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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违约金纠纷是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情况,作为合同双方中一方违约的而进行的赔偿机制,违约金能够有效地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保障合同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起到限制,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很多合同的制定者会自主确定合同涉及的违约金额,导致出现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影响合同制定的公平性。本文通过对于违约金的相关性质入手,探究针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措施方案,希望能够降低合同纠纷的产生。
关键词:合同纠纷;违约金;违约金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意识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合同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违约金作为合同一方发生违约时的约束手段,能够促进合同双方有效的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合同违约金普遍存在畸高的现象,严重影响合同对于双方的公平性,针对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以及过高的调整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违约金简述
违约金定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违约金的定义为当一方违约时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有权针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申请调整。违约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中写明的具体违约行为需要支付的金额。另一种是按照实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确定违约金金额[1]。这两种违约金的赔偿形式都需要合同双方的认可,如果一方针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都可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求助,申请金额的调整。同时违约金主要的作用是要约束双方积极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因此只有在合同无法完成的情况下违约金制度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2]。
违约金性质
违约金主要具备补偿性以及惩罚性这两方面的性质,通过对于违约一方的惩罚性措施对于合同双方进行约束,使得相关的市场行为能够严格执行合理合同规定的,承担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而针对违约方的补偿性措施,能够有效地对合同被违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降低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影响。通过违约金的补偿措施来规范合同效力,促进市场的良好运行。同时《民法典》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也规定了合同解除以后的使用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合同解除不会影响违约金的法律效力[3]。
在违约金的基本性质外,违约金的设定有很大的自主性,这也造成一部分交易中借助于高额的违约金对另一方进行约束限制,会极大地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因此,相关法律也针对不合理的违约金进行限制,双方针对违约金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司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一般是会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主要参考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一方面可以规范合同制定的相关标准,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避免过高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对于违约方进行的超出合理范围的惩罚。以一木材案例进行分析,某木材交易合同金额为800万,写明延期付款需要支付每天0.1%的违约金。交易过程中付款方支付了300万,交易完成后剩下的500万尾款一直拖延支付,沟通无效以后卖方提起诉讼。此时如果按照写明的违约金标准计算,买方除支付尾款以外,还需要按照延期200天支付违约金100万,这一违约金额相较于交易金额明显过重,涉嫌通过违约金条款进行不当牟利,因此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
违约金合同纠纷的处理
针对因为违约金发生的合同纠纷需要针对损失进行有效的界定,违约行为以及损失程度进行举证是进行损失界定的主要标准。针对违约行为所导致损失进行举证,一般需要违约方承担,但是违约方必定会通过多种方式逃避违约责任,进而导致针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数额与实际不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守约方举证也是不违背的,但是将举证责任由守约方承担的话也会给守约方带来一定的负担。因此,针对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判定工作,需要按照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选取损失证据。
违约金过高及过高的调整
对于过高违约金的界定标准,《民法典》中有着更加规范合理的判断标准:即超过实际损失的30%就属于过高的违约金数额。按照这一标准能够对于合同双方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判定,能够很好的确定合同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然后再针对高于标准的违约金合同纠纷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明确违约金超出标准范围以后针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主要方式是实际损失调整法,即相关部门按照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主要依据,经过协商确定相应违约金赔偿数额。这一调整方法按照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后果作为判定的标准,能够最大程度上体现针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行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且使得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完成对于实际损失的判定以后进行针对过高的违约金的调整,在双方认可的条件下执行。
作为违约金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逾期违约金的判定标准除了在实际损失调整上进行以外,还对具体的违约金上限进行了规定,逾期违约金的付款额标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有效地降低了过高的违约金的发生概率[4]。将违约金赔偿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挂钩,这也为违约金金额的订立提供了公平的基准。如果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没有重视对于逾期违约金相关标准的明确,那么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标准执行相关的逾期行为导致的赔偿标准,避免缺少相关标准而导致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现象,对于合同双方的正常利益造成伤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违约金除了限定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还会承担起担保金的作用,这也会对于违约金的上限进行一定的明确,即违约金数额最大不能超过守约方损失的两倍。此外还有一个判断标准为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要和合同整体份额进行比对,不能使得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合同未执行的价值。这一赔偿标准能够对于违约方的行为起到处罚效果,约束其行为。也能够避免赔偿标准超出实际范围。
结束语
违约金作为合同定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能够对于合同签订者起到良好的规范和约束。借助于违约金制度,能够对于违反合同执行的违约方进行有效的惩处,然后将其补偿给合同的守约方,通过违约金的方式最大程度上降低双方承受的损失。对于合同纠纷涉及的违约金赔偿标准进行判定,针对其中不合理的过高要求进行调整,能够使得违约金更好地起到约束规范效果,避免被用于合同犯罪的方面,从而不断起到完善违约金制度的目的。
参考文献
谢姗儒. 浅析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及过高的调整[J]. 东方企业文化,2015(1).
史芳. 浅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理解和适用[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9).
包大英. 浅析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适用问题[J]. 职工法律天地, 2019.
齐文祥. 浅析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及过高的调整[J]. 西部皮革,2017(24). DOI:10.3969/j.issn.1671-1602.2017.2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