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之争与新替代措施--终身监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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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与新替代措施 --终身监禁

章小颖

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省扬州市 邮编 225127

摘要:死刑的存废、去留,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从抽象的理念之争到具体的个案适用,从报应论到功利论,从废除到替代措施,等等。那么,在最朴素的价值观下,当一个罪犯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到底对他施以怎样的刑罚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伦理。国家的集体意识对死刑是否广泛认同,是死刑制度存在的依据,我国基于国情仍然保留着死刑,随着近年来的改革,渐进地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寻找替代措施。

关键词:死刑 保留 终身监禁

一、死刑存废论

(一)废除论。

废除论者认为生命权是绝对的,生命失不复得,死刑彻底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也直接消灭了其改造变好的可能性,不合人道,社会改造罪犯会比直接剥夺生命更能创造价值,这必定是社会发展到相当高度、一定层次时的最终状态。并且认为中国是少数几个依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应该顺应国际潮流废除死刑。

(二)保留论。

保留论者分为两个派别,一个是报应论,一个是功利论。报应论者认为,人们应该面向过去看待犯人的罪行,而罪犯被严惩是因为他在道德和刑法上的当罚性,“罪有应得”;功利论者认为,死刑能有效防止私力救济,而私力救济的随意性对社会危害更大,用死刑来防止私力救济,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而且死刑基于其威慑力,能有效遏止他人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笔者也赞同保留论。

二、死刑保留的因素

(一)“天平平衡”的需要。

康德认为,在以报应主义为基础的刑罚观下所决定的死刑,即“以命抵命”才是合理的。假如有人杀了人,为了“天平的平衡”,杀人者就必须付出生命,这是刑罚公正性的体现。生命权基于其重要性和不可逆转性,是一项“有偿”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义务,每个人都依法享有生命权,但若有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就意味着他自愿失去且交出了自身的生命权利。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根植于人心中的道义,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社会大众这样认为,而死刑正是那个能将杀人者和受害者的生命权利画上等号的刑罚,人生而平等,这种能体现完全平等的刑罚,也是最能真正安慰到受害者家人的刑罚,也是最能让社会大众信服的刑罚。

(二)有效的阻遏性。

死刑相对于其他刑罚来说具有最强的威慑力,死刑的有效阻遏性分为两方面:一种是一般阻遏性,大多数情况下来说,死亡能让普通大众内心产生最大的恐惧,能让他们预估到自身可能因为杀人而不得不面临死亡,简单地评估一下得失,就能将许多因人性的恶而产生的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当代的研究数据也表明,死刑的存在确实能够更大程度地遏制犯罪。

(三)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依然秉持着“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态度。因为国家给群众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务,权利允许人自由,也同时限制了他人不能干涉此项权利,若违反了义务,侵害了生命权,国家就可以合法剥夺侵害人的生命,允许死刑这种“必要的恶”存在而不违法。现阶段社会中仍存在着许多重大恶性暴力犯罪,刑罚的力度应始终与国家的文明程度及与犯罪情势相适应,社会对待犯罪的态度真正体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

三、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存在意义

由于社会矛盾逐渐平缓,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我国渐渐废除了一些死刑的规定,尤其是针对非暴力犯罪以及备而不用的罪名,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修正案九废除了九种罪名的死刑。同时在实务审判中,被判处死刑但适用死缓的越来越多,而大多数死缓犯满两年后均能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死刑犯实际受到的刑罚越来越轻,死刑也越来越失去了它的“威慑力”,那么,谁来弥补受害者本该继续享受的人生,谁来弥补受害者家属的伤痛?在目前重大恶性暴力犯罪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亟待一个比死缓更严厉的死刑替代措施。终身监禁制度出现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项新创举存在以下优势:

(一)利于严格控制死立执。

终身监禁是在全球取消死刑大潮和中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双重背景下产生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就意味着司法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可以适用死缓附加终身监禁的,便不能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终身监禁介于死立执与死缓之间,是在我国死刑的严厉程度越来越轻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替代措施。不仅缓和了死刑的严酷性,又能保证罪刑相适应,使得无期徒刑成为事实,顺应死刑慎用、少用的趋势。

(二)打破无期徒刑的“有期化”。

终身监禁剔除了无期徒刑适用减刑、假释的规定,将无期实质化。[1]在终身监禁引入以前,我国的无期徒刑仅仅是形式上的“终身刑”,真正“牢底坐穿”的情形很罕见,大都通过减刑变更为实质上的“有期刑”。而国家作为一个社会统一体,不管是从受害者受偿的角度,还是施暴者权利的角度,亦或是从管理的角度考虑,终身监禁的存在不仅能回应与满足社会大众的情感诉求,还有利于打击罪犯的嚣张气焰,显示了我国严惩犯罪的决心与力度。

(三)能发展并完善刑罚制度。

一种新型制度的出现,往往会伴随着反对与质疑,这些反对与质疑反过来能促进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首先,终身监禁制度给于了司法纠正错案的机会,让少杀成为可能、错杀成为不可能。其次,有反对者拿西方的谚语“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来证明终身监禁的残忍。[2]“确切地讲,终身监禁也是一种死刑,一种‘分期’执行的死刑,它损害了犯人的个性。”终身监禁虽能另罪犯存活,却以永远失去自由为代价,痛苦且持久,直至死亡。因此,反对者们认为新增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是一种倒退,比剥夺生命更加严酷。但我国自古也有“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说法,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生命的价值高于自由,对生命被剥夺的恐惧重于对自由的剥夺,终身监禁者虽在监狱,但能保证基本的生活。再次,有反对者提出,对于一些穷凶极恶或是未开化的对生活没有想法与追求或是原来生活质量就很低的人来说,与死立执相比,监禁算得上恩赐,毕竟在哪里生活不是生活,相对于死刑的不人道,仅仅是将其与外界隔绝,无法重返社会,罪犯肉体上根本感受不到任何受害者死亡的痛苦,甚至理论上还能基于人权终身获得养老和医保,免去家人赡养扶助,只要其本身不认为是惩罚,就对其造成不了伤害,不仅弥补不了受害者家属的心理创伤,反而本该遭受的惩罚变成了福利。但要知道的是,终身监禁能折磨罪犯的精神意志,从根本上铲除了人生活的希望,令其生不如死,而绝大多数人都有基本的向上之心,实践也证明,服刑期较长的罪犯出狱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这也充分说明用剥夺自由来惩罚罪犯是有其正确性及科学依据的。最后,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随着时间流逝,终身监禁制度不仅会成为社会大众的纳税负担,监狱也会不堪重负。但在合理的范围内,罪犯完全可以通过劳动创造价值来养活自己而不必花费纳税人的钱,毕竟在监狱是服刑的,而不是去享受的,只要满足基本需求即可。

四、结语

终身监禁制度目前仅仅是作为贪污罪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并未完全普及到所有罪名,它既不是独立刑种,也没有破坏既有刑罚体系,仅仅是作为一种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而存在。笔者认为,基于上述优势,应扩大贪污受贿罪中首设的 “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将此项制度从分则中提炼出来,涵盖在刑法总则里,并指导分则死刑罪名的具体适用。

参考文献

[1]吴尚聪、万颖颖.终身监禁对于死刑的“功能替代”及其“总则化”构建—以死刑制度改革为切入点.郑州大学学报,2020(3).

[2][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M].吴鑫涛,马君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

作者简介:章小颖(1993-),女,汉族,江苏如皋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