金个人账户的投资选择权利并无障碍。实际上,在欧美国家成熟的年金管理体系中,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放开了参保个人的投资选择权。例如美国401(k)计划,大部分公司通常聘请专业投资顾问协助本企业挑选适当的投资工具,然后由参加计划的职工自主对挑选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我国香港地区的强积金计划同样也是采取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的方式,满足强积金计划加入人员对不同风险金融产品的投资选择。
其次,在个人投资选择权制度设计方面,我国的顶层设计机构逐步认识到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在年金投资中的优势和必要性,相关监管机构正在积极研究建立与个人投资选择权相匹配的年金投资机制及年金基金产品,并鼓励相关管理机构率先探索实践。在2019 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0613 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对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关于支持和引导更多长期资金进入股市的提案》提出的“启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试点”进行了回复,财政部答复函表示“参考国际经验,建立个人投资选择权制度,对于有较强自主投资能力的参保人而言,可以实现与自身年龄阶段、风险偏好特征相匹配的个性化资产配置,更好地提高投资灵活性;但对于缺乏经验的参保人,容易形成集中度较高、风险资产比例过高等投资风险,或是做出不合理的投资选择。”及“随着市场逐渐成熟及个人投资者经验逐步丰富,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年金计划给予个人投资选择权。”这也从官方的视角表明了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在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实践中,初步具备了实施的条件和基础。
目前,我国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企业年金的起源可追溯到传统国有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体制内的惯性管理思维和制度约束,决定了企业年金的统一运营管理模式。单位基于保障职工年金资产的安全稳健,以及降低职工个人频繁申请操作差错率的考虑,由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内部年金管理部门代表参保职工统一作出决策,选择年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投资运作,并为全体参保职工提供统一的收益回报。同时,受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影响,不同地区之间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广大参保职工对年金投资和金融市场的理解相对有限,对资本市场的专业性和风险欠缺深刻的认识,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投资风险。当下企业年金管理实施个人投资选择权面临实操困境,如何避免因个人的投资知识局限和非专业操作而造成投资损失,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主要难题,也是我国企业年金始终未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的重要原因。
基于广大参保职工对企业年金投资的知识、经验和理解水平相对有限,但又确实存在个人投资选择的需求,提供一种允许个人参与年金投资,并保持适度投资风险水平的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借鉴海外养老金管理的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可在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合格默认投资选项(Qualified default investment alternative QDIA)条款。具体做法是,允许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对其年金资产在不同投资组合的配置比例上作适当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对于有较强自主投资能力的参保人而言,可以进行与其自身年龄阶段、投资知识和风险偏好相匹配的个性化资产配置,提高投资灵活性,更好地满足自身投资需求,实现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同时,针对未作个人投资选择的成员设立默认投资选项,提供统一的资产配置策略及投资产品,从而可以保护投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的职工,满足低风险偏好群体的选择。美国劳工部2006年出台的《养老金保护法案》,将目标日期基金纳入养老金合格默认投资选择(QDIA),目标日期基金的投资风险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如果不作自主选择,与其年龄对应的目标日期基金就成为了“默认选择”,这种投资策略大大减轻了企业与员工沟通的成本和压力,成为广受雇主欢迎和采纳的养老金投资产品。
鉴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市场化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个人投资风险与收益做一定的保护还是有必要的,但适时、逐步放开有限的个人投资选择权是大势所趋。一方面,企业应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年金信息披露机制,组织参保职工学习研讨,丰富年金投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利用自身渠道,通过投资策略报告和业务交流,便于参保职工充分掌握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状况,引导参保职工主动参与,共同创造更为理想的年金投资收益回报。
房连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改革: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的重要性[J].开发研究,2017,(05):9-15.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613号提案答复的函[EB/OL].http://jrs.mof.gov.cn/jytafwgk_8316/2017jytafwgk_9467/2018zxwytafwgk/201910/t20191030_3412529.htm,2019-8-9
上海证券.开启个人养老金新时代[R].2022,20-21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1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